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回首薛祀光在中大的岁月与任教经历,他在离校前的中大人事档案上,只有短短一句自述概括:“民国17年8月到校,任教授;民国18年2月兼法律系主任;民国20年8月兼法学院院长至22年7月辞,兼职专任教授;民国31年8月复兼法律系主任至34年复辞去,兼职专任教授,前后供职共二十年。”[76]话语虽短,却承载了薛祀光在中大的二十年光阴。无数心血,个中情缘,难以言尽。
正如这位法学大家在自己那篇极具影响力的论文《中国法系的特征及其将来》中写的一般:“法律原来是具有两种必要的性质的:一种是公平,一种是确定。这两种性质是立在互相否定的地位。因为法律既然要人民遵守不能不有相当程度的永久性,朝令暮更,不但使法律失去自己的威信,同时人民亦无从遵守。谁都不能不承认法律是确定这一点性质的。但是社会是前进的——或许可以说是后退,总不是立而不动的,法律公布了太长久,为维持他的确定性起见,就完全或是大部分失去他的公平性。确定性可以说是公平性的确定性,若是法律失去他的公平性,那确定性也就完全没有价值了。”薛祀光的一生,同样讲求这种法律“公平性”正义与“确定性”规则之间的平衡:他对工作严谨,对师生爱护,对教育精进;既不死守规矩,也不滥用情义道德;讲求合情合理、客观公正,力求规矩与道义之间达至相衡。
薛祀光的严谨求实之精神,光明磊落之品德,后人理应铭记。中山大学莘莘学子,更不应忘怀他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附: 薛祀光在中大任教期间(1928—1948年)发表的部分文章篇目(按发表时间排列)
1. 《刺德布鲁夫G.Radbruch的相对主义法律哲学》,载《社会科学论丛》1928年第1期,第74~87页。
2. 《妇女结婚后的姓及姓在法律学上之我见》,载《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3期,第28~38页。
3. 《中国法系的特征及其将来》,载《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4期,第32~46页。
4. 《Leon Duguit的法律思想》,载《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6期,第58~66页。
5. 《法的拘束力》,载《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7期,第1~11页。
6. 《祀产的立法问题》,载《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11期,第1~12页。
7. 《读民法物编立法原则关于典权部分后所感》,载《社会科学论丛》1930年第1期,第137~147页。
8. 《寡妇的继承权问题》,载《社会科学论丛》1930年第2期,第1~15页。
9. 《典权之性质》,载《社会科学论丛》1930年第8/9期,第1~39页。
10. 《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载《社会科学论丛》1930年第12期,第17~28页。
11. 《债权之内容:债权与请求权》,载《社会科学论丛》1931年第1期,第31~45页。
12. 《混合契约之分类》,载《社会科学论丛》1931年第3期,第75~86页。
13. 《法律质疑:(一)读薛著“债权之内容”后的疑问》《法律质疑:(三)关于悬赏广告之性质之疑问》,载《社会科学论丛》1931年第4期,第115~120页。
14. 《举证责任之分配》,载《社会科学论丛》1931年第10期,第1~21页。
15. 《对于我国民法之批评》,载《社会科学论丛》1932年第1期,第9~21页。
16. 《关于妾之解释判例之批评》,载《社会科学论丛》1933年第8期,第73~89页。
17. 《对于司法院院字第四九三号及第四三八号解释之批评》,载《社会科学论丛》1934年第3期,第127~134页。
18. 《论共同共有之性质》,载《社会科学论丛》1935年第2期,第1~9页。
19. 《宪法上关于人民基本权利之规定》,载《中山公论》1940年第2卷第1~2期,第24~27页。
20. 《时事论坛:如何实现法治?(未完)》,载《读书通讯》1941年第22期,第12~13页。
21. 《时事论坛:如何实现法治?(下)》,载《读书通讯》1941年第23期,第12~13页。
22. 《法的本质》,载《广东政治》1942年第2卷,第18~27页。
[1].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员薛祀光的调查表》等,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7-041。
[5].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九四八年度教职员名册》,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32-002。
[7].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九四〇年度教职员录》,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098-095。
[9]. 参见1927年《民国十八年一月国立中山大学布告、聘书、委令发文簿》等档案,广州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临10-1-132。
[10].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职员调查名册》等档案,档案号020-003-78-010~012、020-002-520-283~302等,广东省档案馆藏。
[11]. 参见1928年《国立中山大学教职员一览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073-005。
[12]. 参见《国立中大法科筹备民众法律顾问处》,载《湖北教育厅公报》1930年第1卷,第21~22页。
[13]. 参见1930至1934年《民众法律顾问处历年指导员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1-0012-018。
[14]. 参见《粤中大民众法律顾问处成立》,载《法律评论(北京)》1930年第8卷,第27页。
[16]. 参见《民众法律顾问处报告情形》,载《国立中山大学日报》1930年12月13日,第3版。
[17]. 参见1932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党务月刊》第7~12期,广州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资党—293。
[18]. 参见陈泽泓、胡巧利主编,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广州近现代大事典1840—2000年》,广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29页。
[19]. 参见《抗日声中之广州惨案》,载《教育杂志》1931年第23卷,第99~100页。
[20]. 参见黄义祥:《国立中山大学的抗日救亡运动》,载李齐念主编:《南华烽火》,广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220页。
[21]. 由薛祀光姻侄姜嘉镳向笔者提供。姜嘉镳,温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教师,曾撰写《募捐声援抗战的薛祀光》,载《温州日报》2015年11月22日,第3版。
[22]. 参见黄义祥:《国立中山大学与十九路军抗日》,载《羊城今古》2005年第4期,第14~16页。
[24]. 参见马锡鉴:《薛祀光传略》,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第85页。
[26]. 参见侯达:《回忆何思敬同志》,载何健文主编:《何思敬与新中国宪法——献给共和国的五十周年》,延安大学1998年印,第124页。
[27].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教职员电》,载1932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党务月刊》第十三期附录第32页,广州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资党—294。
[28]. 参见马锡鉴:《薛祀光传略》,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第85页。
[29]. 前两次为1932年4月“国难会议”和1932年7月“专家会议”。
[30]. 参见《请示庐山谈话会事项》,台北“国史馆”藏,档案号政10/9.2。
[32]. 参见《关于请求召开校务会议讨论解决生活费问题具体办法等情的函》,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0644-057。
[33]. 参见余湛邦:《我所亲历的三次国共谈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以后。
[34]. 参见《法学院关于拟改聘薛祀光兼任法律学系主任的文》,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01-069。
[35].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薛祀光恳请准予辞职等情的文》,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01-089。
[37].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薛祀光的勋绩事实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8-032、020-003-0118-036。
[38].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请领抗战胜利纪念勋章教授姓名清单及事实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8-035。
[39]. 参见关于薛祀光、邓孝慈、余群宗三位教授的服务奖状函。档案未命名,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1-0246-039。
[40]. 参见黄汉纲:《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始末》,载何邦泰主编、广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编:《广州文史 第48辑 广州抗战纪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510页。
[41]. 参见《战犯田中久一判决书》(卅五年度诉字第二号),国际刑事法院ICC档案数据库编号229359,档案名P. v. Tanaka Hisakazu。
[46]. 参见朱家骅:《计划:请纂修广东通志案》,载《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1928年第12期,第191~192页。
[47]. 参见《文史学界消息:国立中山大学接修广东通志》,载《国立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月刊》1933年第1期,第111~113页。
[48]. 参见《一九四六年度上下学期法律系课程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1-0060-046。
[49].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九四一年度教员名册》,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1-025。
[50]. 参见《法学院一九三四年度教授教员名单》,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072-026。
[51]. 参见《法学院一九三三年度上学期各教授讲师系别姓名及所授科目一览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072-033。
[52].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及副教授所授科目调查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2-0730-036。
[53].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一九四四年度法学院法律学系教职员名册》,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5-001。
[54]. 当时薛祀光甚至认为只有一位同学答对了他的问题。参见林为栋:《往事依稀怀母校》,载台湾中山大学校友会编印:《中山大学成立五十周年特刊》(1974年),第187页。
[55]. 参见朱盛荃:《石牌三年》,载黄仕忠编:《老中大的故事》,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50页。
[57]. 参见2008年厦门大学80周年校庆时任法学院党委书记侯利标教授撰写《薛祀光传略》一文,由薛存宽向笔者提供。
[58]. 参见1936年《中山大学案卷归档簿》,广州市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卷130。
[59]. 参见薛祀光1937年5月自填表:《国立中山大学各学院实际问题研究报告表》,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五—6750,第19页。
[60]. 参见《法学院一九三五年度第六次院务会议》,载《国立中山大学日报》1936年3月10日,第3版。中山大学图书馆特藏馆藏。
[61]. 详见本文附录。参见《国立中山大学一九四四年度法学院法律学系教职员名册》,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3-0115-001。
[62]. 参见张中秋:《回顾与思考:中华法系研究散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第79~96页。
[64]. 参见贵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梁茂林:《抗战中的贵阳文通书局》,载《当代贵州》2015年第35期,第43页。
[66]. 参见曾昭琼1952年8月18日自填《干部履历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档案馆藏。
[68]. 参见《这是新的运动的开头——中山大学血案一周年》,载《华商报》1948年6月1日。
[70]. 参见《法学院关于函送本院已支最高俸额教授名册及拟予年功加俸教授名册的笺函(薛祀光)》,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0090-020。
[71]. 参见《一九四八年度法学院教授一览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2-0096-009。
[72]. 参见江鸿波、祁明编著:《烽火同济 在李庄的日子里》,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100页。
[73]. 由薛祀光哲嗣薛存宽向笔者提供的忆述;也可参见厦门大学档案馆、厦门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厦门大学校史1949—1991》(第二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5页。
[74]. 参见薛祀光:《法律教材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系编:《学习汇报》195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