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概论
第一节 风险的类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风险形式。最早的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这种传统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的社会关系网络基础之上的。早期和传统的民间借贷的典型特点是借贷半径小、信息掌握充分和信任基础牢靠。借款人受社会关系网络舆论和道德的软约束,贷款人可以根据对借款人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监管,风险相对较小。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范围逐步扩大。民间借贷的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导致其突破了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的参与主体和地域的限制和约束,形成了更长的借贷链条,借贷链条的某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联动性的危害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是民间借贷扩大后直面的主要问题。民间借贷债务扩大化的结果必然是借贷双方互相不了解,借贷双方的关系仅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关系。对于贷款人来说,借款人的个人诚信、个人能力和资金占有等影响偿还能力的因素,贷款人没有办法完全了解,这就增加了借贷的风险。例如,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自有资金不足,从正规渠道获取资金难度很大,不得已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如果创业失败,风险便会急剧上升。民间借贷融资中介服务作为借贷产业链条上的一环,也可能成为引起信用风险的因素之一。资金中介服务是民间借贷发展和深化的产物,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化,以前基于亲缘和地缘的信息优势逐渐不复存在,而中介机构作为能较多掌握借贷双方信息的中间人,因其存在具有合理性而越来越普遍。一方面,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掌握信息资源的中间人,无疑提高了借贷双方交易的成功率,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中介的介入,也阻碍了借贷双方建立直接联系,这可能造成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深,如果发生违约,信用风险将加剧。随着以借贷中介为核心的借贷网络的扩大化,借贷主体的规模不断增加,借贷中介为了追求更多的成交量和利益,如果因信息不对称,有意隐瞒对借贷双方不利的信息,那么一旦某一个借贷主体发生违约行为,就会对借贷中介建立的借贷网络造成打击,进而破坏资金链条,引发更大规模和范围的金融风险。
二 经营风险
传统的民间借贷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具有相对稳定的自我约束借贷关系。借贷的程序和手续灵活简便,甚至根本不需要相应的担保或者抵押手续。而民间借贷的企业经营化路径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特定区域的社会关系网,导致传统的民间借贷的程序和操作手法已经不再适用和有效。企业化经营的民间借贷必须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合法的契约形式,才能有效制约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目前来看,经营风险是不少民间借贷机构存在潜在风险的原因所在。民间组织和机构由于其自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相比于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大部分规模较小,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体系,存在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不规范、经营运作随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极易发生资金断裂的危机。具体来看,经营风险的主要诱因包括合同不规范和资金管控水平不足两方面。一是民间借贷合同很不规范。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合同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很多合同无正式的合同文本,个别有合同的,其在形式上也极不规范,有的甚至仅仅是口头约定。如果借贷双方发生违约,面对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也很难为纠纷裁判找到有效的评判依据。利率是合同的核心内容,资本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考虑合同的合法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制定的利率一般偏高。一方面,民间借贷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压力;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由于其规定的高利率,也增加了中小微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甚至给企业造成了比较沉重的负担,也造成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安全隐患。一般的民间借贷合同缺少对担保和抵押的规范规定,这对放贷人的债券难以保障,一旦发生违约,债权人面临贷款无法收回、抵押无保证的风险。二是民间借贷机构的管理不规范。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发生违约事件,民间借贷机构将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关联交易是民间借贷机构管理方面的最大漏洞。近年以来,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再放松,包容其发展和壮大,甚至不少民营企业家也参与到民间借贷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家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的目的不仅仅是资本盈利行为,更多的是借助投资民间借贷机构的机会为后期获取更多的贷款取得便利条件,这是典型的关联贷款行为。如果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太多,当出现大面积违约行为时,民间借贷组织就会随时发生倒闭,甚至很有可能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一定区域内金融危机的爆发。另外,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民间借贷机构为了追逐利益会铤而走险,冒着犯罪的风险进行过度放贷和非法放贷等危险的借贷活动,这也是民间借贷经营风险的表现之一。
三 系统性风险
金融危机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会波及整个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民间借贷危机也不例外。较高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根本动力,其吸引大量的民间游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分布来看,区域性是民间资本积聚的最大特点。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活动活跃于特定区域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在区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里面,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彼此关联,以互保联保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获取民间借贷资金。其彼此之间的联系解决了部分资金压力,有效控制了风险发生,促进了共同发展,也带动了整个区域的经济繁荣发展。但是,一旦经济整体不景气,有一个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发生断裂,势必会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运转,可能导致区域内发生大规模违约行为,进而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破坏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另外,我国金融产品不断地创新和衍生,资金的流动性越来越强,金融产品之间的相互渗透性大大增强,国家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之间也开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果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骗取银行信任,以很低的利息获得银行的贷款,转而又将所贷资金投放到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借贷中介机构,以获得高额利差,就相当于把风险转嫁给了银行,一旦出现违约事件,就意味着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向银行传导,借贷风险会进一步引发银行系统风险,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在风险防范方面,银行显然具有更多和更完善的手段和经验,虽然我国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具有了很多经验和措施,但银行资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资金的流动过程具有极大的关联性,而风险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看似有效的防范风险手段很有可能是导致金融市场变化和不稳定的诱因之一,同样的风险防范手段和措施有可能只适用于一家银行,对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则会造成威胁,这种银行之间的风险传递,更加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无限蔓延,最终引发严重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