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他事项
1.仲裁员人数
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除非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并考虑到争议的特点和仲裁协议的订立日期,CAC主席决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仲裁庭的组成
在仲裁协议或后续协议中,当事人可指定仲裁员或确定其任命程序。
如果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由当事人任命;如果在答辩提交后,双方未在收到任何一方为此目的通知的20日内完成任命,则由CAC 的主席指定。
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且当事人未能就其组成或各自的任命程序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应在仲裁申请中提名一名仲裁员,并且被申请人应在仲裁答辩中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在第二名仲裁员接受委任后20日内共同选出。如未完成,则由CAC 的主席指定。
3.紧急仲裁员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仲裁规则》附录I所列紧急仲裁员规则,要求由主席任命的紧急仲裁员采取紧急临时措施。但紧急仲裁员不得发布初步命令。紧急仲裁员的决定是通过裁决或其他形式的决定作出的。即使仲裁庭同时成立,紧急仲裁员仍保留决定紧急初步措施的权力。
当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时,紧急仲裁员的权力终止,之后仲裁庭将有权发布临时措施。但是,如果仲裁庭在此时尚未成立,则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保留其权力。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修改和撤销,并且对仲裁庭没有约束力;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紧急仲裁员有权修改决定,之后仲裁庭有权修改决定。
4.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有效
仲裁员应保持独立、公正和有效。任何同意成为仲裁员的人员应签署声明,披露任何可能从当事人的角度对其独立、公正和有效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员应立即披露可能从当事人的角度对他的独立、公正和有效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
5.申请回避
只有存在对其独立、公正和有效提出合理怀疑的客观情况,或者缺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资格,才能对仲裁员申请回避。当事人不得对自己指定的仲裁员申请回避,除非发生违规事件或指定后知晓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应在申请人知晓回避事由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CAC主席提出。另一方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其他仲裁员都有权知晓回避申请,他们均可在10日内发表意见。CAC主席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6.仲裁员的更换
如果仲裁员在CAC主席作出决定后拒绝任命、死亡、退出,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被永久禁止履行职责或终止其任命,应根据适用于任命的规则对仲裁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员未按照仲裁规则和道德准则履行其职责,CAC主席可在咨询当事人和仲裁庭后自行更换仲裁员。
当仲裁员必须被更换时,仲裁庭应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在重组的仲裁庭成立之前重复先前的程序性行为。但是,替换理由发生于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则由其余仲裁员作出裁决,除非他们认为这不方便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
7.仲裁员名单
每当CAC主席被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时,应从CAC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名单上选择仲裁员,除非该名单不包括符合案件争议性质特定要求的具有资格的人员。在国际仲裁中,CAC主席应考虑指定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