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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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的含义是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把争议交给具有公认独立客观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

仲裁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①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②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③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决定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