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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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吴某被判腾房并支付租金案

【案情】2007年1月1日,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某建材市场的店房租赁给吴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07年元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底止;年租金为8600元,按年收取;合同期满后,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07年12月18日,张某在未通知吴某是否愿购买其租赁店房的情况下,将店房出卖给案外人黄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12月22日,张某告知吴某其租赁的店房已出卖,请吴某在2007年12月底腾出店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吴某仍占用张某店房。现张某起诉,要求吴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评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返还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已没有占有租赁物的合法依据,因此,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

其次,《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承租人即无权再继续使用租赁物,故应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因此出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本案中吴某承租张某房屋的租赁期间已届满,张某不愿再将房屋出租,其要求吴某腾房,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吴某提出张某出售本案争议房屋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吴某已就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另行起诉,因此法院对此问题并未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