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历史评论(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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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唐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新探[1]

李雪梅

摘要:河南嵩山少林寺开元十六年所立《少林寺碑》是通传世名碑,碑石上所载数份公文有助于唐代宗教、法律、官制、文书、田赋等相关制度和史实研究,故自宋代著录以来,探究者不乏其人,但因所据或为二手著录,或为碑身局部拓片,以及单一性视角,难免以偏概全。本文在对全碑各部分公文按格式整理的基础上,就各公文的关键点,以及局部和整体碑文、单一和复合公文的关系等进行辨析,藉此阐释“碑本”研究的意义和法律碑刻的制度内涵。

关键词:公文碑 碑本 御书 少林寺

一 碑石所载公文整理

唐开元十六年(728)《少林寺碑》立于河南登封少林寺钟楼前,高360厘米、宽132厘米、厚19厘米,螭首方趺,两面刻。碑阳、阴额均题唐玄宗李隆基所书“太宗文皇帝御书”七字。碑身阳面两截刻:上截刻《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传统金石文献著录作《秦王告少林寺主教》),约占碑面的八分之一;下截刻裴漼撰书《皇唐嵩岳少林寺碑》,约占碑面的八分之七,中间以花纹边框分隔。碑身阴面亦两截刻,载武德四年(621)、武德八年(625)、贞观六年(632)、开元十一年(723)公文数份,上截约占碑面的五分之二,下截约占碑面五分之三,中间也以花纹边框分隔,可见刻碑时经过精心布局。兹将碑阳、碑阴所载公文,按原碑文行款,整理如下。

碑阳刻文

碑额

太宗文皇帝 御书

已上七字 开元神武皇帝[2]

上段碑文

【公文1·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

01太尉、尚书令、陕东道[3]

02益州道行台、雍州牧、

03左右武侯大将军、使

04持节凉州总管、上柱

05国、秦[王]世民,告柏谷

06坞、少林寺上座、寺主

07以下徒众,及军民首

08领士庶等:比者天下

09丧乱,万方乏主,世界

10倾沦,三乘道绝。遂使

11阎浮荡覆,戎马载驰,

12神州糜沸,群魔竞起。

13我国家膺图受箓,护

14持正谛,驭象飞轮,光

15临大宝。故能德通黎

16首,化阐缁林,既沐来

17苏之恩,俱承彼岸之

18惠。[王]世充叨窃非据,

19敢逆天常,窥觎法境,

20肆行悖业。今仁风远

21扇,慧炬照临,开八正

22之涂,复九寓之迹。法

23师等并能深悟机变,

24早识妙因,克建嘉猷,

25同归福地,擒彼凶孽,

26廓兹净土。奉顺输忠

27之效,方著阙庭,证果

28修真之道,更弘像观。

29闻以欣尚,不可思议,

30供养优赏,理殊恒数。

31今东都危急,旦夕殄

32除,并宜勉终茂功,以

33垂令范,各安旧业,永

34保休祐。故遣上柱国、

35德广郡开国公安远[4]

36往彼指宣所怀,可令

37一二首领立功者,来

38此相见。不复多悉。

39 四月卅日

下段碑文

裴漼撰书《皇唐嵩岳少林寺碑》计39行,满行60字。首行书“皇唐嵩岳少林寺碑,银青光禄大夫、守吏部尚书、上柱国、正平县开国子裴漼文并书”。碑文末题“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建”。碑文略。

碑阴刻文

碑额

太宗文皇帝 御书

开元神武皇

上段碑文

01皇唐太宗文皇帝赐少林寺柏谷坞庄御书碑纪

02 开元神武皇帝御书额

【公文1·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

03太尉、尚书令、陕东道益州道行台、雍州牧、左右武侯大将军、使持节

04凉州总管、上柱国、秦王世民,

05告柏谷坞、少林寺上座、寺主以下徒众,及军民首领士庶等:比者天

06下丧乱,万方乏主,世界倾沦,三乘道绝。遂使阎浮荡覆,戎马载驰,神

07州糜沸,群魔竞起。我国家膺图受箓,护持正谛,驭象飞轮,光临大宝。

08故能德通黎首,化阐缁林,既沫来苏之恩,俱承彼岸之惠。[王]世充叨

09窃非据,敢逆天常,窥觎法境,肆行悖业。今仁风远扇,慧炬照临,开八

10正之涂,复九寓之迹。法师等并能深悟机变,早识妙因,克建嘉猷,同

11归福地,擒彼凶孽,廓兹净土。奉顺输忠之效,方著阙庭,证果修真之

12道,更弘像观。闻以欣尚,不可思议,供养优赏,理殊恒数。今东都危急,

13旦夕殄除,并宜勉终茂功,以垂令范,各安旧业,永保休祐。故遣上柱

14国、德广郡开国公安远,往彼指宣所怀,可令一二首领立功者,来此

15相见。不复多悉。

16 四月卅日

【公文2·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

【2.1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

17少林寺赐地肆拾顷,赐水碾壹具。

18教:前件地及碾,寺废之日,国司[5]取以置庄。寺今既立,地等宜并还寺。

19 武德八年二月十五日,兼记室参军、临淄侯房玄龄宣

20兼主簿玄道白。奉

21教如右,请付外奉行。谨谘。

22 武德八年二月十五日

23 依谘。 二月十六日,录事郭君信受

24 录事参军事师仁付田曹

【2.2行台尚书省牒】

25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牒少林寺

26牒:今得京省秦王府[6]牒称,奉教连写如右,此已准

27教下洛州[7],并牒秦府留后国司[8]准教,牒至准教,故牒。

28 武德八年二月廿二日,令史胥威幹牒

29 主事

30 膳部郎中、判屯田君胤

【2.3司户牒】

31司户[9]牒少林寺,赐地肆拾顷、水硙壹具。

32牒:上件地及硙,被符奉教:“前件地及硙,寺废之日,国司取以

33置庄,寺今既立,地等宜并还寺”者,以状录牒,任即准教,故牒。

34 武德八年二月廿七日,史张德威

35 尉权判丞张开

【公文3·开元十一年陈忠牒】

36太宗文皇帝教书一本,御书碑额一本。

37牒:奉敕,付一行师,赐少林寺。谨牒。

38 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内品官陈忠牒

下段碑文

【公文4·贞观六年缑氏县牒】

39少林寺今得牒称:上件地,往因寺庄翻城归国,有大殊勋,据格,合得良田一百顷。去武德八年二月,蒙敕赐寺前件地为常住僧田,

40供养僧众。计勋,仍少六十顷。至九年,为都维那故惠义不闲敕意,妄注赐地为口分田。僧等比来知此非理,每欲谘改。今既有

41敕,普令改正,请依籍次,附为赐田者。又问僧彦等:“既云翻城有勋,准格合得赐田,当时因何不早陈论?翻城之时,头首是谁?复谁委知?”得款

42称“但少林及柏谷庄,去武德四年四月翻城归国,其时即蒙赏物千段,准格,合得者未被酬赉之间,至五年,以寺居伪地,总被废省,僧徒还

43俗,各从徭役。于后以有翻城之功,不伏减省,上表申诉。至七年七月蒙别敕:‘少林寺听依旧置立。’至八年二月,又蒙别敕:‘少林寺

44赐地四十顷、水碾硙一具。前寺废之日国司取以置庄,寺今既立,地等并宜还寺。’其教[敕案]今并在府县[10]。少林若无功勋,即是雷

45同废限。以有勋绩,别敕更听存立。其地既张顷数恩[敕]还僧,寻省事原,岂非赐[田?不早改正],只是僧等不闲宪法。今谨量审,始

46复申论。其翻城僧昙宗、志操、惠玚等,余僧合寺为从僧等,不愿官爵,唯[求]出家,行道报国。[若论少林功绩,与武牢]不殊。武牢勋赏合地一百

47顷,自余合赏物及阙地数,不敢重论。其地肆拾顷特敕还寺。既蒙此[赉],请为赐[田乞附籍从正。又准格以]论,未蒙佥赏,但以出家之人

48不求荣利,少亦为足。其翻城之时,是谁知委者?伪州司马赵孝宰、伪罗川[县令刘翁重,及李昌]运、[王少逸等,并]具委”者。依问僧彦、孝宰等

49所在,款称“其人属游仙乡,任饶州弋阳县令,无身。刘翁重住在偃师县。李昌运、王[少逸等二人属]当县,见[在”者。依状,牒]偃师勘问翁重。得报

50称“依追刘重勘问,得报称:‘少林寺去武德四年四月内,众僧等翻州归国是实。当[翻城之时],重见在城所[悉。’”者。又追李]昌运等问,得款与

51翁重牒状扶同者。又问僧彦等:“既称少林僧等为归国有功勋,未知寺僧得何官?”款称“[僧等]去武德四年四月廿七日翻城归国,其月卅日

52即蒙敕书慰劳,敕书今并见在。又至武德八年二月,奉敕还僧地肆拾顷,敕书今并见在。当时即授僧等官职。但僧等

53止愿出家,行道礼拜,仰报国恩,不取官位。其寺僧昙宗蒙授大将军,赵孝宰蒙授上开府,李昌运蒙授仪同,身并见在”者。并追在手

54敕教,及还僧地符等,勘验有实者。少林僧等先在世充伪地,寺经废省,为其有功翻柏谷坞,功绩可嘉,道俗俱蒙官赏,特敕依旧置立

55其寺。寺既蒙立,还地不计俗数,足明赍田非惑。今以状牒,帐次准敕从实改正,不得因兹浪有出没。故牒。 贞观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56 丞万寿 佐董师 史吉海

【公文5·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

57敕丽正殿修书使 牒少林寺主慧觉

58牒:谨连敕白如前,事须处分牒举者。使、中书令判“牒东都留守及河南府,并录敕牒少林寺主,检校了日状报。

59敕书额及太宗与寺众书,并分付寺主慧觉师领取”者,准判,牒所由者。此已各牒讫。牒至准状,故牒。

60 开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牒 判官、殿中侍御史赵冬曦

61 用秘书行从印。副 使、国 子 祭 酒 徐 坚,中书令、都知丽正修书张说

【公文6·武德四年太宗文皇帝敕授少林寺柏谷庄立功僧名】

62 唐武德四年太宗文皇帝敕授

63 少林寺柏谷庄立功僧名

64 上座僧善护

65 寺主僧志操

66 都维那僧惠玚

67 大将军僧昙宗

68 同立功僧普惠

69 同立功僧明嵩

70 同立功僧灵宪

71 同立功僧普胜

72 同立功僧智守

73 同立功僧道广

74 同立功僧智兴

75 同立功僧满

76 同立功僧丰

【注:立功僧名下空白处有明代王泮题刻三行】

77 铁作枝柯石作肤,冰霜历尽叶

78 扶疏。汉廷实有将军树,不数秦

79 封五大夫。 汉柏越山阴王泮书。[11]

二 碑石外观与公文结构

根据前述碑文整理,碑石阴阳两面刻有数份(组)公文,其中“公文1”《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刻于碑阳和碑阴上方,内容相同,行数有异。其余几份公文均刻于碑阴,自右往左、自上而下依次为“公文2”《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由二月十六日《赐少林寺田教》、二月廿二日《行台尚书省牒》、二月廿七日《司户牒》三份文书衔接组成)、“公文3”《开元十一年陈忠牒》、“公文4”《贞观六年缑氏县牒》、“公文5”《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公文6”《武德四年太宗文皇帝敕授少林寺柏谷庄立功僧名》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示的公文号是为整理碑文方便,并不代表实际的公文件(组)数。

此碑自宋代著录以来,历代关注者不乏其人。综观古今碑文载录和考释研究,大体形成“分散”和“整体”两种观察情势。

1.分散载录与局部观察

将刻于同一碑石上的数份公文分散载录,是传统金石著述较惯常的做法,且载录时多据碑石上的文本形成时间,顺序编排。以清代王昶《金石萃编》为例。按主要公文的形成时间,武德四年(621)《秦王告少林寺主教》、开元十一年(723)《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和《少林寺赐田敕》、开元十六年(728)《少林寺碑》分别载录于该书卷四一、七四、七七之中。[12]民国杨殿珣《石刻题跋索引》对《少林寺碑》的著录提示,同样依主要公文的生成时间,分别汇聚了有关唐武德四年四月、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和开元十六年碑文的跋文信息。[13]在题跋中,传统金石学家或就其中一件公文进行考释,或分别对碑文所涉两三件公文及裴漼撰记进行评述。整体看,评述碑阳裴漼撰书《皇唐嵩岳少林寺碑》者为数最多,次为武德四年教书、开元十一年牒文,而碑阴另两件重要公文——《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和《贞观六年缑氏县牒》,多被视为其他公文的附件而略加涉及。

由于分散载录,各公文之间的相互关系显得错综复杂。仍以王昶《金石萃编》为例。该书卷七四所记第一通碑是《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内容包括碑阴上截刻写的武德四年、武德八年、开元十一年十一月诸公文。碑名下是对此碑形制特征的描述:“石高三尺二寸八分,横广五尺一寸,三十八行,行二十六字。正书,在少林寺。”文中称“三十八行”,对照前述录文,包括“公文1”至“公文3”的内容。紧接在《少林寺柏谷坞庄碑》之后的,是刻于碑阴下截的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的《少林寺赐田敕》。《金石萃编》称:“碑高五尺九寸五分,广二尺六寸六分,二十行,行五十三字。正书。”[14]《金石萃编》对分刻于上、下截的《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和《少林寺赐田敕》尺寸记载不一,易使人产生它们分刻于两石的错觉。据此可以推测,《金石萃编》对两碑尺寸的描述,应是据拓本而非碑石。但从王昶写于《少林寺赐田敕》文尾的按语看,他知晓两文均刻于《少林寺碑》之阴。

按:少林寺裴漼碑阴分上下二截。上截刻武德四年《太宗赐少林寺教》,下截刻武德八年及贞观六年《赐田敕牒》,末题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牒。[15]

按语中对碑石上、下截所刻内容的叙述,又与《金石萃编》对《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少林寺赐田敕》碑文载录和行数说明自相矛盾。问题出在“下截刻武德八年及贞观六年《赐田敕牒》,末题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牒”这句话。实际上,武德八年公文和贞观六年牒文分列于碑石上截和下截。此仅是传统金石录中诸多矛盾记载的一例。而根据各种矛盾记述,碑石的全貌和真实图景,难以复现。

检视《金石萃编》对碑石的著录方式,卷七三最后一通碑是开元十一年十月二日建《楚州淮阴县娑罗树碑》,卷七四《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和《少林寺赐田敕》时间分别为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和十二月,位列两碑之后的是开元十一年《御史台精舍碑》、开元二十二年《沁州刺史冯公碑》,[16]可证《金石萃编》是按碑石所载文本的年代和立碑时间,顺序排列。

由此而生发的问题是,那些刻于同一块碑石上但被分别载录的公文,是否具有独立性?成组收录的碑文,组合是否恰当?此碑碑阴上截王昶定名为《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包括武德四年、武德八年、开元十一年十一月诸公文;碑阴下截王昶定名的《少林寺赐田敕》,包括贞观六年牒和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牒。这种定名和组合是否存在问题?相距数十年的公文是否要分别定名?分列于碑阴上截和下截的开元十一年《陈忠牒》和《丽正殿修书使牒》是否有关联?而这些问题,在分别载录的情况下难以发现,也很少有人去追究碑文被如此编排的原因。

2.整体视角的解读

传统金石学家和当代学者都注意到此碑载有数份公文。但公文的具体位置及定名,却众说纷纭。

由于传统著述“分散”载录的局限,一碑载数份公文的架构似难以准确复原。相较而言,对碑石文字进行整体载录,易于判别碑石上多件公文的相互关系。缪荃孙《艺风堂金石文字目》对此碑的载录已呈现初步的“整体观”:

《少林寺碑》,裴漼撰并行书。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在河南登封。

碑额《秦王告少林寺主教》,行书。武德四年四月卅日。

碑阴《柏谷坞庄碑》,玄宗御书。正书。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碑额阴《少林寺赐田敕》,正书。贞观六年六月廿九日。[17]

缪氏对此碑的定名,以及对立碑时间及碑额、碑阴刻文的集中说明,较之前的分散载录有显著进步。但缪氏将武德四年《秦王告少林寺主教》注为“碑额”,将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公文定名为“柏谷坞庄碑”,将贞观六年公文定名为“少林寺赐田敕”,以及漏载武德八年、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公文和武德四年敕授立功僧名,尚须更正。

可见,即使在“整体观”的视角下,复原碑石的文本结构仍有一定困难。导致著录内容不够完整的原因,一是载录者多未见原碑,仅凭以往著录或据所见拓本而记述。而以往著录矛盾、失误处比比皆是,难以为据。仅凭拓本,也有可能失实,尤其对一纸难以覆盖的巨碑,整理者欲据局部拓本或剪裱本复原完整碑石,同样存在困难。另失拓碑额、碑侧、碑阴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故整体复原碑石较为稳妥的方式,是碑石图版与拓本并用。在这方面,日本学者做了良好示范。

日本学者对此碑的深入研究得益于常盘大定(1870—1945)等在20世纪初对少林寺诸碑的实地考察,所著《支那文化史迹》刊载了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各个方位的照片和碑身拓片(参见图1、2、3),使碑石原貌及碑石所载诸多公文的关系,得到清晰展示。[18]

图1 20世纪20年代碑石阳面

图2 碑趺正面

图3 碑阳(左)碑阴(右)拓本

在整体考释碑文的基础上,刻碑的目的和碑石的“功能”,渐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砺波护认为此碑是考述唐代佛教与国家关系的重要史料,在其所著《隋唐佛教文化》一书中专设“嵩岳少林寺碑考”一章(即第五章,以下简称“砺文”)探讨此碑。该章分少林寺碑研究小史、秦王告少林寺主教、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少林寺赐田敕、裴漼撰书之少林寺碑、寺领庄园所有权的确认——立碑缘起等六节,在对古今学术史梳理的基础上,细释碑文,继而对立石的背景和碑的功能做了较全面的阐释。值得注意的是,该章中间四节内容,均依王昶《金石萃编》卷四一、七四、七七对碑石之命名,砺氏对碑文的考释,以此为序推进。[19]

对于纷扰不清的碑文结构及相关内容,“砺文”有精简的描述:

此碑分碑阳和碑阴两面,都分上下两部分镌刻,两面碑额内均刻有唐玄宗亲笔书写的“太宗文皇帝御书”七个隶体字(亦称八分书),碑文都用楷书(也称正书)。碑阳上半部分刻写武德四年(621)四月秦王李世民(后来的唐太宗)嘉奖帮助平定王世充的少林寺僧众而颁发给少林寺的教书,其中,用行书大字书写的“世民”二字,为唐太宗的亲笔签署。碑阳的下半部分,是碑的主体,文章和书法,均出自裴漼之手,叙述了自北魏孝文帝创建以来的寺史,以及唐朝历代皇帝所给予的保护尊崇。碑阴的上半部分,刻着武德八年(625)二月赐予少林寺田地四十顷和碾硙一具时的教书及其相关公文,末尾记载了开元十一年(723)十一月经重新确认事实后,将武德四年的教书和玄宗亲笔题写“太宗文皇帝御书”七字的碑额,交给进入宫内的僧一行赐予少林寺的牒文。碑阴的下半部分,刻着贞观六年(632)六月寺田发生纠纷时朝廷因少林寺请愿而颁布承认其田地所有的长篇文书,以及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再度确认上述事实的牒文,后面铭记武德四年参加平定王世充的十三位立功寺僧名单。题名下面的余白部分,有用行书大字书写的七言绝句。显而易见,这是后人所为。[20]

除了对碑阴所载武德四年教书缺少说明外,这是目前所见对碑石所载文本最全面、专业的描述,对各公文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也给予明确提示。砺氏著文的意图——“对立碑缘起做出让人信服的说明”[21],也基本达到。然而本文最关心的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所载公文件数、公文命名原则及碑石承载的制度功用等,未能从中寻得满意答案。

3.“违制”与“错置”

对于此碑的结构研究也牵涉到一个基础性问题,即当一通碑石刻载不同时期的数份文本时,当如何统计和命名。以此碑为例,到底有几件(组)公文,“砺文”没有明确说明,但根据其文意,应包括碑阳武德四年四月教书,碑阴武德八年教书及相关公文、开元十一年十一月牒文、贞观六年长篇文书、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牒文、武德四年立功寺僧名单,即本文前述碑文整理中标识的6件公文。

也有论著认为此碑所载公文不止6件。吕宏军在《嵩山少林寺》一书(以下简称“吕文”)中,对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按碑阳、碑阴分别进行题名、载录。碑阳题为《皇唐嵩岳少林寺碑》,碑阴定名为《赐少林寺田牒》。对于碑阴所载内容,“吕文”写道:

碑文录唐王朝从武德到开元时赐封少林寺田地的各种文书,由寺僧录之刻于石上。刻文时间当在开元十六年。碑文分上下两截,上截刻唐武德四年《皇唐太宗文皇帝赐少林寺柏谷坞御书碑记》(即《告柏谷坞少林寺上座书》)、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书》、武德八年《赐田咨文》、八年《依咨》、八年《尚书省牒》、八年《司户少林寺田牒》及开元十一年《陈忠牒》。碑下截刻贞观六年《少林寺牒》、开元十一年《丽正殿牒》、唐武德四年李世民敕授立功僧名。[22]

王雪宝编《嵩山、少林寺石刻艺术大全》也将碑阴定名为《赐少林寺田牒》,对公文件数的划分与“吕文”一致,[23]包括二书、五牒、二咨文、一敕封令。[24]这种对文书的细化处理和命名值得商榷。细观本文前述碑文整理中的公文2《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有五个时间点及环节,即武德八年二月十五日记室参军房玄龄起草的“赐田教书”、二月十五日主簿李玄道的“赐田谘文”、二月十六日秦王李世民的“依谘”批示、二月廿二日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发出的“尚书省牒”、二月廿七日洛州缑氏县发出的司户牒,“吕文”均视为独立文种,而实际上,五个环节构成了公文起草、审核、批准、颁行、实施的一个完整程序,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前后程序而独立存在,故应视为一份公文组件。

如果以“程序”的角度审视,会发现公文3《开元十一年陈忠牒》不合规制。一般公文所必备的受付、勾检等程序环节缺失,简短的三行(第36~38行)内容,无法证明其合法、有效。故这件公文能否独立存在,需重新检视。

另公文4《贞观六年缑氏县牒》出现的位置也令人心生疑惑。如果按公文时间排序,它应放在武德八年公文(公文2)后、开元十一年十一月《陈忠牒》(公文3)前,而在碑石上,它位于公文3和公文5之间。诸多著述将公文4、5视为一体,如《金石萃编》卷七四《少林寺赐田敕》,即将两文并录,并按公文5所署“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确定时序。另王昶对碑阳上层所载武德四年教书有长篇按语,在述及碑阳教书与碑阴牒文关系时写道:

考开元十一年寺牒石刻云:“四月廿七日翻城归国,其月三十日即蒙敕书慰劳。”此敕所云“供养优赏,理殊恒数”者是也。[25]

王昶所称“开元十一年寺牒石刻”系指《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但所述“蒙敕书慰劳”之事,见于《贞观六年缑氏县牒》中。据其引述,也可证王昶将贞观六年牒和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牒视为一体。

因贞观六年牒文的出现,原本有序的公文排列被扰乱。在公文5之后,又出现了武德四年的敕授立功僧名,形成碑阴诸文以武德四年教书起首,以同年敕令收尾的呼应。对于两处时间“错置”的碑文,尚未见合理的解释。而解开这个疑惑,需要在碑石上及碑石外,仔细探究。

三 公文分析

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碑阳的结构较为清晰,由碑额、武德四年教书和开元年间裴漼撰书碑记构成。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是裴漼撰写碑记的时间。碑阳左下方所刻“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建”为立碑时间。“砺文”提示到,裴漼撰写《皇唐嵩岳少林寺碑》时的官衔是“银青光禄大夫、守吏部尚书、上柱国、正平县开国子”,陕西西安出土的《大唐故成王妃慕容氏墓志铭并序》的撰写者也是裴漼,其官衔同于此碑,日期为“开元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26]据严耕望考证,裴漼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为开元十一年(723)夏至开元十四年(726)。开元十四年冬,宋璟接任吏部尚书,故严氏认为裴漼撰书当在立碑日期前,立碑时(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裴漼已不在吏部尚书任上。[27]“砺文”推测,在御书碑额下赐三年之内,裴漼应撰书完毕。[28]御书碑额的下赐时间是开元十一年,故裴漼撰文时间应在开元十四年冬之前。

较之碑阳,碑阴结构相对复杂,古今学者的判识,可谓趋同与互异并存。下面就碑石所载不同年份公文的关键点进行辨析。

1.武德四年教书

传统金石录收载武德四年四月卅日《秦王告少林寺主教》者,有顾炎武《金石文字记》、王昶《金石萃编》等十余部。[29]因“教书”刻于碑阳上部,故在讨论碑阳下部裴漼撰记时,也多会涉及教书,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教书时间、签押等处。

教书标识的时间仅有“四月卅日”四字,并无“武德四年”年号。顾炎武推测年号的方法是依据《旧唐书·太宗纪》所载秦王李世民的官衔授予时间。[30]清洪颐煊言:“末题四月卅日,顾亭林以碑首结衔证之,知是武德四年。”洪颐煊还注意到《秦王告少林寺主教》有两刻:“右《秦王告少林寺主教》,在登封县少林寺。一刻在裴漼《嵩岳少林寺碑》之上,一刻在《少林寺柏谷坞庄碑》之前。”[31]

武德四年教书早在宋代已被关注。宋赵明诚言:

《唐太宗赐少林寺教书》,八分书,无姓名。高祖武德二年,疑后人重书。[32]

赵明诚误武德四年为武德二年,已为清代金石学家所指正。但赵明诚《金石录》所载教书碑文为“八分书”,与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上的行书体《唐太宗赐少林寺教书》(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书)不一致。对此,顾炎武猜测“或别是一教”。[33]这一推测被1980年在少林寺新发现的一通碑石所证实。此碑是约刻于天册万岁二年(696)的《太宗文武圣皇帝龙潜教书碑》,碑尺寸不大,高107厘米、宽44厘米、厚15厘米,但碑文内容与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所载教书,完全一致。[34]

对于碑石上“世民”手书二字,诸家观点相近。明孙鑛《书画跋跋》言:

此书即刻于裴漼所书《少林寺碑》上方,当是勒寺碑时摹前文皇书,置碑首耳。谓止庙讳二字是亲押,良是。今京署移文,惟名系官自佥,然则尔时已如此。[35]

明郭宗昌也言:

此碑上方刻太宗为秦王时征王世充移寺主及军民檄也……且“世民”二字独大而又行草,一见便奇伟不群,真如李密见秦王时状,始知檄必出记室,而秦王自书名耳。不然何独别作行草,与檄字不类耶。[36]

明王世贞认为:“唐文皇告少林书,书法不甚工而亦不俗,当是幕僚笔。内‘世民’二字行草,是亲押耳。”[37]顾炎武也持同样观点:“‘世民’二字草书特大,乃太宗亲书。”[38]也即教书起草者为秦王记室参军房玄龄,只有“世民”两字为太宗亲手所书,通过手书签押以示教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此,诸题跋并无相左意见。

虽然大部分论著将武德四年四月卅日公文定名为“教”,但称为“檄”“告”者也不在少数。如明安世凤《墨林快事》将其定名为《秦王谕少林僧众檄》,[39]明赵崡《石墨镌华》定名为《太宗征王世充时移寺主并军民檄》,[40]明郭宗昌也认为是秦王“移寺主及军民檄也”,[41]清刘青藜称为《太宗移少林寺主檄》,并强调该文“辞气壮朗,得告谕体”[42]。清叶奕苞直称为“告文”:

此碑前录告文,附赐地、水碾还寺教书……或云告文非太宗书,中间行草“世民”二字则御书耳。[43]

而在唐代碑石上,武德四年教书被称为“太宗文皇帝教书”(碑文第36行)、“太宗与寺众书”(碑文第58~59行)。此是唐开元年间对武德时期公文的称谓。

称谓的不同,当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从规范文种看,它可定名为教书;从受文对象看,可定为“移寺主及军民檄”;从功能上看,则可定为告、谕。正是基于发文者和接收者等不同的角度,一文会有多种名称,并非此文独然。

2.武德八年教并牒

武德八年教书和相关牒文组成一份公文组件,当不会有太多争议。从构成上看,武德四年的是单一教书,武德八年的并不是。清叶奕苞言:“此碑前录告文,附赐地、水碾还寺教书。”[44]清洪颐煊则认为是“教并牒”:

右《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在登封县少林寺。前刻秦王赐少林寺主教,次刻武德八年少林寺赐地肆拾(亩)[顷]、水碾壹具教并牒。[45]

在贞观六年牒文中,两份教书也有不同称谓和功能。武德四年系“蒙敕书慰劳”(碑文第52行),武德八年的被称为“蒙别敕”(碑文第43行)。显然,单件教书与教并牒,具有不同的功能。仁井田陞对武德八年的李世民教书特别关注,并将其定性为“皇室向寺院施舍的文书”。他认为:

此件教书的要点及其内容包括:由于嵩山少林寺僧众在国初所建功勋,故为供养一山僧众,并作为寺院常住产业(一)向嵩山少林寺,(二)赐予田四十顷,以及碾硙一具,(三)于武德八年(625),(四)由秦王实施。亦即刊布赐予者、受赐者、赐予的目的物和赏赐的年月。[46]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武德八年教书的确权意义及法律属性较武德四年的更明显。

“赐少林寺肆拾顷地和水碾壹具”的教书内容,在碑阴出现过三次,见于碑文第17行、31行、44行,但三处对“水碾”的表述不尽一致。“砺文”在梳理相关学术成果时,提到西嶋定生《碾硙寻踪》一文对此碑的关注,认为唐太宗施舍给少林寺的同一物品,在碑中或作“水硙一具”,或作“水碾一具”,或作“水碾硙一具”,并未严格区别使用。[47]在唐代律令制度较为完备的情况下,这是否会引发追究伪造公文、改写制敕等罪责呢?

碑文第17~18行写为“赐地肆拾顷,赐水碾壹具”“前件地及碾”,为武德八年二月十五日房玄龄宣,十六日得到李世民“依谘”认可“付外奉行”的教书原件。

碑文第31~32行写为“赐地肆拾顷、水硙壹具”“前件地及硙”,为教书“付外奉行”的末端环节——《司户牒》的载述,成文时间为武德八年二月廿七日,与教书原件间隔11天。《司户牒》的上位公文是《行台尚书省牒》,所谓“被符奉教”中的“符”,是“省牒”下行时的称谓。行台尚书省下“洛州,并牒秦府留后国司”的教书是据原件转抄的副本。在转抄时,将“水碾”写为“水硙”,省略一个“赐”字。“水碾”和“水硙”文意相同,省略“赐”而将地、水碾作为“并赐”的对象,教书的文意没有发生变化。

碑文第44行“赐地四十顷、水碾硙一具”,出现于贞观六年的牒文中,是僧彦回复官方问讯时对教书的引述。唐代“碾硙”二字经常连用。《通典·食货二》载:“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商大贾竞造碾硙,堰遏费水,渠流梗涩,止溉一万许顷。”[48]《资治通鉴》载:唐代宗“(大历)十三年,春,正月,辛酉,敕毁白渠支流碾硙以溉田”[49]。从文意看,碾、硙、碾硙含义几乎相同。公文转写中的字词之异,据唐《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动者,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的规定,[50]可不适用唐律中的“诸制书有误”等条款。

碑文第20行“兼主簿玄道白”中的“玄道”为人名,姓李,秦王府主簿(正六品下)、文学馆学士。但一些著述将“玄道白”(或作“元道白”)视为人名。如赵超《一件重要的唐代“牒”文实证》一文对此碑解释道:

碑阴前半部为唐太宗任陕东道行台尚书令时就赐少林寺柏谷坞庄而起草的“教”,“教”以下则为房玄龄及主薄玄道白等承办此“教”的咨文。咨文以下则是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给少林寺的牒文。[51]

杜文玉《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一文举此碑为例述“勾检”程序时,同样将“玄道白”视为人名。[52]一些录文未将“白奉”中间加标点隔开,实际也视同为人名,如“砺文”写为“兼主簿玄道白奉教如右”。[53]在碑文中,“白”是文书程序环节,相当于制敕文书中门下省的覆奏,故“白”后的句逗不能省略。

此句标点之误,多是作者未太在意公文用语的无心之失。而专门研究文书者,会根据《公式令》中的制书体式做出准确判断,如仁井田陞即将此句断为“兼主簿玄道白,奉教如右”。[54]

3.贞观六年牒文

学界对贞观六年碑文的关注,主要是牒文中记载了武德年间僧尼受田之事,以及武德九年发生的“都维那故惠义不闲敕意,妄注赐地为口分田”的事件。[55]

唐代有关永业田、口分田等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备。《唐律》中有“占田过限”的律条,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56]唐代《田令》规定:“诸请永业者,并于本贯陈牒,勘验告身,并检籍知欠。然后录牒管地州,检勘给讫,具录顷亩四至,报本贯上籍,仍各申省计会附簿。”“诸田有交错,两[主]求换者,诣本部申牒,判听手实,以次除附。”“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57]上述条款中,既有给田、判罚标准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要求,如律条中的“依法收授”,令条中的“申牒立案”“诣本部申牒”“于本贯陈牒”等,都是程序方面的规定。“本部”系指所属州县,“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58]

贞观六年的公文是少林寺按照法律规定,到其所属州县——洛州缑氏县“申牒立案”后,县丞万寿、佐董师、史吉海等经询问、调查、核实,做出的一份判牒。

少林寺因“注赐地为口分田”之事面临极大生存危机。法律规定“不得占田过限”。武德八年秦王赐少林寺田四十顷,一顷合百亩,[59]四十顷为四千亩。按僧尼授田每人三十亩算,少林寺僧人要超过134人才不至于“占田过限”。二是口分田要承担国家课役,并且不能继承,这些对少林寺的发展都明显不利。

少林寺申请改口分田为常住僧田的理由有二:一是田地来源的特殊性,并有国家法令的支撑,如碑文第39行“往因寺庄翻城归国,有大殊勋,据格,合得良田一百顷”、第40行“计勋,仍少六十顷”、第42行“准格,合得者”、第46~47行“若论少林功绩,与武牢不殊。武牢勋赏合地一百顷”等;二是超越国家法令的秦王教书(别敕)。碑文中提到三敕,分别为武德四年、武德七年和武德八年敕,名称有“敕”“别敕”“特敕”之别。一般“敕”前空三格,“别敕”之“敕”前空两格,“教”前也空两格。据此可以大致判断,“敕”指朝廷下发公文,“别敕”指秦王府下发公文。这也揭示,武德四年“教书”和武德八年“教并牒”颁行方式不尽一致,其效力稍有差异。另在不同语境、不同身份人口中,教、敕书、别敕的涵义稍有不同。

从牒文内容可以得知,少林寺在贞观六年“申牒立案”前,曾“上表申诉”。其申诉目的首先是解决少林寺存在的合法性。在武德五年,少林寺因曾居伪地被取缔,所属田产被官府没收,如碑文所言:“前件地及硙,寺废之日,国司取以置庄”(第32~33行),“以寺居伪地,总被废省,僧徒还俗,各从徭役”(第42~43行)。历经两年“上表申诉”,至武德七年七月,终于“蒙别敕”恢复合法身份:“少林寺听依旧置立。”(碑文第43行)之后才有了武德八年二月的赐田敕(教并牒)。

贞观六年少林寺“申牒立案”的诉求是“请依籍次,附为赐田者”(碑文第41行)、“请为赐[田乞附籍从正]”(碑文第47行),即更正武德九年的“妄注赐地为口分田”的失误。官府裁定的依据,主要是武德四年至八年二月的敕书而非赏格,经过追问、勘验、核实等过程,最终“准敕从实改正”(碑文第55行),少林寺的诉求得到满足。

此份牒文在碑阴诸公文中篇幅最长,内容也颇为重要,自然会被金石学家所关注。清王昶、武亿所称《唐少林寺赐田牒》等,编排时间以开元十一年十二月《丽正殿牒》为据,但叙述内容时,均落脚于贞观牒上。

4.开元十一年牒文

开元十一年的《陈忠牒》和《丽正殿牒》间隔一个多月,因被贞观六年牒分开,多被视为两件公文;加之两牒分别刻于碑石上、下截,传统金石志多将上截包括《陈忠牒》的碑文称为《少林寺柏谷坞庄碑》,[60]将下截包括《丽正殿牒》的碑文称为《少林寺赐田敕》或《少林寺牒》。[61]

开元十一年《陈忠牒》和《丽正殿牒》与贞观六年牒文相互之间的关系,关注者不多。“砺文”注意到开元十一年两份牒文的内在关联:

开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丽正殿修书使撰写的牒文,明确记载了将刻于上段末尾的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内品官陈忠所写的牒文付诸实行,亦即把太宗的御书碑额和太宗给寺众的教书及时交给寺主慧觉。[62]

文中不准确之处是“太宗的御书碑额”应为“玄宗的御书碑额”(似为笔误),但贞观六年牒为何置于两者之间,“砺文”没有解说。

虽然从行文上看开元十一年的两个牒文好像无关,但《丽正殿牒》中有关键的提示,即碑文第58行“谨连敕白如前,事须处分”,其中的“敕白”,应指开元十一年十一月的《陈忠牒》,而非贞观六年牒或其他文书。故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的《陈忠牒》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丽正殿牒》应为一组公文。其间插入的贞观六年牒,或许是少林寺僧的有意编排。

另开元十一年两个牒文的受付对象不同,却表现了敕旨运行的连贯性。十一月四日的牒文是“奉敕,付一行师,赐少林寺”(碑文第37行)。因一行在宫中修历,这一过程容易完成。一行(683—727)本名张遂,其曾祖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功臣、襄州都督、郯国公张公谨,其父张擅为武功县令。[63]一行在开元年间颇为活跃,其主要功绩是修历,并与玄宗、张说等有密切交往。“开元九年,《麟德历》署日蚀不效,诏僧一行作新历,推大衍数立术以应之……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诏特进张说与历官陈玄景等次为《历术》七篇、《略例》一篇、《历议》十篇。”[64]从上述记载看,一行与张说的关系,均非同一般。但“赐少林寺”如何完成,并不清晰。如是通过一行法师,将太宗文皇帝教书一本、玄宗御书碑额一本赐给少林寺,也需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文书中没有交代。

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牒文是“录敕牒少林寺主,检校了日状报。敕书额及太宗与寺众书,并分付寺主慧觉师领取”(碑文第58~59行),恰好弥补了十一月牒文的欠缺环节。碑文中的“录敕”“谨连敕白”,意为将给付一行法师的敕牒抄录后,连同太宗教书和玄宗书碑额交给少林寺主慧觉。尤为重要的是,后牒明确要求“检校了日状报”,即要反馈敕牒的落实情况。

张说为丽正殿修书使之事,频繁见诸史籍。唐丽正殿为集贤殿的前身。《唐六典》“集贤殿书院”下自注:

开元十三年所置。汉魏已来,其职具秘书省。……今上即位,大收群书,以广儒术。洎开元五年,于乾元殿东廊下写四部书,以充内库,仍令右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置刊定官四人,以一人判事,其后因之。六年,驾幸东京;七年,于丽正殿安置,为修书使。褚、马既卒,元行充为使,寻以张说代之。八年,置校理二十人。十二年,驾幸东都,于命妇院安置。十三年,召学士张说等宴于集仙殿,于是改名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五品已上为学士,六品已下为直学士,以说为大学士,知院事。[65]

对于“丽正殿牒”署衔诸人,清代武亿曾有考释:

牒录当时赐田缘由,勒之于石,后题衔有判官、殿中侍御史赵冬,副使、国子祭酒徐坚,中书令、都知丽正修书张说。三子为唐显人,并见《新书》本传。然证之于史,冬开元初监察御史,坐事迁岳州,还复官,不言为判官、殿中侍御史。坚自始未历官,亦不言其当开元时为国子祭酒(《旧唐书》),而独见之此牒。《张说传》:“下制改丽正书院为集贤殿书院,授说院学士,知院事。”[66](《旧唐书·徐坚传》:“开元十三年,改丽正书院为集贤院。”[67])《百官志》:“开元十一年,置丽正院修书院,置使。”[68]今牒在十一年,与《志》既相符,而说即首膺是任,亦已荣矣。然不见诸史者,史有阙也。非是牒,后世其孰知之?[69]

“砺文”曾提出一个问题,即:“开元十一年十二月的牒,为什么由丽正殿修书使发出呢?”砺氏认为“情况不得其详”,推测可能和当年的中央机构变化有关。[70]

碑文第61行“用秘书行从印”,也值得探讨。“砺文”在解释丽正殿修书使时,也顺带解释了印文:

丽正殿修书使一职,属于开元年间频繁出现的令外官——使职之一,值得引起注意。丽正修书院在不久之后的开元十三年四月改名为集贤院,丽正修书使称作集贤院学士。发布此牒时,都知丽正修书由中书令张说兼任,副使为国子祭酒徐坚,判官是殿中侍御史赵东曦,使用秘书行从印章。[71]

但为何使用“秘书行从”印章,“砺文”也未做解释。在此碑上,“用秘书行从印”的用法比较特殊,一是刻写位置有别常规,二是“用”字少见。印文中的“秘书”指秘书省。唐初秘书省隶属于中书省。丽正殿设置于开元十一年,主要任务是修书,与秘书省功能相近。使用秘书省印,可能是丽正殿当年设置尚不完备,借用秘书省印。而“行从印”有别于“正印”。《新唐书》载:“天子巡幸,则京师、东都留守给留守印,诸司从行者,给行从印。”[72]“用”当为描述用语。对于公文上的钤印,一般转录或刻碑时直接书写印文,如汉《张景碑》第6行碑文“府君教。大守丞印。延熹二年,八月十七日甲申起□”中的“大守丞印”。[73]此碑特加描述性语“用”,可能是基于“行从印”的非正规性。毕竟,“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达上下,所在信受”[74]

使用“秘书行从印”的另一种可能解释是,丽正殿制作这份牒文时恰值中央机构改革。对于唐代中央机构建置演变而言,开元十一年是一个重要年份。此年,宰相“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75]这次中央机构大调整的具体时间(月份)史籍没有记载。《丽正殿牒》的时间是开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或许此时机构调整尚未完成,故用“秘书行从印”以做应对。

结语:“碑本”的制度内涵

“碑本”研究需依托于碑石本身,及能反映碑石整体性或全貌的碑石照片和拓本,以立体、综合的视角分析碑文内容、立碑背景、刻石意图。碑文的布局,亦隐藏着立碑的目的。本文之所以着力辨析碑石上的公文的结构与组合,是希望借此复原立碑的缘由和意图。

1.结构与定名

基于前述分析,碑石上的公文结构大致可以揭示。即《少林寺碑》阴、阳两面刻文书四件(组):一是刻于碑石两面的《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二是《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三是《贞观六年缑氏县牒》,四是由开元十一年《陈忠牒》和《丽正殿牒》合并而成的《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其中二、三、四均刻于碑阴。刻于《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后的《武德四年太宗文皇帝敕授少林寺柏谷庄立功僧名》没有公文形式和程序,所谓“体殊不合,字亦不类,当是寺僧妄赘耳”,[76]故不视为公文。

碑阴上下两截的公文有内在的关联。碑题——“皇唐太宗文皇帝赐少林寺柏谷坞庄御书碑纪”涵盖明确,故碑阴可简称为“少林寺御书碑纪”。碑阳所书“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建”是立碑时间,特指碑阳的《皇唐嵩岳少林寺碑》,《少林寺碑》已广为人知,然而碑阴的内容在名称上无从体现。综合碑石两面的内容,整体可定名为《开元十六年少林寺碑并御书碑纪》,也可简称为《少林寺碑并御书碑纪》。

此碑无论从法律碑刻还是从公文碑角度,都是值得仔细探究的经典碑刻之一。此碑的特殊性在于:一是文本的时间跨度大,从武德四年教书到开元十六年立碑,间隔一百余年,其间有撰文时间和立碑时间的交叉,加之公文排序“错乱”,导致误解增多,长期“以讹传讹”;二是行政关系复杂,尤其是秦王府的行政体系穿插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之间,造成了公文文种多样,其中还牵涉到中央机构改革和州县行政设置的变动;三是碑石上一些公文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公文的发出机构、印章等,都有别于常行公文。这些特殊性也成就了《少林寺碑》的经典性和复杂性。而碑文构造越复杂,其所隐藏的意义和功能越多。

2.开元十一年是否立碑?

传统金石学家对此碑的关注,表面是“碑本”,实际仍多从“文本”的角度,进行文献著录、考释。以碑证史、补史是古代金石学的传统,考订重点多围绕官制、官衔和人物经历等。就同一碑而言,诸书考证颇多雷同,其间也相互引证,略有增补。如明王世贞述碑阳撰书者裴漼“少时负文笔,号霹雳手”之事并不确实,[77]明郭宗昌已做出更正:“檄文下方即少林寺碑,裴漼撰并书。王元美谓懿公少负文笔,号‘霹雳手’,此漼父琰之事。”[78]但延续王世贞之误将“霹雳手”称号“张冠李戴”之事,在清代著述中仍有所见。[79]

由于大多作者未能亲睹碑石,著述载录之误遂听之任之,难以发现并更正。明王世贞认为“首有开元神武皇帝书,后人所妄加也。碑额未知亡于何时”[80]。而实际上碑额一直存在,也无断裂后补痕迹。清王昶认为碑阴上截刻武德四年《太宗赐少林寺教》,下截刻武德八年及贞观六年《赐田敕牒》,也有悖事实,正确的布局是武德八年牒与武德四年教并列,而非一上一下。

另传统金石志载录碑石时对撰文时间和立碑时间不做严格区分。清叶奕苞言:

此碑前录告文,附赐地、水碾还寺教书……后附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内品官陈忠牒少林寺一行,则立碑之年月也。[81]

值得关注的是,认为开元十一年立碑者不止叶奕苞一人。裴漼撰文也提到开元十一年立碑事:

……以此寺有先圣缔构之迹,御书碑额七字,十一年冬,爰降恩旨,付一行师,赐少林寺镌勒。

据碑文第37~38行“牒:奉敕,付一行师,赐少林寺。谨牒。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内品官陈忠牒”,可以肯定公文生效日期不可能是立碑年月。从牒文生效,到御书碑额送到少林寺,会有一段时间,加上觅石刻写,非数日内能够完成。而根据开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丽正殿牒文,“敕书额及太宗与寺众书,并分付寺主慧觉师领取”(碑文第59行),可以证明在《陈忠牒》发出一个半月之后,御书碑额尚未被少林寺领取。

将御书碑额赐少林寺,自然是为刻碑之用。少林寺托一行法师乞请御书碑额之事,一行圆满完成,但少林寺将御书碑额摹刻上石却颇有延迟。裴漼所言“十一年冬,爰降恩旨,付一行师,赐少林寺镌勒”,当是对牒文“奉敕,付一行师,赐少林寺”的延伸想象,未见得有真凭实据。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少林寺收到公文后马上刻石,同时也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少林寺何时收到《丽正殿修书使牒》。至今,我们未曾见到单独存在的开元十一年御书公文碑及相关记载。联系到裴漼撰记时间应在开元十四年冬之前,一直拖到开元十六年刻石,应该是有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阻碍了立碑的进程。或许与张说的官职升降有关。[82]张说曾三拜宰相,史家有评:“说于玄宗最有德,及太平用事,纳忠惓惓,又图封禅,发明典章,开元文物彬彬,说力居多。中为奸人排摈,几不免,自古功名始终亦几希,何独说哉!”[83]

综合各种因素,最大的可能,仍是碑阴碑阳同时刻于开元十六年,开元十一年立碑之事可以排除。

3.“御书”与“特权”

关于碑阴的定名,清人有《柏谷坞庄碑》《少林寺柏谷坞庄碑》《赐少林寺田牒》等诸种。而少林寺在开元十六年刻碑时已有碑题,称为《皇唐太宗文皇帝赐少林寺柏谷坞庄御书碑纪》。细观碑面布局,碑题一行虽然被中间的花纹框隔断,但下截仍留空,即贞观六年牒文不是从居左第一行刻起,留出了与上截标题同宽的行距。而碑阴数份跨不同年代的公文均接排,中间不曾空行,唯有贞观六年牒文前空出一行,可以理解为是上截碑题的延伸。

碑题有两个重点,一是太宗赐少林寺田庄,一是御书碑纪。碑阴与太宗赐少林寺田庄之事有直接关联者,为《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与“御书碑纪”有关联者,为《武德四年秦王李世民教》和《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

“御书”在此碑上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御书”——皇帝亲笔手书,如武德四年教书中“世民”手书签押,碑额上玄宗手书的“太宗文皇帝御书”七字。二是御制圣裁或敕文,如武德八年教书中“依谘”授权及下行,开元十一年将教书和碑额“付一行师,赐少林寺”的敕文。

虽然上述两类都属于王言,但内涵和效力稍有差异。皇帝“御书”(皇帝亲笔手书)的效力级别最高,它们被刻于碑石上最显著的位置——碑额及碑石上端,而且均刻于碑石两面,字体较其他碑文更大、更突出。“御制”“敕文”内容虽出自圣裁,但在对外宣奉行时,仅将帝王的意志以公文形式转达,御笔形式没有下付。有关“御书”和“御制”的异同,可参见笔者对宋代《大观圣作之碑》和《御制八行八刑条制碑》的比较分析。[84]

证明此碑“御书”来源的关键点是开元十一年的“内品官陈忠牒”:“太宗文皇帝教书一本,御书碑额一本。牒:奉敕,付一行师,赐少林寺。谨牒。”(碑文第36~37行)这是少林寺获得有“世民”签押的武德四年教书和玄宗御书碑额来源的有效证明。“御书”是皇恩的体现,具有鲜明的政治景观意义。少林寺拥有太宗和玄宗的“双重”御书,可谓是一笔宝贵的政治财富,也是可以有效利用的政治资本。

武德年间少林寺僧被迫解散还俗的直接原因是其曾居伪地。之后寺僧经过数年努力,恳乞留置少林寺,最终因秦王李世民的武德七年七月敕、武德八年二月敕,而化险为夷。开元十年(722),少林寺再度面临新的考验。碑阳裴漼撰记交代了立碑背景:

日者明敕,令天下寺观、田庄,一切括责。皇上以此寺地及碾,先圣光锡,多历年所,襟带名山,延袤灵迹。群仙是宅,迈罗阅之金峰;上德居之,掩育王之石室,特还寺众,不入官收。曾是国土崇绝,天人归仰,固以名冠诸境,礼殊恒刹矣。[85]

碑文中提到的“令天下寺观、田庄,一切括责”,指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的一项敕令:

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86]

与此敕同时颁布的还有废除职官田的举措。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下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87]。可见这次田制改革涉及面较广,并非仅针对寺观。

而少林寺确获得了免于“括责”的特别优待,其缘由是少林寺“寺地及碾,先圣光锡”,“礼殊恒刹”,故对本应收括之地,“特还寺众,不入官收”。是故,李世民恩赐田碾之举,成为少林寺得以再次规避法令的依据。秦王李世民教书的效力,由此可见一斑。不仅如此,玄宗又以御书碑额的方式,再次强化了秦王李世民“特敕”的神力。

借助政治资本需要机缘巧合,也需要政治关系网。一行、张说与玄宗关系密切。撰书人裴漼也是张说的密友。故《少林寺碑》的刻立是少林寺有意运作的结果。经历过武德五年少林寺因居伪地遭取缔、寺庄被没收的惨痛经历,在面临新的“括户”政策风险时,少林寺从长计议,通过曾在嵩山修行的一行代为乞求御书,强化政策层面的权益保护,不失为明智之举。

严格说来,贞观六年判牒与“御书碑纪”的碑题并不相符,它是一份由县级行政机构做出的法律文书。但贞观六年判牒又与秦王李世民特敕赐田事有一定关联。与少林寺利益关系密切的武德八年教并牒,在贞观六年判牒中被反复提及。经过调查、核实,最终确认了“特敕”的法律效力。在贞观六年判牒中,武德四年慰劳敕书和授官敕令也被提及,但仅是作为佐证。在碑阴内容编排上,武德四年敕令放在最后,也印证对少林寺而言,授官敕令是一种政治“虚幻”,并无太多的实际功效。

故碑阴的“御书碑纪”,实为少林寺重要文书汇编,其中既有御笔手书的政治荣誉性文书,也有由上而下的行政公文,还有基层行政部门出具的确权法律文书。贞观六年判牒尽管层级较低,但确权关系明确,法律效力鲜明。这些内容,在碑石上形成象征荣誉和特权的“黄金”结合。这也正是组合性公文的价值所在。

4.开元牒文的“反常”

《少林寺碑》上刻有单件公文和复合公文,两者意义明显不同。单件公文的文献价值较为突出,复合公文则以复现程序和制度见长。此碑中武德四年教书、贞观六年判牒是单件公文,武德八年教并牒、开元十一年牒文为复合公文。复合公文因有稽程、勾检等程序,而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碑阴第23~24行的“二月十六日,录事郭君信受,录事参军事师仁付田曹”,便涉及“勾检”制度。《唐律疏议》载:“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88]《唐六典》追溯令史、书令史的职责是“分抄行署文书”[89],《新唐书·百官志》亦明确“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90]。《武德八年赐少林寺田教并牒》中令史胥威幹、史张德威等的签署,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唐律疏议》对署押官员的失职行为和惩罚也做了明确规定。[91]故公文中的日期及署名,不单纯是行政流程的记录,也是追究法律责任时的依据。

《开元十一年丽正殿修书使牒》中明确要求“检校了日状报”(碑文第58行),但在碑石上却缺乏相应的反馈,也是颇为“反常”的事情。

四川青城山《赐张敬忠敕并表》也是唐开元年间的公文碑,碑石所载敕书行政及“检校”内容,较《少林寺碑》清晰。据碑文,《赐张敬忠敕》的生效时间为开元十二年(724)十二月十一日,玄宗指派内品官毛怀景、道士王仙卿将敕文送往蜀州。敕文于开元十三年(725)正月一日至益州,二日至蜀州,行程20日。敕文内容具体,即令侵占常道观的飞赴寺迁往山外旧所,“使道、佛两所,各有区分”,并敕令益州长史张敬忠“检校勿令相侵”。十七日,张敬忠上表附奏状汇报敕令落实情况:一是责成专人,“差判官宣义郎、彭州司仓参军杨璹往青城山,准敕处置”,杨璹为此有了新官职——“专检校移寺官”;二是在正月九日,即敕文到达七天后,飞赴寺僧徒迁移安置完毕;三是对原“寺界所有竹木”可能发生的权属纷争预设了对策。[92]可见,在内品官毛怀景的遣书、回奏的全程监督下,敕书内容得到妥善执行。

开元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的《赐张敬忠敕》和开元十三年正月十七日《张敬忠上表》分刻于碑石的两面,是典型的公文碑。刻于碑阳的《赐张敬忠敕》为玄宗亲笔书写的“墨敕”,[93]即所谓“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94],与通过中书门下颁行的正敕有所不同。但开元十一年十一月的“内品官陈忠牒”既非“墨敕”,亦非正敕,牒付的对象僧一行身份特殊,《陈忠牒》便成为一个难以执行的“半成品”公文。

让“半成品”变为“成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间的过程已难知晓,最终,由丽正殿接续完成。“一行初奉诏于光大殿,改撰《历经》。后移在丽正殿,与学士参校历术。”[95]故由一行所在的丽正殿下发牒文,当属于对一行的特殊关照。在与《陈忠牒》间隔了一个半月后,《丽正殿修书使牒》终于面世,并钤上“秘书行从印”,成为一份特例牒文。这些“反常”的做法,使公文的运行效力大打折扣,“检校了日状报”也绵延无期,直至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立碑,总算有个了结,而一行法师已于一年前圆寂。七月十五日是“盂兰盆节”,也称“中元节”,是佛教徒超度先亡的日子。少林寺选择在这一天立碑,也当含有纪念一行的用意。

New Studies on the Stele of Shaolin Temple in 728

Li Xuemei

Abstract:As is well known,the Stele of Shaolin Temple built in Mt.Song,Henan in 728 is a famous stele.Several official texts inscribed on this stele will benefit studying the religion,law,institutions,documents,and land taxes.Thus,since it was recorded in the Song Dynasty,numerous scholars have examined it.Some of them are either based on secondary sources or based on partial rubbing copies.They often examine it from one perspective,lacking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This paper re-edits all official documents on this stele based on their format,re-studies some key points in this stele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parts and the whole stele as well as between single document and multiple documents,and interprets the meaning of the stele's original texts and the institutional implications of the juridical stele.

Keywords:the stele of official documents;the stele text;the imperial calligraphy;Shaolin Temple


[1]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文碑与中国古代行政权研究”(18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与张雨先生反复探讨,颇受启发,特在此致谢。

[2]“开元神武皇帝”为唐玄宗李隆基的尊号。《春明退朝录》载:“尊号起于唐,中宗称应天神龙皇帝,后明皇称开元神武皇帝,自后率如之。”详见(宋)宋敏求撰《春明退朝录》卷中,中华书局,1980,第23页。《古今事物考》云:“玄宗开元以后,宰相率百官上尊号,以为常制。”详见(明)王三聘辑《古今事物考》,商务印书馆,1937,第42页。

[3]据《旧唐书·职官志一》载,唐代有陕东道大行台,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北道等行台尚书省。陕东道为唐朝初年设置的战时行政区划,负责经略洛阳,进攻王世充。武德元年(618)﹐以刘文静为户部尚书,领陕东道行台左仆射,十二月,唐高祖下诏以秦王李世民为太尉、使持节、陕东道大行台,总部在蒲州,总领河北、河东军马。武德四年(621)平定王世充后,将陕东道大行台置于洛阳﹐以秦王李世民为尚书令﹐地位在其余行台之上。武德九年(626),诸道行台并废。详见(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四二,中华书局,1975,第1809~1811页。关于陕东道大行台的设置时间及相关考证,可参见杜文玉《论隋唐时期的行台省》,《渭南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 年第2期。

[4]李誉,字安远,近有《李誉墓志》(全称《唐故左光禄大夫上柱国德广郡公李公墓志》)出土于陕西,具体地点不详,唐贞观八年(634)刻。

[5]唐代亲王并置亲王府及国司诸官。王府置傅、长史、掾、属及诸曹参军事以下官。国司置令、大农、尉以下诸官。“国令、大农掌通判国司事。国尉掌分判国司事。国丞掌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监印。”参见(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九《诸王府公主邑司》,中华书局,1992,第733页。另《天圣令·赋役令》附唐令7条载:“诸应食实封者,皆以课户充,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共收。其租调均为三分,一分入官,二分入国(公主所食邑,即全给)。入官者,与租调同送;入国、邑者,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其中“国官”系指亲王国司之官。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第269~270页。

[6]“京省秦王府”指在长安的秦王府,与下文“秦府留后国司”相对应。

[7]《旧唐书》载:“河南府,隋河南郡。武德四年,讨平王世充,置洛州总管府,领洛、郑、熊、谷、嵩、管、伊、汝、鲁九州。洛州领河南、洛阳、偃师、巩、阳城、缑氏、嵩阳、陆浑、伊阙等九县。其年十一月罢总管府,置陕东道大行台。九年,罢行台,置洛州都督府,领洛、怀、郑、汝等四州,权于府置尚书省……(贞观)十八年,废都督府,省缑氏、嵩阳二县。显庆二年,置东都……开元元年改洛州为河南府。”详见(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421页。

[8]“留后国司”是设置于外地的国司留后机构,相当于盐铁转运使下设置的扬子留后院等。唐盐铁转运使于扬子(今扬州市南)和江陵置留后院,由副使主管,称为“扬子留后”及“江陵留后”。若本使驻扬子,则副使留京师,称“上都留后”,即代本使主管漕运、盐利等财政。参见(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两税史》、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中华书局,1955,第1550、1591~1593页;(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制置诸道两税使敕》,中华书局,2008,第579页。

[9]少林寺在唐初属洛州登封县,柏谷坞在缑氏县,王世充时在此置州,后废入缑氏县(今属偃师)。此处司户属洛州缑氏县。

[10]此处“府”为洛州都督府,“县”指洛州缑氏县。

[11]王泮,山阴(今浙江绍兴)人。清嘉庆《山阴县志》载:王泮,“万历甲戌进士,知肇庆,又分巡岭西”。登封嵩阳书院有将军柏,据传为汉武帝于元封元年(前110)游嵩山时所封。“五大夫松”为秦始皇在泰山所封。

[12]参见(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四一、七四、七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第1册第698页;第2册第1260、1261、1316页。

[13]杨殿珣编《石刻题跋索引》,《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第30册,第513、526、529页。

[14](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七四,《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册,第1260页。

[15](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七四,《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册,第1263页。

[16](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七四,《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册,第1263、1274页。

[17]张廷银、朱玉麒主编《缪荃孙全集·金石》第1册,凤凰出版社,2014,第142页。

[18]参见〔日〕常盘大定、关野贞《支那文化史迹图版》第二辑,法藏馆,1939,第79~81页;〔日〕常盘大定、关野贞《支那文化史迹解说》第二卷,法藏馆,1941,第55~59页。

[19]〔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第117~146页。

[20]〔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18~220页。

[21]〔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25页。

[22]吕宏军:《嵩山少林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第203页。原书注公元纪年、“文见碑文录”均略。

[23]王雪宝编著《嵩山、少林寺石刻艺术大全》,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第265~266页。

[24]吕宏军:《嵩山少林寺》,第2204页。

[25](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四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700页。

[2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西安郊区隋唐墓》,科学出版社,1966,第98~99页。

[27]严耕望称:“盖撰书在前,到此日始上石耳,非此时尚在任也。”详见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中华书局,1986,第504~505页(据1956年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专刊之三十六影印)。

[28]〔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46页。

[29]杨殿珣编《石刻题跋索引》“杂刻”,《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30册,第526页。

[30](清)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223页。

[31](清)洪颐煊撰《平津读碑记》卷四,《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6册,第19385页。

[32](宋)赵明诚撰《金石录》卷三,齐鲁书社,2009,第22页。

[33](清)顾炎武撰《金石文字记》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223~9224页。

[34]崔耕:《唐〈秦王告少林寺教碑〉考》,《中原文物》1983年第3期。

[35](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四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699页。

[36](明)郭宗昌撰《金石史》卷下,《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39册,第483页。

[37](明)王世贞著《弇州山人稿》,引自(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四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699页。

[38](清)顾炎武编《金石文字记》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223页。

[39](清)王昶著《金石萃编》卷四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698页。

[40](明)赵崡撰《石墨镌华》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5册,第18605页。

[41](明)郭宗昌撰《金石史》卷下,《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39册,第483页。

[42](清)刘青藜编《金石续录》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5册,第3765页。

[43](清)叶奕苞编《金石录补》卷一〇,《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035页。

[44](清)叶奕苞编《金石录补》卷一〇,《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035页。

[45](清)洪颐煊撰《平津读碑记》卷五,《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6册,第19406页。

[46]〔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第210~211页。

[47]〔日〕西嶋定生《碾硙寻踪》发表于1947年,载《历史学研究》第125号,后收录于氏著《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转引自〔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24页。

[48](唐)杜佑撰《通典·食货典》卷二,中华书局,1988,第17页。

[49](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卷二二五,中华书局,1956,第7250页。

[50]《唐律疏议》卷一〇《职制》第114条“诸制书有误”载:“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疏】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于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依《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动者,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其官文书脱误者,谘长官改正。’”(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第200页。

[51]赵超:《一件重要的唐代“牒”文实证》,《文物》1986年第9期。

[52]杜文玉:《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唐史论丛》2013年第1期。

[53]〔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30页。

[54]〔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第831页。

[55]相关研究可参见白文固《唐代僧尼道士受田问题的辨析》,《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刘小平《唐代佛教寺院的土地资源配置》,《中国农史》2009年第1期;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等。

[56](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第244页。

[57]《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田令卷第二十一”,唐12、27、28条,第256~258页。

[58](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诸部内田畴荒芜”条,第248页。

[59]“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亩百为顷。”《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田令卷第二十一”,第253页。

[60]参见(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七四、洪熙煊撰《平津读碑记》卷五、叶奕苞《金石录补》卷一〇、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五二等。

[61]参见(清)刘青藜编《金石续录》卷二、王昶《金石萃编》卷七四、洪熙煊《平津读碑记》卷五、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五二、武亿《金石二跋》卷二等。

[62]〔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第135页。

[63]僧一行事迹详见(后晋)刘煦等撰《旧唐书》卷一九一《方伎·一行传》,第5111~5113页。

[64](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二七《历志三上》,中华书局,1975,第587页。

[65](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九《中书省》,第279页。

[66]《旧唐书》卷九七载:“下制改丽正书院为集贤殿书院,授说集贤院学士,知院事。”第3054页。

[67]参见《旧唐书》卷一〇二,第3175~3176页。

[68]《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载:“(开元)六年,乾元院更号丽正修书院,置使及检校官……十一年,置丽正院修书学士。光顺门外,亦置书院。”第1213页。

[69](清)武亿撰《授堂金石跋·金石二跋》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5册,第19125页。

[70]〔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35~136页。

[71]〔日〕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韩升等译,第135页。

[72](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第526页。

[73]此据汉《张景碑》拓本。

[7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诸盗官文书印”条,第350页。

[75](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卷二一二,第6758页。

[76](清)刘青藜编《金石续录》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5册,第3769页。

[77](明)王世贞撰《弇州四部稿》卷一三五,《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第0237a页。有关裴漼父琰号“霹雳手”之事,可参见《旧唐书》卷一〇〇《裴漼传》。

[78](明)郭宗昌撰《金石史》卷下,《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39册,第483页。

[79]可参见(清)林侗撰《来斋金石刻考略》卷中、叶封撰《嵩阳石刻集记》卷下。

[80](明)王世贞撰《弇州山人稿》,引自(清)王昶撰《金石萃编》卷四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699页。

[81](清)叶奕苞编《金石录补》卷一〇,《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2册,第9035页。

[82]张说事迹生平可参见(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一二五,第4404~4412页。

[83](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第4412页。

[84]参见拙作《宋〈大观圣作之碑〉的法制特色》,载《纪念西安碑林930周年华诞论文集》,三秦出版社,2018,第471~485页。

[85]碑阳下截第23~24行。

[86](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五九“祠部员外郎”条,第1028页。

[87]参见(宋)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卷五〇六《邦计部·俸禄二》,中华书局,1960,第6070页。

[88](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第113页。

[89](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第12页。

[90](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四六《职官志一》,第1185页。

[91]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〇《职制律·事直代判署》,第203页。

[92]碑文据笔者2018年9月23日在青城山所见并拍摄。

[93]碑阴刻张敬忠表言:“右内品官毛怀景、道士王仙卿等使至。伏奉闰十二月十一日墨敕。”

[94]参见(清)钱大昕撰《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六《唐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5册,第18804页。另有关“墨敕”的研究,可参见游自勇《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

[95](唐)韦述撰《集贤注记》,转引自(明)陈耀文《天中记》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