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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出售假货,消费者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现实困惑

张先生在某知名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进口数码相机,可是在使用过程中总出故障。后来在售后服务部检修时发现该相机居然是“水货”。张先生找到该连锁店要求退货,并要求其双倍赔偿,但是连锁店却拒绝了他的要求。请问,张先生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该家电连锁店作为知名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对相机的真伪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也应当清楚相机的来源,但是商场在销售相机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将真实情况告诉张先生,导致张先生买了一个假的进口数码相机,该店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连锁店给予三倍于相机价款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特别提醒

我国在消费领域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欺诈性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如果消费者遭遇被欺诈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