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做好HR你得有两把刷子:如何搞定人力管理难题和防范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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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已发录用Offer又不要该如何处理?

【问题提出】

Offer中文通常被称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目前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正式录用的应聘人员发Offer。如果发了Offer公司又食言,这个问题则会非常棘手。

那么企业给计划录用劳动者发Offer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

【问题诊断】

Offer的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类似合同的要约),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某企业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项目型企业,前段时间该企业刚接了一个新项目,急需招聘一名项目经理,人力资源部李小姐按照企业的招聘需求顺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发了Offer(录用审批单老总已经签字),约好近期来公司报到入职。

还没等该员工入职,李小姐突然接到企业领导的吩咐,说公司接的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叫其通知这人不必来企业报到了。

人力资源部的李小姐听到领导指示后超级郁闷,Offer都发了,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企业遇到这种问题通常有几种协商解决途径:

A:如果计划录取的员工还没辞职并且原来企业极力挽留:与应聘者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和谅解。可以向应聘者真诚道歉,并告知对方以后如有合适的机会,定会优先考虑。如果应聘者不依不饶,可以协商一定限度内的经济赔偿金。

B:如果计划录取的员工已经辞职:

(1)由于Off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相关投入(例如向原来企业已经提出辞职,开弓没有回头箭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约定,则需要承担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以应聘者各种经济损失为界限);

(2)企业可考虑是否有其他职位可以安排,避免经济损失。如果该员工确实是一名非常难得的人才,企业可以作为储备干部来使用。如果是一般容易招聘到的人员,而企业又没有储备人员的安排,则以考虑与应聘者充分沟通,争取能得到应聘者的理解为主。

风险防范小贴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是指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