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以审判程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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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杂诉讼形态的具体案件类型

(一)有组织犯罪案件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越发紧密,有组织犯罪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犯罪组织在本国和国内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以公司化的结构形式从事犯罪活动。这些有组织犯罪涉及非法移民、贩卖妇女儿童、腐败、毒品、贩卖枪支、恐怖主义、盗窃和走私文物、洗钱等具体犯罪行为。[18]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呈现出组织的严密性,层级明显,等级森严,犯罪主体“复杂性”程度很高。例如,在哥伦比亚,有两大犯罪组织领导着大大小小2000多个犯罪组织,一共拥有2.5万余名犯罪成员,控制着世界可卡因产量的70%—80%。[19]从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看,“复杂性”程度也很高。有组织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分工复杂,互相配合,环环相扣,共同完成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例如,在枪支、毒品、恐怖主义犯罪中,往往造成众多被害人伤残、死亡。例如,在日本奥姆真理教所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一案中,就有12人死亡,5500多人受伤。[20]此类犯罪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形成大规模诉讼案件,其间涉及的被告人人数、被害人人数均比较多,证据种类和证据数量均比较繁杂,远非单一案件和关联案件可比,属于复杂诉讼形态的一种。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以犯罪人反复实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益为典型特征的案件。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类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非法经营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的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复杂性”程度很高。例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层级标准的,才能构成本罪。在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主体同样呈现“复杂化”,层级明显,分工明确。犯罪过程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复杂性”程度很高。此类犯罪从预谋、实施到最终完成,需要经历产品策划、人员招募、广告宣传、收益返还、项目投资等多个环节,层层相扣,一般需要经历一年或数年的时间。从危害后果看,此类犯罪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极大侵犯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合法财产权益。涉案证据繁多,“复杂性”程度很高。此类案件由于持续时间长,涉案人数多,从涉案证据看,往往形成了大量的侦查卷宗,且随着案件的进展,相关的证据呈现不断补充、永无止境的状态。

(三)公司、企业犯罪案件

工业革命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逐渐普及,公司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性公司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单元不断涌现出来,它最适于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活动。”[21]在美国,公司大约占所有商业资产的75%以上。[22]在公司、企业的成立、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公司、企业犯罪案件。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内幕交易罪等。在这些犯罪案件中,有的比较简单,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因此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少,危害后果相对确定,通过一般的诉讼规则就可以处理这些案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犯罪案件中,就很难用一般的诉讼规则处理。我国相关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多种人员结构。因此,在这些犯罪案件中,相应的犯罪主体呈现明显的“复杂性”,即涉及多个犯罪主体紧密配合才能实施完成犯罪行为。从犯罪过程和危害后果看,同样呈现明显的“复杂性”。犯罪过程中,需要公司多个部门的配合。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势必危害众多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例如,在美国安然公司内幕交易与诈骗一案中,安然公司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操纵股价,最终给数千名投资者造成损失600亿美元。[23]从涉案证据看,“复杂性”程度也很高。不仅从证据种类和证据数量上看,种类繁多,数量庞杂,且专业化程度很高。

(四)网络犯罪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便利,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文化交流也越来越频繁,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升。与此同时,犯罪作为社会进步的影子,与社会进步相伴相生。在互联网时代,突出表现为网络犯罪的常态化。网络犯罪从狭义上说主要指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从广义上说,所有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均属于网络犯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属于传统犯罪,但在信息网络背景下,出现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盗窃、诈骗犯罪,此类犯罪从广义上讲也属于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中,有的案件比较简单,如犯罪人利用互联网非法侵入了某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控制了某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类案件只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从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与单一案件或关联案件并无区别,可以用一般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处理此类案件。因此,这类案件不能被称为复杂诉讼案件,其诉讼形态也不能被称为复杂诉讼形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网络犯罪中,可以被列为复杂诉讼形态的主要有两种:一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电信诈骗案件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我国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电信诈骗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多为多人共同犯罪,有的结成了犯罪集团,上下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阶层明显,犯罪主体“复杂性”程度较高。从犯罪手段看,成功实施一起犯罪,需要经历“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网络转账、洗钱”等多个环节,犯罪过程“复杂性”程度较高。从犯罪后果看,此类犯罪一旦发生,往往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益,有的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达到数十万人之多,犯罪后果“复杂性”程度较高。从涉案证据看,此类犯罪在侦查过程中,涉及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多种证据种类,且从证据数量看,往往比较繁多。例如,笔者所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侦查卷宗就有近2000册之多,涉案证据“复杂性”程度较高。二是利用伪基站实施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在近年来也比较高发,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日常生活。此类案件中,犯罪人通过在某一区域建立通信基站,利用无线电通信技术,占用移动通信公司的工作频段,强行接入公民的手机终端,发送大量的涉及发票、中介等广告短信,获取非法利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也为多人,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有的案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犯罪集团,犯罪主体的“复杂性”有所显现。从犯罪过程和危害后果看,此类犯罪过程也需要多个环节紧密配合,一旦实施,势必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犯罪过程和犯罪后果有一定的“复杂性”。从涉案证据看,一般涉及大量的言词证据和书证,侦查卷宗比较繁多,有一定的“复杂性”。

(五)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犯罪案件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此类犯罪一经发生,势必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此类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犯罪主体可能是单一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从犯罪主体方面看,部分属于单一犯罪主体,部分则呈现出主体的“复杂性”。但此类犯罪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或环境问题,即涉及公共领域,因此其危害后果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即危害了众多不特定群体的合法利益。例如,在2008年三鹿集团“毒奶粉”案件中,涉及被害人近4万名。此后事件不断恶化,涉及国内多家知名厂商,其实际被害人人数可想而知。又如,在美国联合卡比德公司博帕尔分厂泄漏有毒气体一案中,因该公司设立于印度博帕尔分厂泄漏了致命有毒气体,造成5000人死亡、20万人受伤。[24]因此,此类犯罪一旦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势必产生大规模诉讼,形成了复杂诉讼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