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混合法域的形成与发展经验研究[1]
李宁[2]
内容提要:近年来,混合法律体系因欧洲法律一体化而广受关注。当前,17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组成了混合法律体系,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等是典型。殖民间转让、主权合并等历史事件是混合法域之法律结构呈现二元性——大陆法式的私法与普通法式的公法的直接结果,但是其混合特征的长期维持及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及法律思维层面的混合,是普通法渗透与大陆法持续发展而共生的结果,文化因素在此扮演了重要角色。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移植速度、规模都超过了以往,这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文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混合法域的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的个性是不同的,这将是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重要前提。当代我国的法律移植,逐渐开始重视英美法,能否将普通法成功移植到我国传统大陆法文化之中是一项重要课题,混合法域的经验也许会是“前车之鉴”。
关键词:混合法律体系 混合法域 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
混合法律体系(Mixed Legal Systems)是比较法研究的新发现,近年来备受西方法学界关注,其兴盛得益于混合法域(Mixed Jurisdictions)内学者的共同努力,而欧盟的扩张及其法律一体化进程成为混合法律体系研究兴起的最重要因素。“混合法律体系被视为大陆法与普通法在欧洲统一的可能模式”[3],混合法域的经验将对欧洲私法的未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4]
国内,有学者使用“混合法”这一术语来研究中国法[5],亦有学者开始研究混合法律体系。[6]然而,我国学者使用的“混合法”,其含义与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所指非同;国内学者关于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术语的使用及相关研究得当与否,尚有商榷的余地。本文将着力研究混合法域的内涵、历史形成以及存续经验,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