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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基本理念之比较
在西方法治发展过程中, 行政诉讼源于对行政适法性的控制以及贯彻对人民权利保护的要求。[1] 司法审查行政的任务是在解决个案之时, 将隐含在法律中的正义思想、目的考量付诸实现, 并据之为裁判。[2] 正义是关于法的价值目标的一种整体概括的表述, 自由、民主、平等、秩序与效率等是对正义的具体考量维度或因素。[3] 要将抽象的“正义”具化为现实的社会主体行为,就必须构建有效的诉讼制度, 确立基本的诉讼价值目标, 进而衍生出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的那些基本原则, 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越权无效原则等。法律思想的嬗变, 政治制度的变迁,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博弈无不对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一般来说, 一国行政诉讼制度构建既受到由法律继承而来的本国法律文化以及因法律移植而生的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 又受到在诉讼过程中包括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等在内的行政诉讼主体价值趋向的影响。行政诉讼协调着各种各样的价值冲突, 其目标注定多元而非单一。从这个层面来讲, 行政诉讼基本理念就是蕴含在行政诉讼多元目标与基本原则之中, 并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得以遵循的, 反映主体对自由、民主、平等、秩序与效率等关于正义考量维度认识水平的一般观念与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