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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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仲裁特色

(一)拟定审理条款

仲裁庭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必须先拟定一份名为“审理条款”(Terms of Reference,也有人翻译为“审理事项”)的文件。这也是国际商会仲裁程序中比较独特的一种做法。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对审理条款这一文件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名称及基本状况的说明、仲裁地点、当事人索赔事实和理由的概括归纳以及对应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的说明。审理条款一般还应列举本案争议的和需裁决的焦点问题(但对某些案件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时也可不予列举)。仲裁庭在起草审理条款的过程中,同时会拟定一份初步的审理日程表(a provisional timetable)。当事人各方可以对仲裁庭起草的审理条款及初步审理日程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补充意见。审理条款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共同签署后开始生效执行;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则该审理条款须提交仲裁庭批准后生效执行。仲裁庭必须在秘书处将案卷材料移交给它之后的两个月内,向仲裁院提交经过各方签署的审理条款。

(二)核阅仲裁裁决书

仲裁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便是对仲裁裁决书进行核阅(scrutiny)。与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特别规定,仲裁庭在签署裁决前,应将其草稿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提出对裁决形式的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仲裁院也可提请仲裁庭对实体问题注意。在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作出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签发裁决书。裁决书的核阅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中确保裁决质量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利于降低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所以裁决书的核阅无疑也为当事人增添了一项保护措施。这一独特的质量控制机制有利于确保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