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裁判文书诉讼证据展示
民事裁判文书诉讼证据展示部分即诉讼证据的出示、质疑、认定部分。该部分的制作内容是准确展示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名称或内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院分析认定证据的理由和结论。制作目的是为叙述法律事实准备诉讼证据。
一、当事人和法院出示证据的展示
(一)当事人和法院出示证据的展示位
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出示(泛指庭审中的出示、宣读、陈述)证据的展示位置,按照在事实部分中的先后顺序有三种类型:
1.前置式
指在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立即分别展示出示证据。
结构为:
原告×××诉称……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法院出示了下列证据:……
前置式的优点是:各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紧随其主张的事实,衔接自然紧密,便于分析当事人出示证据与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印证关系。
缺点是:在其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尚未归纳完毕之前,无法明确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焦点,难以抓住对出示证据内容的展示重点,容易造成对证据内容的展示过予繁琐。
2.居中式
指在归纳全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在法院叙述的法律事实之前集中展示出示证据。
结构为: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第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法院出示了下列证据:……
居中式的优点是: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全部归纳完毕之后,可以明确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焦点,从而能够抓住对出示证据内容的展示重点。
缺点是:各方当事人出示证据与主张的事实之间的位置间隔较大,对各自的印证关系的理解较为困难。
3.后置式
指在事实部分的最后展示出示证据。
结构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告×××出示的证据:……
被告×××出示的证据:……
第三人×××出示的证据:……
法院出示的证据:……
后置式的优点是:在完整叙述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之后,展示证据内容能够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简练有效。
缺点是:先叙述法律事实,后展示证据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将一些缺乏证据证明的内容认定为法律事实。
(二)各方当事人或法院各自出示证据的展示组合
各方当事人或法院各自出示证据的展示组合,按照证据之间结合的复杂程度由简到繁依次有以下三种类型:
1.集中式
指将一方出示的全部证据在一段中不分组也不分项地集中加以展示。
结构为:
×××出示了下列证据:……
各个证据之间以“、”或“,”分开。
集中式的特点是不分层次,宜适用于事实争议较小和证据数量较少的简单案件。
2.分项式
指将一方出示的全部证据在一段中或多段中不分组,但分项地加以展示,每项展示一个证据。结构为:
×××出示了下列证据:(1)……。(2)……。(3)……。
各项证据之间以“;”或“。”分开,各项证据可独立成段。
分项式的特点是层次分明,宜适用于事实争议和证据数量适中的普通案件。
3.分组式
指将一方出示的全部证据分成若干组加以展示,每组包含一个或多个证据,各组中可以分项。结构为:
×××出示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第二组证据:……
第三组证据:……各组证据之间以“。”分开,且独立成段。
分组式的特点是层次复杂,宜适用于事实争议很大和证据数量很多的复杂案件。
(三)各方当事人或法院各自出示证据的展示顺序
各方当事人或法院各自出示证据的展示,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较常见的排序依据有以下三种方式:
1.证明对象式
指按照证据的证明对象在认定事实中的叙述顺序为依据排列证据的方式。
证明对象式能够反映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印证关系。
2.实物言词式
指按照先实物证据后言词证据的顺序排列证据的方式。
实物言词式能够方便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3.开庭审理式
指按照庭审出示证据的顺序排列证据的方式。
开庭审理式能够客观反映庭审出示证据的过程。
上述三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并可以结合运用。相比之下,证明对象式的运用面最广。
(四)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各个证据的展示内容
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各个证据的展示内容,按照组成要素有三种类型:
1.证据名称式
指仅展示证据名称,不展示证据内容的方式。为避免证据名称相同,可添附主体、时间、地点等加以特定化。
证据名称式的特点是篇幅较小,宜适用于对证据无争议的情况。
例如: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证人×××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勘验笔录、照片及鉴定书。
2.证据内容式
指仅展示能够反映证据名称的证据内容,但不单独展示证据名称的方式。
证据内容式的特点是篇幅适中,宜适用于对证据争议较小的情况。
例如: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帕萨特”汽车一辆的合同;证人×××关于被告骑车撞倒原告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分局认定被告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勘验笔录、照片及鉴定书。
3.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式
指既展示证据名称,又展示证据内容的方式。
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式的特点是篇幅较大,宜适用于对证据争议较大的情况。
例如:买卖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帕萨特”汽车一辆的合同;证人×××证言笔录,(以)证明被告骑车撞倒原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勘验笔录、照片及鉴定书,证明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展示
(一)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展示位置
按照质证意见与出示证据的组合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逐项质证式
指在展示一项出示证据之后,分别立即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结构为: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2)……被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3)……被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逐项质证式逐项提出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针对性强,但是使质证意见过于分散从而造成篇幅冗长。
2.分层质证式
指在一方出示证据展示完毕之后,分别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结构为: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1)……
(2)……
(3)……
被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分层质证式按人提出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出示证据结合较紧密,但与认证内容的展示容易脱节。
3.集中质证式
指在各方出示的证据全部展示完毕之后,再集中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结构为: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认为,……第三人认为……
对于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认为……
集中质证式集中提出对各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有利于随后对认证内容的展示紧扣质证意见,但与各方出示证据的结合不够密切。相比之下,还是集中质证式最为简练实用。
(二)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展示结构
按照异议理由与质证结论的组合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结论式
指仅说明对一项证据无异议的质证结论,不说明无异议的理由。
宜适用于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况,可以合并展示。
例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证据×、证据×无异议。
2.理由+结论式
指先说明对一项证据的异议理由,再说明有异议的质证结论。
宜适用于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情况,应当分别展示。
例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为……故不应具有证据效力。
3.结论+理由式
指先说明对一项证据有异议的质证结论,再说明异议理由。
宜适用于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也应当分别展示。例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认为……
理由+结论式和结论+理由式两种展示结构都可以运用,但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最好只运用一种,以保证判决书写作风格的一致性。相比之下,结论+理由式比理由+结论式更简洁。
(三)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异议类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异议类型,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1.真实性异议
指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例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合同复印件有异议,认为与原件不符,不具有真实性。
2.关联性异议
指认为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
例如:原告对被告出示的鉴定结论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书能够证明系争医疗事件非医疗事故,但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医院对病人受损害无过错的事实。
3.合法性异议
指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例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借条有异议,认为该借条是被告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所写,不具有合法性。
当事人在质证意见中对同一份证据可能提出两种或三种类型的异议,对此应当完整展示,不应遗漏。
三、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
(一)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位置
法院认证即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其定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证不能仅仅根据个别或部分的出示证据和质证意见,而应当综合全部出示证据和质证意见才能达到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的要求。因此,我们不主张逐项展示出示证据、质证意见、认证内容或者按组展示出示证据、质证意见、认证内容,而主张集中展示认证内容。
法院认证内容,应当在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全部展示完毕之后再予以集中展示;如果认定事实分为多节的,且各节证据之间无关联的,也可以在各节的出示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展示完毕之后分别予以展示。
(二)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结构
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结构,有两种类型:
1.结论式
指仅说明认定某项证据的效力,不说明理由。
宜适用于当事人在质证意见中对证据均没有异议的情况,可以合并展示。
结构为: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证据×、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证据×、证据×,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证据×、证据×,法院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定这些证据具有证据效力。
2.理由+结论式
指先对某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再说明是否认定该项证据的效力。
宜适用于当事人在质证意见中对证据有异议或者法院直接对证据不采纳的情况,应当分别展示。
结构为:
鉴于证据×……,×××的异议成立(或不成立),故认定不具有(或具有)证明力。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当事人均对某项证据无异议,但法院不采纳该项证据的情况。
结构为:
鉴于证据×……,故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法院认证的展示结构,我们不提倡结论+理由式,即“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具有(或不具有)证据效力。理由是……”
因为先结论后理由的顺序容易给人武断的感觉。
(三)法院认证规则的运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第67条至第78条是十二条具体的认证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运用:
1.否定单一证据证明力的认证规则
(1)妥协规则。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例如:鉴于原告承认被告仅欠款1万元的协议书,是其在为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违法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鉴于借条系被告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所写,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补强规则。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例如:鉴于原告出示的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被告的异议成立,故该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陈述规则。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例如:鉴于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的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2.肯定单一证据证明力的认证规则
(1)确认规则。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例如:鉴于勘验笔录系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确认其证明力。
(2)鉴定规则。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例如:鉴于被告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确认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
(3)自认规则。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例如:鉴于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曾收到原告1万吨钢材,其在庭审中反悔,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确认被告收到原告1万吨钢材的事实。
(4)推定规则。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例如:鉴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卡,故采纳原告提出的被告在此医疗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主张。
3.比较多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证规则
(1)优势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例如:鉴于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故认定证人×××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而证人×××的证言具有证明力。
(2)证人规则。第78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例如:鉴于证人×××不具有医学专业技能,故其作出的被告在医疗过程中用药过量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3)反驳规则。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例如:鉴于被告出示的证人×××关于被告未曾借款的证言不足以反驳原告出具的由被告亲自书写的借条,故确认借条具有证明力。
(4)盖然规则。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例如:原告出示了被告收到原告100枚邮票的收条,收条上不具有赠与内容;而被告出示了证人×××关于原告赠与被告100枚邮票的证言。鉴于该100枚邮票系珍贵邮票,作为集邮爱好者的原告无偿赠与他人不符合常理,故确认收条具有证明力,而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四、诉讼证据展示的实例
上述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讼中,为证明原、被告上述诉辩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1.某交警大队制作的×××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某某占道行驶与交会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注:对证据的展示内容采取“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式”)。2.×××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原告属一级伤残;……被告李某出示了金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李某垫付的8000元,此款用于支付原告抢救、治疗费用。……被告全某某出示了下列证据:……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内容为原告应休息至评残日,需终身全护理,给予营养6个月(注: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的展示位置,系采用“居中式”;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的展示组合,系采用“分项式”)。
庭审中,原、被告各自就对方及法院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金某某出示的陈某的收条两份、工作押金、门诊病历及法医鉴定报告无异议。对被告李某出示的金某某的收条也无异议,但表示金某某给自己的8000元系李某出资情况不清楚(注:原告质证意见的展示位置,系采用“集中质证式”被告李某……被告金某某……)。
本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伤残评定书、调解终结书等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如下证据,进行认证:1.关于转院证明和街道医院的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转院证明,到街道医院治疗,并无不当。故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定(注: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结构,系“采取理由+结论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