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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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仲裁特色

1.公正、独立

《德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2018》(简称《规则》)适用于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应由仲裁庭按德国仲裁协会(DIS)仲裁规则裁决的争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请求,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并应尽其学识和能力行使职权。DIS秘书处收到仲裁员的接受声明,且该声明中无明显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及符合当事人约定之资格条件可能产生怀疑之情事,同时当事人未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则DIS秘书长即可任命所提名的仲裁员。

2.平等对待

关于法律适用,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事项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仲裁庭仅在当事人明示授权时,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或充任友好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应考虑到适用于交易的行业惯例作出裁决。除在仲裁地有效的、当事人不可以排除的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以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约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外,仲裁庭应有决定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应获得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均应有充分机会陈述意见。仲裁庭应迅速进行仲裁程序,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3.提高程序效率

在案件管理会议期间,仲裁庭应与当事各方讨论提高程序效率的下列措施。

(1)限制提交文书的长度或数量,包括事实证人的书面陈述以及当事方提供的专家报告。

(2)只进行一次口头听证会,包括取证。

(3)将仲裁程序分为多个阶段。

(4)针对具体问题给出一项或多项部分裁决或程序令。

(5)规定可以向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询问是否要求生成文件,以及可能会限制生成文件的要求。

(6)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仲裁中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初步非约束性评估。

(7)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提升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确定是否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仲裁庭应在案件管理会议期间尽快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4.当事人自主权

DIS仲裁规则尽可能授予当事人组织仲裁的自主权,并且他们在数百次仲裁中明确证明了其价值。DIS将在仲裁的每个阶段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