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碳排放权既是生存权利也是发展权利
生存权, 即适当生活水准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一样, 适当生活水准权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或凭空想象的, 而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的客观存在, 从不以某些个人和国家的好恶,或承认与否为转移。人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有权获取一定的生活资料, 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这种生活需求还应与一定历史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 。有关国际文书没有给" 适当的生活水准" 这个词下更准确的定义, 但联系上下文可以看到与此相关的描述:“足以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 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 人人应该能在不受羞辱和没有不合理障碍的情况下, 充分地与他人进行一般的日常交往, 特别是他们应该能够有尊严地享有基本需求。因此, 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何为“适当”或“充分”。第一, 每个人要在有人之作为人的尊严的前提下满足其基本的生活要求, 换言之,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通过降低或被剥夺其基本自由,如通过乞讨、卖淫或苦役, 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第二, 物质生活达到相关社会的贫困线以上的水平, 换言之, 就是摆脱贫困。[13]
碳排放权属于人类生存权。生存权不仅指个人生命延续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民族作为一个整体, 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每一个国家都需要碳排放的权利。一国民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温室气体。如果说温室气体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产物, 那么是否享有碳排放权, 享有多少碳排放权, 就成了满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权利, 没有碳排放权, 就没有生存权。然而,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实现全球平均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的目标, 各国的碳排放权必须被最大限度地压缩。因此, 人类必须寻求新的低碳生存方式, 在一切可能减少或消灭碳排放的方面, 降低或者维持碳排放。碳排放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和岛屿国家来说, 基于生存需要, 需要一定的碳排放量。又由于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 是“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14]
由于发展中国家拥有的丰裕要素——劳动力具有不可跨国界流动性, 发展中国家主要以劳动要素参与国际分工, 对外来资本、技术等要素有着强烈的依附性。这样, 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流向往往决定着发展中国家是否可能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新型的国际分工。[15]正因如此, 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基于经济发展规律, 在获得某些产业发展同时,“高污染、高排放”现象难以避免。与此同时, 发达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特别是信息技术产业, 也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在这一过程中, 跨国公司成为国际分工的又一重要主体, 担当起全球经济的“计划者” “组织者”的角色, 并逐步成为东道国产业的组成部分。导致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分工继续发生重大变化, 从传统工业、农业与商业部门的垂直分工逐渐渗透到各部门内部垂直分工, 以及较低和较高层次的水平分工。
这种国际分工导致的碳排放, 不能和发达国家富裕生活的消费性排放相混同, 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猛烈抨击美国的超前消费,因为超前消费中导致大量的过度消费性碳排放。此碳排放与彼碳排放有着本质的不同, 是发展中国家人民为温饱和小康生活需求而产生的碳排放, 关系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问题。
发展权属于一项新型人权, 既是个人人权, 也是国家、民族的集体人权, 它以公正、公平为内核, 又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 使权利主体享受到真正、具体、切实的利益。[16] 《联合国宪章》第55 条要求联合国应促进: ①较高水准的生活, 经济与社会的进展以及国家的发展。②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③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并要求“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 以达成第55 条所载之宗旨。”因此, 通过国际合作, 促进各国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提高人权水平是各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1979年,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 , 强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平等的发展权不仅是国家的特权, 而且是国内个人的特权。 1986年12月,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 “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包括“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对一个国家而言, 实现发展权有如下条件: 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是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发展政策; 三是努力改善全体人民的福利, 使所有个体都有自由、能力和机会参与发展。对国际社会而言, 实现发展权有如下条件: 一是坚持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原则; 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特别是使发展中国家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 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 三是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17] 全球气候变暖, 主要是由于人类工业化过程中, 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的结果, 是与人类的发展需求相伴而生的。因此,“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 也是发展问题, 但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 都经历过高强度碳排放的阶段。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从事生产活动, 就会涉及对自然资源的使用, 在当今大气环境容量成为稀缺资源的前提下, 碳排放就是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 这既是为了满足基本生存需要, 也是发展经济的必须, 对碳排放权边界的设定, 必须以保证发展权[18]为前提。
对碳排放权的创设和分配, 就是对发展的空间分配。刚刚通过的《巴黎协定》 , 提出加速全球低碳发展进程的要求, 明确了到21世纪中叶, 全球实现碳中和。也就是说, 到2050年左右, 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要与大自然有能力吸收的二氧化碳相当, 即实现“净零排放”。面对这一要求, 未来碳排放容量资源将非常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