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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与唐前期司法政务运行[1]
——以奏抄和发日敕为中心
张雨
摘要: 在唐前期,奏抄和发日敕都适用于司法政务中“流已上罪”的裁决,但从文书功能与处理程序来看,它们实际上是两种适用范围不同的公文书。作为常行公文,奏抄适用于律令格式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常行政务。由于已经具有法定裁决依据,官员实际上成为常行政务的最终裁决者。而作为“王言”,发日敕适用于基于身份制国家所带来的特殊问题或特殊案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本身所带来的超出既有法典规定的新问题。这些问题需皇帝以制敕临时处分。所以,发日敕更多地体现了古代中国君主意志作为法的渊源之根本要素,以及皇帝所具有的“终审”之权。
关键词 公文书 发日敕 奏抄 唐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