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古籍整理[1]
4.1 古籍定义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是指1912年以前在中国书写或刻印的书籍。1912年至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编撰出版,凡内容涉及古代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图书也视为古籍。
4.2 古籍整理
为使古籍更便于阅读和利用而做的各种形式的加工。
4.3 古籍整理的相关术语
底本:影印、点校、注释、今译以及做索引所依据的古籍版本。
校本:一部古籍因编辑、传抄、刻板、排版或装订形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版本时,用于核对底本以发现讹误衍脱的其他本子。
抄本:亦称“写本”“钞本”,即抄写而成的书本。古代书籍都出于抄写。
刻本:亦称“刊本”“椠本”“镌本”,即雕版印刷而成的书本。
善本:一般指校勘精良、错误较少的书籍;古籍整理中将时代较远的旧刻本、精抄本、手稿、碑帖拓本及稀见的其他印刷品称为善本。
标点:给古籍添加现代通用标点符号的整理工作。
断句:在古籍文辞休止和停顿处添加圈点的标点形式。断句又称句读、圈断、圈点。
校勘:查校古籍中文字的异同和勘正古书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的整理工作。
凡例:说明著作宗旨、目的、内容和编纂体例等的文字。多置于书前,亦称“例言”“发凡”。
4.4 古籍整理形式
古籍整理的形式可分为点校、注释、今译、影印、索引、汇编、辑佚、书目。
点校:标点和校勘的合称。
注释:对古籍的语汇、内容、背景、引文、出处等作诠释、评议的整理工作。
今译:把文言文翻译成现代汉语的整理工作。
影印:采用照相或电脑扫描复制出版的方式。
索引:汇集书刊中包含的字词、语句、名词、事件、编号等主题,以适当方式编排,指引读者查找的检索工具。索引旧称通检、引得。
汇编:按一定的主题和体例将散见于诸书的相关资料汇辑为一书,或将同类图书新编成古籍丛书、类书的整理工作。
辑佚:从现存文献中辑录已散佚文献的材料,以求完全或部分恢复散佚文献原貌的整理工作。
书目:按一定编次著录群书相关信息的目录。
4.5 古籍整理的要求
4.5.1 点校
(1)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GB/T 15834的规定。
(2)标点可用断句或全式标点的特殊形式。断句应在文辞语意已尽处标示句号(。)或黑点(.),未尽而须停顿处标示读号(、)。
(3)应根据图书性质决定校勘繁简。简单校勘可选一二种主要版本对校;繁难校勘(或称集校、汇校、会校)应广采异本(甚至相关选本、总集、类书等)对校。
(4)校勘时应在判定各本异文是非的基础上,择善而从,校正底本文字。
(5)凡校勘皆需归纳为校勘记,置于页末、篇末或卷末。校勘记文字应简明扼要,运用校勘用语应符合习惯用法。
(6)校码一般采用:①、一或〔一〕。若同时有注释,应与注码区分清楚。
(7)点校本应包含前言、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部件。正文包括原文和校勘记。
4.5.2 注释
(1)应对字词音义、时地人物、典故出处、时代背景、文意主旨等进行注释。
(2)简注出注宜少,不引或少引书证。详注可采录旧注、诠解典故、引录出处原文、考证史实、讲解文意。注释详简应根据整理要求定。
(3)注释可采用夹注(或双行夹注)、脚注(本页注)、篇末注等形式。
(4)注码一般采用:①、一或〔一〕。若同时有校勘记,应与校码区分清楚。
(5)注释本可称为注、释、笺、疏、章句、校注、笺注、笺释、集解、集证、校证、笺疏等。
(6)注释本正文应包括原文、注释,可包含前言、目录、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
4.5.3 今译
(1)可采用“直译”、“意译”或“神译”方式。叙事、议论性文字宜直译;直译不能达其意的文字宜意译;韵文之类可神译。
(2)可与注释并行,称注译或译注。
(3)校勘宜在注释中说明,不专列校勘记一栏。
(4)今译本正文应包括原文、注释、今译文,可包含前言、目录、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
4.5.4 影印
(1)影印分仿真影印和缩小(或放大)影印。
(2)影印本应包含前言、目录、正文、校勘记、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部件。
(3)影印底本有缺损、错页,应补配、乙正,并作说明。正文可作断句。
4.5.5 索引
(1)古籍索引因其检索对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字词索引、专名索引、主题索引三大类型。
(2)索引可按照笔画、音序、四角号码或类别检索的方式编排。同一书中,围绕编次主体,可数种方式并用。
(3)索引可独自成书,或附于检索对象之后。
4.5.6 汇编
(1)汇编应包含前言、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2)资料汇编宜加按语说明。
4.5.7 辑佚
(1)辑佚可辑录佚书、辑录佚文、辑录一人或多人的著述、辑录专题。
(2)辑佚应恢复原书篇次、校正底本文字、说明资料出处和考订文献真伪。
4.5.8 书目
(1)书目的著录可用四部分类或时间编次的方式。
(2)书目著录内容应包括书名、卷数、编撰者、撰著方式、出版者、出版时地、版本类型、批校题跋和主要收藏机构名称等信息。
(3)书目应包含前言、目录、正文、索引。
4.6 古籍出版要求
底本:古籍整理工作应尽可能选用内容最完整、校刻最精善的版本作为底本。
校本:古籍整理中,一般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版本作通校,亦可再选用若干其他版本作参校。
前言:前言内容应包括作者生平、内容评价、版本源流、整理体例。整理体例可单独写成“凡例”,置于前言之后。
目录:目录应根据全书层级排列。分册较多的图书可另编总目录。
附录:古籍整理图书宜搜集与原书相关的书目著录和版本序跋、作者传记资料、前人评论资料等作为附录。原书旧有和整理者新辑的附录资料应分开编排。
用字:古籍整理应采用规范的繁体字或简体字。在繁体字图书中宜采用新字形。
字体:古籍整理图书宜采用宋体,引文或说明性文字可使用仿体,其他字体应少用。
排式:古籍整理图书可采用直排或横排方式。
中缝:直排书的中缝应排印书名、卷次、篇章名、页码。
装订:古籍整理图书可采用平装、精装、线装三种装订形式。
署名:古籍整理图书应署明古籍原作者、朝代及其著作方式、整理者及其整理方式。
[1] 本章内容改写自《CY/T 124—2015 学术出版规范古籍整理》,收入本手册时,框架以及一些表述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