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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可以由别人代为起诉吗?
现实困惑
黄某和向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因此感情很深。一日,黄某因与人斗殴而被打伤住院,向某感到十分气愤,想替黄某讨回公道。于是,向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向某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打人者吗?
律师点评
向某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民事纠纷的存在是较为广泛的,如果不设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可能会出现一群人参与诉讼的混乱局面,也可能有人随便找个理由就去提起民事诉讼,故意捣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黄某因与人斗殴而导致受伤住院,这是黄某与打人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与向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是黄某与向某的感情再深,其也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公民向法院起诉,必须要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