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通过法治和制度的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使宪法精神、法律原则、法治文化和法治信仰融入并渗透到国家治理和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过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用法治的方式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局部署的务实战略举措,是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方针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新“十六字方针”是当前和今后有效破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突出问题的“一剂良药”。加强科学立法就是紧扣提高立法质量关键,逐步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推进严格执法就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保证公正司法就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逐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做到全民守法就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两大基础性工作。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鲜活的实践,推动法治建设向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实施、树立法治信仰方面转变。
当前,不论是分析和观察经济形势,还是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法律,都要坚持和贯彻矛盾分析的方法、体现和运用“两点论”的辩证法。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结合上讲清楚、讲透彻了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关系。这些重大关系,都是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沿着正确道路和方向前进。
治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求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普遍的守法,又要求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为此,要运用法治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及时顺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权利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努力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法治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必由之路,是维护基本人权的可靠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实质就是制定实施宪法法律,解决损害群众权益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平正义而言,始终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建设的生命线。为了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司法人员要坚守公正司法这一底线,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做到刚直不阿、勇于担当。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效监督司法权力。可以看出,这都反映了我们党领导法治工作的一贯主张和最终目的,就是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文明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整体性概念,价值层面的法治基本理念、静态层面的法律制度内容和操作层面的法治技术手段一起,构成了法治文明的“三维”结构,形成了法治文明整体架构的环环相扣的横向链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则构成了法治文明“一体化”的建设任务,形成了法治文明整体架构自上而下的纵向目标体系。只有实现“三维”结构的相互同构和相互整合,实现“一体化”建设任务的相互推动和相互促进,实现“三维”和“一体化”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进步,法治文明的整体架构才会完整地呈现出来。
法治技术可以推动法治发展。从立法、司法过程、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论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具体分析。技术的发展,促使“技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客观上促进了传统立法概念、范畴、内容的不断调整和深化,促成了新的规范形式和立法体制;现代技术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等司法活动越来越充分地提供了先进的物质手段;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论的不断进步和更新。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成果来看,各地、各机关介绍经验的重点已经从司法体制革新悄然转向司法技术革新。智慧法院、诉讼服务综合信息系统、电子质证、智能语音庭审流程、裁量权的数据铁笼、机器人律师,诸如此类的新概念、新现象层出不穷。总之,审判空间正在发生非常激进的改革,势必影响今后各种法律机制设计。
法治的技术是实现法治的手段和方法,它产生于实现法治的需要。法治的技术包括:生成法律的技术和法律实现的技术。一般而言,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形成秩序、解决纠纷、提供明确的预期以及价值正当性根据。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在于树立法治理念,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培养政府与全体人民共同遵守法律规则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审判制度不得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中立性,以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公平。执法者和司法者始终面对的是各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为了有效化解矛盾,法律推理和法律议论必须摒弃唯我独尊的态度,必须善于倾听不同的主张和论证,决定具有普遍说服力,让双方接受和认同。这样的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的立场和法学教育的宗旨。法治的本质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力压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权的中立性注定了对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择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个方案至少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在逻辑上完全自洽,绝不能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第二,在价值判断上反映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具有最大限度的普遍说服力。
2017年,中国政府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这意味着管辖法院可以由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自主选择决定。这也意味着法院之间、不同国家的制度之间的竞争将会有所促进。参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实际上就势必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当事人享有某种自主权,在司法制度中嵌入为当事人服务的新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判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这是我国制度自信的一种表现,也为我们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在比较中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通观西方思想史,从柏拉图至康德,“思想启蒙”可谓川流不息。从近代思想史角度看,18世纪法国的“启蒙时期”受到荷兰、英国的影响很大。如果没有培根、牛顿、洛克的思想启蒙,很难出现后来的伏尔泰、孟德斯鸠的思想成就。而洛克的《政府论》除有本国的经验和传统外,也受到了荷兰自由主义和宗教的影响。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认为当时的启蒙思想在法国要反对两种“暴政”,即“政治暴政”和“宗教暴政”。康德所谓“启蒙”就在于敢于公开使用自己的理性,即争取言论自由。欧洲的启蒙不是运动,启蒙思想家没有统一的教条,但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共同特点,都提倡思想和言论的开放性、知识的普遍性,由此必然催生民主、自由、平等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启蒙精神说到底就是理性和自由。任何一个民族从野蛮、专政、愚昧,到文明、民主、自由,都必须经过启蒙阶段。“厉行法治是深受人治之害的中国人民的美好渴望。‘五四’以来,不少民族精英为争取法治社会的到来浴血奋战。然而,可悲的是,时至今日很多人(包括一些身居各个方面领导职位的人在内)并不知道法治为何物。因此,我认为,对中国人民进行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是厉行法治的必要前提。”[1]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实践,法治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当然,法治国家建设,除法治观念、法律体系外还需要法治技术,法治技术必将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案件2841件,是2015年的三倍多、2014年的近九倍,审结各类案件2469件,结案率达83.13%,人均结案达126.72件,均创自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最高历史纪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全面改革裁判文书,废止过去以通知书等结案的方式,出台行政裁判文书的指导样式,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一年来审结的绝大多数案件均采用新的裁判文书指导样式。同时,注重把握案件发展趋势,及时就证券监管、行政垄断、网络约车、信息公开等新领域的疑难问题开展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331549件,同比上升10.6%,审结327429件,同比上升20%。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225020件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2895件,败诉率为14.62%,同比上升0.8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8660件,裁定准予执行162411件。
当前,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占比较高,2016年仅劳动和社会保障、征收、房屋登记、土地、林业、治安、户籍管理等领域的案件就超过了10万件,表明行政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凸显了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所肩负的重要责任。从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向社会发布了征收拆迁、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经济行政等领域的60个典型案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助于在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乃至社会公众行为规范方面将示范引导作用发挥得更好。新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群众在行政审判领域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立案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明显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