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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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一般法理学领域,存在长久争议且极富魅力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条法律规则的适用会导致不正义的后果,此时法官应如何裁判?在法学课堂上,诸如“苏格拉底的审判”、“洞穴奇案”、“怨毒告密者案”等经典教学案例被带到了学生的面前,逼迫他们打破天真,直面法律实践中的困境。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每个时代的法律人都会受到此类棘手难题的反复纠缠。在今日中国,诸如“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杨春华非法持枪案”等疑难案件即是典型。此类案件属于疑难案件中的“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2]

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逼迫我们反思对于法治的理解,它们成为鉴别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立场的测度仪。本文旨在探究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背后的实质法治观与形式法治观之争,其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在批判借鉴传统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对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进行界定,笔者是通过界定“内容不良型案件”和分析此种案件为何疑难两个步骤来完成这一任务的;其次,笔者将澄清,为何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解决方案上的分歧在理论层面涉及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之争,并且,笔者将提出,形式法治在这一争议中应承担证明的责任;再次,笔者将考察我国学界最为流行的两种形式法治辩护策略,其一是基于法安定性价值的论证,其二是基于民主价值的论证;最后,笔者得出了一个与当前流行看法不同的结论,这两个论证策略尚不能充分证明形式法治观所支持的规则裁判方案。对于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说,法治如何指引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的判决,仍是有待继续探究的复杂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