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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事项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包括独任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
LCIA应当在秘书处收到回复后,或仲裁开始后35日内未收到回复的,尽快成立仲裁庭。原则上指定独任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LCIA依据情形确定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较为合适。LCIA有权结合各种因素指定仲裁员。
2.仲裁庭的快速组成
当事人在紧急情形下可向LCIA提出快速组成仲裁庭的申请。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推荐采用电子形式。如申请人提出,需附带一份申请书副本;如被申请人提出,需附带一份答辩书副本。上述副本还应发送给其他当事人。申请中应说明紧急情形下要求快速组成仲裁庭的特殊理由。LCIA应尽快作出决定;如果理由充足,可不受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期限的限制。
3.紧急仲裁员的指定
紧急情形下,且在仲裁庭组成或快速组成之前,当事人可向LCIA申请立即指定一名临时的独任仲裁员主持紧急程序。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推荐采用电子形式。如申请处提出,需附带一份申请书副本;如被申请人提出,需附带一份答辩书副本。上述副本还应发送给其他当事人。申请中应说明紧急情形下要求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特殊理由和紧急救济的理由,同时交纳相关费用。LCIA应在秘书处收到上述申请后3日内尽快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