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仲裁流程

仲裁程序从申请人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请求开始,在提交仲裁请求的同时,申请人应当交纳仲裁费用。

1.仲裁申请书内容

(1)当事人及其法律顾问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2)争议要点;(3)申请人索赔要求的初步说明,包括所涉请求金钱价值的估算;(4)据以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副本或说明;(5)如果请求是根据多个仲裁协议提出,应注明据以提出每个请求的仲裁协议;(6)有关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地的意见;(7)如果适用,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电子信箱。

2.交纳注册费

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支付注册费。费用金额依据提交仲裁申请之日现行有效的费用表确定。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未交纳应当支付的注册费,秘书处将限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注册费的期限。如果注册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交纳,秘书处应当撤销仲裁申请。

3.案件移交仲裁庭

如果仲裁庭已经指定,预付费用业已支付,秘书处应当将案件移交仲裁庭。

4.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

在遵守本规则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公正、高效而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

5.案件管理会议和时间表

(1)案件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应及时与当事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组织、安排和确定仲裁案件进行的程序。

(2)案件管理会议可以见面会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其他方式进行。

(3)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庭和当事人应尽力采用有利于使仲裁高效和快捷的程序安排。

(4)在案件管理会议期间或结束后,仲裁庭应立即确定包括裁决作出日期在内的仲裁案件进行的时间表。

(5)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以再次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如认为适当,可签发修订后的时间表。

6.庭审

(1)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适当,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仲裁庭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应决定庭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合理地通知当事人。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庭审不公开进行。

7.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1)征询当事人后仲裁庭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专家,就仲裁庭确定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出具书面报告。

(2)在收到指定专家出具的报告后,仲裁庭应将报告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就报告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

(3)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应当给予当事人机会,在庭审时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进行盘问。

8.程序终结

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人业已获得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仲裁程序终结。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可以自行宣布仲裁程序终结。

9.裁决和决定

(1)当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时,裁决或者决定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或者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可以决定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程序指令。

10.裁决的作出

(1)仲裁庭的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说明裁决的理由。

(2)裁决应当载明裁决日期以及确定的仲裁地。

(3)裁决应当由仲裁员予以签署。即使一名仲裁员未予签署,由多数仲裁员签署,或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签署的裁决仍为有效,只要在裁决中说明未予签署的原因。

(4)仲裁庭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和仲裁院。

(5)如果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庭就某一事项的合议,该行为并不妨碍其他仲裁员作出决定。

11.最终裁决时限

最终裁决应当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理事会基于仲裁庭合理的请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该时限。

12.附加裁决

收到裁决后30日内,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过程中业已提出但裁决中未予决定的请求作出附加裁决。在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就请求发表意见的机会后,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正当,应当在收到该请求后60日内作出附加裁决。如认为必要,理事会可以延长该60日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