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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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仲裁费用

(一)仲裁员费用

1.仲裁员费用应根据争议金额计算,具体见表1。

表1 仲裁员费用标准

如果是反诉或针对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反诉和针对追加第三人的请求的争议金额总和应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如果请求、反诉或针对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中缺少有关争议金额的信息,或者如果DIS认为任何量化的争议金额明显被低估,则DIS可以根据其自行确定的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的费用,该金额将一直适用,直到能明确争议的金额。如果仲裁当事人超过两方,则每一方的上述规定的仲裁员费用应分别增加10%,总体上不超过50%。在具有特定法律或事实复杂性的情况下,应仲裁庭的请求并经与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增加上述仲裁员费用,但不得超过50%。在决定增加任何此类费用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到争议的复杂性和经济重要性,以及仲裁庭特别是仲裁员的时间、勤勉和效率及鼓励友好解决争端的贡献。如根据《规则》第25条对临时救济申请作出了决定,则应构成上述意义上的特别复杂的案件。如果根据《规则》任命替代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自行决定替代仲裁员的费用。如果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终止,则任何已经被任命的仲裁员均无权获得任何费用。

(二)DIS的行政费用

DIS的行政费用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DIS的行政费用标准

如果是反诉或对附加方的请求,应比照适用上述行政费用。在这种情况下,DIS的行政费用应相当于两方的行政费用之和。

如果请求、反诉或针对附加方的请求不包含任何量化索赔,或者如果DIS认为任何量化索赔的金额明显被低估,则DIS可以自行确定争议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行政费用。如果仲裁当事方超过两方,则每增加一方,行政费用应分别增加10%,增幅总和不得超过20000欧元。如果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终止,则可以将行政费用减少最多50%。如果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则各仲裁的争议金额应加在一起,并且每一个仲裁的行政费用应根据这些争议金额的总和计算。争议当事方已支付的任何金额均应扣除。如果反诉或对附加方的请求是以非德语和非英语的语言向DIS提交的,则DIS可以收取除行政费用之外的翻译费用。如果以下程序是在仲裁开始之前进行,任何已经为此类程序支付的DIS行政费用应从仲裁行政费用中扣除。如果在仲裁开始后启动任何此类程序,则不应对此类程序收取额外的DIS行政费用:

(1)DIS调解程序;

(2)DIS和解程序;

(3)DIS裁决程序;

(4)DIS专业知识程序;

(5)DIS专家裁决程序。

(三)预付款和仲裁庭费用

双方根据《规则》提供的仲裁庭费用应相当于根据规定预计的仲裁员的费用和任何补充金额。DIS应确定预付款和仲裁庭费用的金额。在计算预付款时,可以考虑整个仲裁庭的费用,或者最初只考虑部分费用。在后一种情况下,计算仲裁庭费用时应考虑剩余费用。如果一方提出反诉或对另一方的请求,应当事方的请求并在与仲裁庭协商后,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于相应的索赔,应支付单独的预付款或仲裁庭费用以及单独的行政费用。DIS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增加或减少预付款和仲裁庭费用。DIS应管理预付款和仲裁庭费用,直至支付给仲裁庭。在仲裁终止之前,DIS应承担所有负面利益,并有权获得仲裁庭费用的任何正面利益。

(四)仲裁庭的开支

对于《规则》规定的可报销开支,适用于仲裁开始之日有效的DIS费用规则。

(五)增值税

DIS向仲裁员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或仲裁员费用可能适用的任何类似税费。当事人有义务向仲裁员支付增值税或任何类似的税收或费用。这些税费的报销应完全在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进行。为了便于报销,在计算预付款和仲裁庭费用时,DIS原则上应收取最高20%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用于报销任何此类税款或费用。仲裁员向一方或多方提供相应的发票。DIS的行政费用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或类似的其他税费,除支付行政费用外,双方还应支付此类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