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流程
1.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必须包含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地址、争议事实摘要、所要求的措施,并尽可能包括索赔请求的量化估计,以及仲裁协议。CAIP收到仲裁请求后,应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CAIP提交申请,则CAIP必须立即通过申请人签署文件确认仲裁请求及其日期。
2.仲裁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仲裁庭审之日的8日之前提交答辩。在此之后提交的答辩,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答辩的提交将被视为延迟,仲裁庭不予接受。
3.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应最迟在第一审庭审日的15日前,或第二审材料转送至仲裁庭的15日内提出。申请人均有机会要求仲裁庭举行庭审,从而提交其意见,仲裁庭随后应确定庭审日期以完成当事人的材料和陈述文件的交换。
4.对审原则的遵守
仲裁程序应当遵守对审原则,确保辩论权利得到尊重。当事人应按照相应要求发送通知和提交材料。所有电子交流的文件,应当抄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邮件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CAIP和其他当事人。交流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直接与仲裁员进行,所有的文件和证明材料、陈述应通过秘书处,当事人也可在秘书处指定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查询。
5.仲裁日程
仲裁庭在收到CAIP转交的文件后,秘书处传唤当事人出席第一次庭审,仲裁庭和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商讨并制定仲裁程序日程,确定当事人的任务。第一次庭审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日程上签名,不签名不影响其效力。仲裁日程和文件的制定旨在确保当事人秉着诚信原则尽快交换文件,避免拖延。之后有关仲裁日程的修改,仲裁庭都应当与当事人、CAIP沟通。如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仲裁庭也可根据案件情形决定无须制定仲裁日程。
6.仲裁期限
仲裁期限原则上是最后一个仲裁员接受任命后的6个月。仲裁日程应考虑到此期限。依据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或者CAIP主席自己认为必要时,可延长仲裁的期限,此期限由CAIP主席决定。决定应发送给仲裁员和当事人。同时,此6个月期限始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延长。
7.仲裁语言
当事人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该规定优先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作出的任何相反约定。作为例外,在CAIP主席同意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语言。当事人无约定时,仲裁语言为法语。但是,仲裁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情形,可决定采取其他语言。如果当事方未就仲裁指令的语言进行约定,仲裁庭将在法语表述的仲裁指令中确定仲裁语言。
仲裁程序中的文件如果不是用仲裁语言书写,应附上一份翻译文件。在翻译文件的准确性存在争议时,提交该文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一份正式认可的官方翻译文件。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并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和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决定接受没有附翻译文件的以非仲裁语言撰写的文件。
8.预审措施
仲裁庭在寻找证据方面拥有最广泛的权力。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对事实的解释,命令他们提出证据,甚至依职权要求第三方在无法定阻碍事由的前提下提供持有的任何文件。仲裁庭也可以采取他们认为有用的调查措施,当事人有义务协助上述措施,如当事人拒绝协助的,仲裁庭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断。仲裁庭还可以采取任何形式的咨询。
9.临时或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命令当事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或保全措施。应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方式作出决定。
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指定CAIP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并不排除一方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采取调查措施、临时或保护措施的权利。
10.仲裁中止
如有必要,仲裁庭可以决定暂停仲裁程序和仲裁期限,直至其确定的事件发生。
11.缺席
如果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不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不提供证据材料和辩论材料,则仲裁庭可以依据现有的材料继续仲裁程序。但仲裁庭应注意通知缺席的被申请人参加程序的每个阶段,以保证对审原则的遵守。
12.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依据大多数意见而定。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要求仲裁庭以裁决形式确认协议的内容。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有权放弃对仲裁裁决撤销的救济,此放弃可随时行使。
仲裁裁决中应写明仲裁员和会议秘书的姓名、当事人请求的摘要、各自的主张和事实、裁决的理由和主文。裁决书的原件由所有仲裁员签字,但持异议的少数仲裁员拒绝签署的,则应说明该情况,并盖上CAIP指定的会议秘书签章。
13.紧急仲裁程序
紧急仲裁程序的申请可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提出。CAIP主席决定是否应当适用紧急仲裁程序,决定无须说明理由。如果紧急仲裁程序请求被拒绝,将适用普通仲裁程序。紧急仲裁程序将组成3人仲裁庭,除非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该独任仲裁员由CAIP主席指定。紧急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任命期限为3个月,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CAIP主席可以再续延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