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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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劳动)合同的立法定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编纂民法典被正式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编纂民法典成为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研讨的热点。除了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和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内容也是编纂民法典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编纂民法典也为重新思考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在民法以及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民法(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民法典的内容应否包括雇佣或劳动合同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长期以来,民法学者和劳动法学者对此问题并没有展开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偶有民法学者触及该话题,观点也是大相径庭。较有影响的观点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出台不久,评价《合同法》时,曾经指出:“一定要规定一个雇用合同,使它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合同最后没有保留在合同法中,非常遗憾。”[1]易继明教授则提出“民法九章”的民法典体例,大胆主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并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列,作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2]谢鸿飞教授认为,劳动法是政策型特别民法,未来民法典可考虑增加雇佣合同的规定,采取在合同编后规定劳动合同编。[3]因此,民法典应不应该包括雇佣或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关内容应独立成编,还是纳入债(合同法)编,是编纂民法典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