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学(第1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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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的民间捐输:兼论方志“义行”的书写[1]

刘道胜

内容提要 宋代以降,传统方志关于捐输者的记载,往往“因事设例”,或专立“尚义”“乡善”之例以赅其事,或于“人物”一纲下辟“义行”等目类载其人。徽州民间捐输现象日渐增多大体在明代中期以后,降及有清,见诸徽州方志“义行”“尚义”“乡善”中的有关记载更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由明至清,徽州民间捐输类型多样,主要有依例献纳、倡捐均派、奖劝乐输、捐资立会等。在徽州方志等地方文献中,对于乐输公益者,往往“因事设例”,辟设诸如士习、孝义、质行、义行、尚义、乡善等目类,依例择选而旌表其荦荦大者,这与传统文献撰述具有历史选择性和叙事精英化密切相关。正因为方志编修由“涉于学者纂之”,难免重身份而轻行实。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商贾“可光竹帛”的空间仍属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财富与身份相结合,方可载入志书。

关键词 明清徽州 民间捐输 方志 “义行志”

在中国历史上,捐输现象由来甚久,并受到不同时期国家、各级官府乃至乡族机构的倡导和奖劝。在历代官修史书特别是明清方志、家谱等地方文献中,往往注重“因事设例”,大力旌表捐输者的“义行善举”。长期以来,因劝富济贫与历史时期赈恤民瘼密切相关,既往的研究颇多侧重从制度史角度关注捐输与荒政关系的考察,且成果纷呈。[2]

实际上,明清以来民间捐输蔚然成风。在徽州地方文献和文书中,为乐输乡里而载入方志“乡善”“义行”者比比可观。因襄助一族之务,谱牒中有关“捐资亢宗,以光竹帛”的记载不一而足。民间文书中各种捐契、输契、批契屡屡可征。“殷实之家”或“倍捐会资”而跻身“斯文”之会,或捐纳监生而混迹“党庠”之列,此种记载亦不在少数。毋庸置疑,由明至清,徽州长期而普遍存在的民间捐输类型多样,相沿成俗,具有从传统振荒济急向公益互助转变,它适应了基层社会多元需求。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做考察的相关成果仍属薄弱,尚有系统深入探讨的余地。对类型多样的明清徽州民间捐输现象做考察,有利于揭示传统徽州商业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探索明清时期徽州社会经济组织化实态亦大有裨益。[3]本文拟以徽州地方文献和文书为中心,对此做一考论,敬请批评指正。

宋代以降,传统方志关于捐输者的记载,往往“因事设例”,或专立“尚义”“乡善”之例以赅其事,或于“人物”一纲下辟“义行”等目类载其人。[4]在迄今遗存的第一部徽州方志——南宋淳熙《新安志·义民》中即有“(汪廷美)尝以秋冬赈粜”之载,[5]然该志中此类记载实属寥寥。再征诸明代嘉万以前徽州今存府县志,[6]相关记载仅偶见于“忠义”“孝友”“孝行”“士习”诸例,且所涉事迹多侧重于“孝友”书写,附载捐输者的行迹具有“劝之赈发,以惠穷民,以济乡里”的传统劝分济急之特色,[7]所载亦往往失之笼统,付之简略。如永乐《祁阊志》有:“(宋)李子常,(祁门)东都孚溪人,富而好礼……建祠堂以致孝。”[8]又如,弘治《徽州府志》载:“(宋)程全,休宁陪郭人……尤笃于孝友,置赡茔田以养族人。”[9]“(宋)许月卿,婺源许昌人……轻财好施。绍兴甲寅大饥,尽散家粟活万余人,邑令嘉之。”[10]“(明)朱复德,歙洪村坦人……处乡里,尽恩义,济急恤患惟恐后。”[11]等。

然而,明代中期以降,徽州志书中有关民间捐输的记载日趋多见,所载行迹亦相对具体而翔实。如万历《祁门县志》卷三《民行》载有:“(元)李廉……因出所储,以赈其不能自食者,人称之”;“(元)汪仕政……岁凶,散粟周贫。不能耕者,助牛种;不能丧者,给衣棺;负债者,焚券”;“汪琼……尝修祖茔,新家祠,立家塾,建桥梁,置义田义冢,不下数万铢”;“马禄……长力商,嘉靖戊午,县修儒学,禄自投牒,输三百金,佐其费。置祭田,修六世以下茔冢”。又如,万历《歙志》专辟“良民”之目以记载“诵义好施”者,凡50余人,义捐涉及“义屋、义田、义塾、义冢、甃路、构亭、建桥、开堨、输家、佐国、敦族、睦邻”等项,兹节录部分事例见表1。[12]

表1 万历《歙志》“良民”事例节录

表1 万历《歙志》“良民”事例节录-续表

通过梳理方志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大体在明代中期以后徽州民间捐输现象日渐增多。降及有清,仅以雍正间佘华瑞所纂《岩镇志草》为例,该志仅涉一镇之人事,其“义行”所载即达26人,且有清一代,见诸徽州方志“义行”“尚义”“乡善”中的有关记载更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兹不赘言。究其原因,其一,明代中期以后,伴随徽商的兴起和发展,徽州社会殷实之家日渐增多。如万历《歙志》云:“吾邑千金之子比比而是,上之而巨万矣,又上之而十万百万矣。”[13]由此可见一斑,这使得民间急公好义、乐善好施渐然成风成为可能。其二,明代中期以后,徽州宗族组织化不断加强,在地方宗族的倡导和规范下,亦促使豪富者竟成“捐资亢宗”之能事。如万历《程典》规定:“岁行用恤之礼以给族人,凡同族者自十亩、百金之家以上,随其财产厚薄,岁出银股以为积贮。”并规定“富而以财济人者”,不但可“光竹帛”,且能享祀于宗族。[14]在宗族普遍组织化的情势下,徽州社会各种“公祀”“公会”的经济实体广泛建立,置产与互助观念深入人心,民间捐输亦蔚然成风。另外,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代中期实施赋役制度与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基层社会自治化趋向更加明显,致使基层治理、公众事务等,往往由特定的民间组织(家族、会社等)予以承担,[15]此乃由明至清徽州社会捐输长期而普遍发生的重要背景。

由明至清,徽州民间捐输类型多样,主要有依例献纳、倡捐均派、劝导乐输、捐资立会等。

第一,依例献纳,主要指族众按照宗族例规而献产入族,由此形成的捐契、输契、批契在徽州文书中十分常见。先看下例:

材料1:痛夫戴立志不幸早亡无子,所遗赀产讵料妄起觊觎,强将屯溪典□□□一空,急奔两院告追未结。应继劫□成仇,择继家饶不从。仍有所存不[求]定着,终必纷争。因将赀产除寡养节嫁女偿债外,愿入宗祠以附祖祀,乐助水口,以成胜[盛]举,今凭约族斯文清查,开载于后……

天启七年五月十三日立合同:妇戴阿程

请凭族众斯文戴存让(笔者按:署押者计10人)[16]

材料2:立输契裔孙洪天南同侄大鳌等。今有承祖并买受土名前山畔下民田壹备,计早租,本身伯侄合得分籍。今因造祠修理便于用事,自愿输入均祥公祀匣永远为业……日后子孙无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输契为照。

天启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立输契裔孙:洪天南

同侄:洪大鳌、洪大辛[17]

材料3:立批契人邱王氏。原氏夫兄弟有二,各产承翁在日俱已阄分,各管无异。不料氏苦命蹇,生子有三,子媳俱亡,夫又早故,苦节守志。因贫无人承继,可怜孤立,毫无堪慰。今年近古稀,诚恐一息不存,虑没后丧费无措,以及各祖标扫钱粮门户一切尽托亲族,立契逐开于后,尽行批与里门敏效祀清明会内人名下执管……自愿将各产尽批于清明会内……

嘉庆二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立批契人:邱王氏

中见:族长[18]

材料1、材料3系乏嗣家庭输产入族,材料2系因宗族“造祠修理”而自愿捐助者,所输资产均转化为“宗祠”“公祀”“公会”等所有。由大量资料可见,此类捐输所涉资产一般规模小,具有零散性,并以契约形式予以确认。所举捐契、输契、批契中虽均标注“自愿”“情愿”字样,但实际上,在徽州宗族社会中,广泛存在诸如“添丁银”“享祀银”“进主钱”“登科银”“婚嫁礼银”等特定名目,族人须履行捐纳的义务,方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清代歙县潭渡黄氏规定:“今刊簿后定例,三年统行进主、上丁一次,一切捐银不作别用,尽归公匣。置买祭产,庶事望其小补于将来。”[19]类似黄氏宗族要求族众缴纳“进主”“上丁”的“主丁银”的规定,是徽州宗族普遍的做法。受此制约和影响,大量族内零散性的捐输名义上体现为无偿的自愿行为,个中不乏无奈之原委,此类情形虽具捐输之名而实乃照例献纳。尤其对于乏嗣之家,处理家产可靠的做法和例行的选择是输入宗祠、公祀或族会。如乾隆三十年(1765),祁门县二十二都二图四甲王古龙兄弟将田产“全入寻常祀,因乏嗣故耳”。[20]作为回报,捐输者乃至其近支祖先可在宗族永远享祀。在明清徽州,这种“输产入族”的现象十分常见,形式多样,属于明清徽州民间捐输与宗族置产的最基本形态。

第二,倡捐均派,即因公众事务需要而因时募集资产的做法,具有摊派性质。在民间文书中,此类倡捐合同屡屡可证。先看下例:

材料1:立合同众派首村等,今为春公古墓向被龙湾黄氏势占,使我子姓无凭伸诉,迄今百有余年。祖冤莫雪,今又奸谋复盟侵占溪口坟茔,以致讦告在案。幸蒙县主张公吊对原丈“信”字,新丈“短”字二千一百七十九、八十、八十一等号经册、纬册,察出洗补盖印情弊。其八十一号即我春公所葬之处,庭质之下诘究其实,龙湾词穷莫能掩饰,随即通详督抚各宪。是百余年平抹之祖塚遇此大可为之机,不可谓非春公在天之灵赫濯于今日也。祖墓显晦在于子孙今日一举,勿负平日报复之素志。今此急务首在议费,各村或照丁派,或支众匣以为使用。再各举贤能协同任事,踊跃争先以雪积世之仇。功成之日,酌议配飨,以彰其勋。犹恐人心不齐,立此合同为照。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廿八日

首村:世德、以愉、朝益;伦堂:文宁;葩庄:朝珍、赐福、瑞征、临亨;长豊:可进;星洲:名秀;琳溪:礼英、存濂、可旭;杨冲:祚纪;里田:元铭;新屯:序伦;资口岭:士彰;石佛:天征;遐保:应、书顺;水冲:福海;苦竹田:正序[21]

材料2:伏以木本水源,宜动孝思之念,春祈秋报(下缺)。首村宗祠派出篁墩,系承沛国,自(下缺)灾十三派云散星流难兴,鸿(下缺)功,虽栋折榱崩而株存(下缺)势效尤,从革从罚,罪既各惩,宜造(下缺),邀众派齐襄大事,诚恐日久月深,数典而忘其祖,年湮代远,标坟莫获其踪。叨祖先之庇,仗诸公之力,将头门修先而中进待后。价佑百金,捐宜从倍。事成而蝴蝶灰飞,急成扫墓;功竣而杜鹃泪洒,尤重标挂。敢竭鄙诚,恭疏短序,非敢谓奂(焕)然从新,亦犹告朔饩羊,有志者可以复右云尔。

议款规条列下:

一议捐费各派壮、幼丁出钱贰、壹百文,通派定例,支丁若干,各派族长查清□期,族长收领缴祠,不愿出□。

一议仕宦及殷寔(实)之派者,正捐外各宜踊跃乐输,毋得推辞。

一议出门捐费之选二、三人,酌路之远近三十、五十里之遥,每人日给钱壹、贰百文。如多用者公家不认。

一议经管银钱者公选正副二人,正者总管银钱、捐簿,出入诸事不问。副者用度一切开者登明草簿交正,各循天良,不得私用。

一议各派既捐之费各派族长收齐,着亲(下缺)。

一议派内或二三成派者,除正捐外,有乐输者(下缺)。

一议祠内督工修理者勿辞劳苦,须同心协力(下缺),之后来年扫墓仍遵旧例。

一议祠内租谷各处山场不得独归一人,原着首村派(下缺)弊,收租之家纳粮。

一议各派捐项或未齐者向各派族长催收。

一议捐费除正用外,若有仍余,或增田产数号,以备挂钱事费,不足再行加捐。

各派族长:资庄:观亮;遐宝:五十;葩庄:仲安;东洲:理明;长丰:贡三;新屯:文湘;里田:树型;琳溪:式文;首村:顺吉;

司事:顺吉、怀新、仲安

光绪七年 月 日吉立

各派列左:

长丰派:正丁、幼丁位,共计洋二十元,乐输英洋陆元整,辛字捌号收,贡三交出英洋二十元,癸闰月收入英洋陆元整。

东洲派:正丁廿八、幼丁八位,共计大钱陆千肆百文,内久(酒)钱七百文未交缴,辛字拾号收,理明交出丁钱六千四百文。

新屯派:正丁卅一、幼丁十四位,共计大钱柒千陆百文,辛字陆号收,文湘交出丁钱七千六百文,退还丁钱三百文。

资庄派:正丁十一、幼丁四位,共计钱贰千陆百文,辛字柒号收,观亮交出丁钱二千六百文,退还丁钱二百文。

水冲派:正丁廿一、幼丁十三位,共计大钱伍千陆百文,辛字念(廿)贰号收。

汪川派:壮丁十五、幼丁二十位,共计大钱五千五百文,辛字伍号收,乾亨(交出)丁钱五千五百文。

宋川派:壮丁十八、幼丁二十一位,共计典钱五千五百文,外有分派,侯查出即上族长起隆,辛字肆号收,起隆(交出)丁费钱五千五百文。

潜阜派:此派已止。

朱村派:正丁四、幼丁五位,共计钱一千三百文,辛字叁号收。光椿缴丁钱一千三百文。

隐堂派:

伦堂派:

星洲派:正丁一、幼丁一位,共计大钱三百文,辛字拾肆号收。廷章交出丁钱三百文。

下溪口派:此派已止。

真君殿:正丁三、幼丁五位,共计大钱一千一百文,辛字首号,映才、映福、映寿捐丁钱洋壹元整。映才、映福、映寿捐助本洋叁元整。收入英洋叁元。

古积田:老幼支丁面议丁银拾千文整,准于十月内老幼支丁单交付宗祠族长日孙。辛字拾壹号收,日孙交出丁钱十千文。乐输英洋五元,丙收英洋三元。

阐上:此派查老簿,注明于康熙年间已经革出。

葩庄:壮丁三、幼丁一位,共计大钱柒百文,辛字十七号收,仲安交出丁钱七百文。

里田:壮丁十四、幼丁十位,共计大钱叁千捌百文,辛字拾号收,树型交出丁钱三千八百文。光裕堂乐输英洋贰元,收入英洋二元。

遐宝:正丁三、幼丁二位,共计大钱捌百文,辛字拾叁号收,五十交出丁钱八百文。五十宗产乐输洋壹元伍角正,丁字元号收英洋一元五角正。

同官:

扬中:正丁三、幼丁七位,共计大钱一千三百文,辛字十二号收,交出丁钱一千三百文。

中洲:正丁六、幼丁二位,共计钱一千四百文,辛字贰号,长春捐丁钱一千四百文正,光绪三十三年。

环谷:正丁五、幼丁三位,共计大钱一千三百文,辛字玖号,收英洋壹元,钱二百文。乐输英洋叁元。

石佛:正丁六、幼丁一位,共计大钱一千三百文,辛字拾伍号,收友良交出丁钱一千三百文;癸字元号,收友良交出乐输英洋叁元;乙字元号,收友良交出乐输英洋两元。

琳溪:正丁廿五、幼丁十二位,共计大钱六千(内除正丁一名,幼丁二名),辛字拾玖号,收交出大钱五千三百五十文。庆善、玉筍捐输英洋二、一元正,丁字贰号收玉筍英洋壹元正;壬申收庆善英洋壹元正。

矶溪:正丁十八、幼丁九位,共计大钱四千五百文,辛字廿一号,收交出英洋四元,钱二十文。乐输洋叁元正。辛字廿一号收,辛卯收英洋贰元正。

山盈:正丁二、幼丁三位,计钱七百文,辛字二十号收钱五百文。

首村:壮丁、幼丁十二、四位,共计大钱二千八百文,辛字拾捌号收顺吉交出丁钱二千八百文。乐输英洋贰元正,乙字叁号收讫。

水路塘:正丁六、幼丁六位,共计大钱一千八百文,辛字廿三号收交出丁钱一千八百文。乐输英洋贰元正,乙字贰号收讫。[22]

材料3:立合同文约人润五公秩下班惠、继彩、立宗、继德等。窃自明诏兴学,我邑书院既改为高等小学堂,校额有限,继而在历口设一小学,夕(惜)额又满。然我乡地地面之大,非推广学务,断不足普及教育。前月我区合议以闪里为三都适中之地,建设合适学堂勖宜,所有筹办费易(议)三都派出。钱派我族,比立合同鉴定,我都三约均派分派,我族备出英洋贰佰元。只得佥同会商,议定丁会出英洋伍拾元,户口出英洋柒拾伍元,肆排共出英洋柒拾伍元。若日后费用不敷,定另筹款。此学不独有光门楣,而且文明进步,伏冀从事踊跃,毋得抗违。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一样六纸各收一纸存照。

宣统三年闰六月念贰日立合同文约人:闰五公秩下班惠(等)[23]

以上材料1系康熙年间休宁县朱氏为护坟保祖诉讼而立的募资合同;材料2系清末休宁朱氏所立的倡捐文书,可见倡捐均派的范围广,涉及众多支派;材料3系清末祁门县三个都因联合筹办学堂而倡捐。在募资形式上分别有:材料1为“各村或照丁派,或支众匣以为使用”;材料2为以“正捐”之名,不论正丁、幼丁,一律按丁口摊派;材料3中,实行从三都均派,到一都之内三约均派,再经地方宗族再分配。可以看出,基于诉讼统合、赋役承值、公众事务、公益互助等而倡捐均派,实属摊派性集资。在倡捐中,地方精英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材料2中,各宗族族长在劝捐、催收乃至经管中,颇为踊跃,可见一斑。对于捐输者,往往以“功成之日,酌议配飨,以彰其勋”等形式作为奖劝。

第三,劝导乐输,系指因公共事务,在宗族乃至地方社会劝导下,由仕宦之人、殷实之家捐献资产。如:

材料1:立议约合同人孙廷文、孙文周、孙天凤等,原始祖唐金吾上将军万登公住休邑黎阳,三世孙士良公卜居邑西江潭,又三世文一公、伟三公徙居江潭之上流曰罗木村,历喜十余,人丁繁衍。至明谷公经商两浙,累赀万余,乏嗣捐金,构创喜德祠,奉祀鼻祖万登公、忠燧公。然土木工繁,费用不敷,仰塘公及(弟)慕塘公各助己赀千余,始克告成。自兹以后,凡属枝孙皆得寓享此千古之盛典也。当时,伟三公派财力未克,弗获与事,今支颇裕,慨然动木本水源之思切,春秋烝尝三念,诒谷堂备赀十三金,为入世德祠初祭之费,南山公子廷文、廷武捐租九十秤,为公堂秤,为南山公历世配享。少峰公子文周、文祜捐租六十秤,秤为公堂秤,为少峰公历世配享。一则不负二租当时同迁之志;二则俾父得与配享之荣;三则后之子孙亦无忝不匮之思也。成议之后,各宜式好无尤,勿强弱兴思致伤族谊以来双耻。倘有远议之人必照堂规施整。今恐无凭,立此议约合同一样二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崇祯十年孟冬月初一日立议约合同人孙廷文、廷武、文周、文祜、廷三、廷光、记社、文华、应凤、文林、世贞、天凰、应魁、应输、应乡、应思、亢宗、应皋、应贡、应仁、应义、应礼、廷寿、应时、心起、文春、文、应祺、应登

   秉笔:余廷宾

   亲人:徐应寿

   族人:孙绍登

仰塘系天芝公,慕塘是天凤公也。[24]

材料2:永言孝思

吾宗自二世祖春公始迁海阳,派十有三支分繁衍,屹为望族者,今十八村矣。自春公葬溪口庙岭鼋山,佑启后人。向者系前人厥谋弗臧,遂致失业,使祭扫阙典历经百有余年。虽子孙常怀激愤,然报复无因。今幸际县主龙图再世,洞察民冤,犀照黄氏之奸谋。而吾宗各派为子孙者不弃此时之机,以复春公之墓,洩数百年之积恨。纵不能效襄公复九世之仇,然木本水源,使后世知忠孝之大节。愿吾宗各派诸公竭力输资,共襄盛举,以尽孝子贤孙之志,不胜幸甚,请书其名于左。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日谨致

首村:世观,字尚兵,输银二十两;家鼎,字文九,输银十两;邦礼,字季和,输银十两;邦超,字汉升,输银十两;字景伯;输银十两;可官,字登吉,输银十两,又输二十两;

上伦堂:士谌,字永符,输银一百两;邦孚,字崤雪,输银五十两;绣,字我文,输银五十两;

葩庄:朗,字元昭,输银三十两;赐,字天宜,输银十两;恒,字心如,输银三十两;帜,字汉旌,输银十两;镇,字公威,输银十两;濂,字若周,输银十两。[25]

材料3:盖闻水源木本,必溯由来。祖德宗功,尤宜崇报。所以馨香当荐享,而祠宇贵经营也。窃以晋宗至德统祠,丙午之岁拆旧重新。枕龙山而鸿基广辟,朝凤楼而鸟革高骞,非徒壮其高瞻,洵足安其灵爽。左昭右穆,绵百世以承祧,春祈秋尝,历千年而配享,可谓本源茂实,枝叶蕃昌也。巳讵遭粤匪猖狂,蛮氛肆扰,烽烟叠起,刁斗时闻。巍然高阁,大半摧残,洞若重门,几无关设,为之嗣者,目触心伤。今幸时富清晏,四镇安恬,邻村神庙祖庙,俱已绸缪。吾族宗祠支祠,半未修葺,其何以报祖德而笃宗祊乎!是以因公集议,询众筹谋,佥同有成规之可守,非踵事而增华。或取济于茶厘,或取资于铺项,各宜踊跃,无吝捐输,庶几集腋成裘,鸠工告竣。至于栗主神牌,源流必加深考,粉牒祀谱,世系渐次详登。从此螽斯麟趾,长发其祥,依然松茂竹葱,载笃其庆。谨启。

谨将本祠公议捐输丁工、妇饭、茶捐、店捐、行捐各款列后:

一议每丁每口丁工、妇饭,照例开载,粘帖公所收数。

一议本祠内支丁在于北京、江苏、浙江等处所开店业,每店照柜台日收生意钱数,每钱壹千文捐钱五文,自本年正月起至年终为满,公信到日按季缴付,随发执照。

一议祠内支丁今年所办茶箱往申江出售者,照箱数每箱捐曹平纹银壹钱正,由肇泰经收,当付祠内执照。

一议本祠内支丁,今年办茶出口外售卖者,照件数每件捐曹平纹银贰钱正。

一议本祠内支丁在于江浙所开茶行,照行内本年共做生意数目,每钱壹千文捐钱壹文。

一议店捐、茶捐、行捐,收缴之日,祠内给有收票,告成晋主之时,各将收票送投祠内,合成洋蚨壹佰元晋主位壹座,永远不祧,以昭奖励。其有不足数者,或找捐足,或于他人处凑足捐票均可。

同治七年正月日至德祠文会、司祠、司事仝具[26]

上举材料可见,劝导乐输是在地方乡族动员下,多由商贾之人、殷实之家“共襄盛举”,对于捐输者,乡族机构往往给付“收票”以凭,如:

重建惟善堂

今收到徽州鼎青号箱茶一千零七十二箱堆金陆千四百三十八文,此照。

同治十七日重建惟善堂厝捐收单[27]

与依例献纳、倡捐均派不同的是,劝导乐输所涉资产一般数量可观,涉及面广。小而言之,“捐资亢宗”者有之,如以上所举材料均涉一族公务之捐输;大而言之,甚至涉及捐助一乡、一邑之公益。如乾隆十七年(1752),“在扬徽商程扬宗乐输银六万两,以一半先为买谷积贮,以一半交典生息为将来增贮之计”;[28]清代休宁县汪田柱、徐名进各捐银五千两,“俱发乡城典铺生息,以为本邑士子乡试盘费”;[29]道光时,绩溪胡培翚与合邑绅士倡导商人募捐,“得银五千两,发典生息,每科以息银分给应试者旅费”;[30]道光间,歙县盐商汪仁晟“捐银千两发典生息,为阖邑应试者卷烛费”;[31]等等。类似的徽商捐输于徽州方志“义行”中比比可证。因捐输形成的公共资金,其经营管理往往由倡捐者、捐输者以及具有较高声望的乡族人士负责,从而形成地域性的经济实体。捐输者及其祖先在族内享受“得与配享之荣”,并且作为奖劝,或“登名入簿”“勒石标名”,或载入谱志,垂名“义行”。

第四,捐资立会。在明清徽州社会,民间具有“富庶则各醵钱立会”的传统。[32]兹以文会为例,如表2所示。

表2 文会部分整理

表2 文会部分整理-续表1

表2 文会部分整理-续表2

在徽州文献中,除了捐输文会外,诸如乐输祭祀会、经济会、公益会、娱乐会等之例已不胜枚举,使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助基础上的各种会社的发展颇为普遍和兴盛。

总之,由明至清,面对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面临社会的分化和竞争,徽州基层社会的经济组织化日趋普遍。捐输公益相沿成俗,置产互助深入人心。因家户合作、宗族统合、融资立会、社会公益而捐输的事例不一而足,形式亦多种多样,徽州民间互助基金和经济实体广泛存在。这对于认识明清徽州社会长期稳定和谐来说,颇具借鉴意义,是值得关注的。

围绕民间捐输而设立的各种基金,其管理主体有宗族、会社、行业协会、乡族机构等,并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机制。民间社会动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在地士绅和殷实贤能者的努力。倡导和奖劝捐输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或“登名入簿”,“勒石标名”;或载入谱志,垂名“义行”。在遗存的徽州碑刻、文书、谱志中,相关记载不胜枚举。实际上,碑刻和文书具有保存信息以备稽查之性质,对于捐输者的记载巨细兼赅。而在徽州方志等地方文献中,对于乐输公益者,往往“因事设例”,辟设诸如士习、孝义、质行、义行、尚义、乡善等目类,依例择选而旌表其荦荦大者,这与传统文献撰述具有历史选择性和叙事精英化密切相关。兹略举其例,以见一斑。

事例一:依据上海图书馆所藏的《鼎元文会同志录》记载,该文会系道光庚子年(1840),莅任祁门县令的方殿谟示谕县内城乡,[33]要求“每甲必出一人应童子试”,以振兴科考。而二十二都僻处祁门县西部,当地居民“善田畴,务山植,勤樵采”,[34]“因山多田少,地瘠民贫,以故习举子业者甚少”。[35]以此为契机,是年,该地人士积极响应县令谕示,在合都绅耆主导下,随即创建文会,名曰“鼎元”,并设立公所,制定章程,倡导都内各村乐输田产入会。作为动员和奖劝,兴会原本重要举措之一是“勒石标名,以垂诸远”,因“会馆未建,石无所安”,权宜之间,而以刊刻会簿“汇集规则、田亩、契据”,以供乐输“同志之人执照”。

文会原始会产源于自愿捐输,并拥有独立户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捐输人户所在的13个村落,共涉8个姓氏。8姓捐产入会以田租为大宗,签订契约凡78份,共计租数1064秤有余。[36]《鼎元文会同志录》中所涉捐产最多者为洪承业,共捐田租一百零三秤四斤(折合田亩为10亩左右),然笔者仔细检视徽州府及祁门县相关志书,其人其事于方志文献中并未见载。

事例二:乾隆年间,“上巡幸江南,见安徽各属城垣有坍塌之处,谕令修葺,安徽共计三十四城,祁在檄脩之内”。在此背景下,乾隆二十八年(1763),祁门县发动“合邑里户、绅士、商贾人等”捐修城垣,由此编撰而成《祁门修改城垣簿》。[37]据记载,本次捐输登载簿册的“里户”,即以图甲为单位,每甲均主要以总户形式登录的户名,借以登记捐输银两数额,募集资金凡一万三千余两。对于如此大规模的地方捐输,在道光祁门县方志中,相关记载仅涉及两例。具体如下:

汪有修,字叔永,居大坦,布政司理问衔,乾隆二十七年修城乐输多金,全力经营,合邑德之。[38]

汪宗泗,字天叙,伦坑监生,乡邑大事辄以身任。乾隆壬午诏安徽修城,知县吴嘉善举为总理,殚心竭力,年余告成,己亥倡改黉宫,拓围墙造龙门,建亭于先锋,是年乡试获售者三人,又建报慈亭于伦坑口,四时施茶以饮行者。[39]

上引汪有修在城垣修建中,被推举为董事,且“好义捐赀,独任经营,合邑颂之”。[40]王宗泗系总理修建城垣的总理之一,且“乡邑大事辄以身任”。而诸如“戴起源典六百两、众米号共七百两”等商号捐输,其人其事亦未见载于志书。

事例三:道光五年(1825),黟县监生潘元宽、潘崇德,以及生员潘崇仁、潘崇照等联名给县主递交了一份“禀呈”。主要缘由为:嘉庆年间,黟县编修县志,在县志编修采访中,其祖父潘启华、父潘文杲,精通“岐黄术”,且孝友多义,被采访人“举人卢文鸿、副贡生王秉铎等采录义行”,但“分纂应在孝友,乃刊列仅载于艺术”,即在县志编修过程中父祖记载被一再降格,最终仅以“善岐黄术”简略载入“艺术”。嘉庆志成书后,潘氏子孙耿耿于怀,已经“禀呈在案”,没有被更改。这份禀呈是黟县撰修道光续志时所递,希望续志撰修能够将父祖传记从“艺术”更改为“孝友”或“尚义”,使得“款类合宜,以成信志”。然而,考诸黟县道光续志,同治三志,禀呈中所涉的潘启华、潘文杲的记载并未更易。

通过上述事例,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方志“义行”等人物具有“光竹帛范乡闾”的风教功能,人物志的分类颇为审慎。早在宋代,《新安志》主纂罗愿即强调方志编修,“皆有微旨”“必使涉于学者纂之”。从黟县志编修实践看,为预修志书,注重采访。并要求人物志“皆屡经考订,务臻确核。又有人微事信,实可嘉尚者,亦甄录之,以阐幽潜。其呈请新增者,必族邻具结,由学勘复,始为创草。又征阖邑绅耆至明伦堂公同检阅,始为付刊。冀其名实相副,可征信焉”。[41]另一方面,正因为方志编修由“涉于学者纂之”,“阖邑绅耆公同检阅”,难免重身份而轻行实,上述祁门修建城垣的捐输动员,能载方志的汪有修、汪宗泗,与其说因为“义行”,不如说与他们以“布政司理问衔”“监生”身份参与其事,与在地方社会赢得地位和声望密切相关。进一步揆诸徽州方志,载入“义行”的人物,论其身份,屡屡可见“国学生”“郡庠生”“邑庠生”“太学生”“邑诸生”“贡生”“监生”“职监”“职员”“五品衔”“内阁中书衔”“府知事衔”“州同知衔”“县同知衔”“文林郎”“登仕郎”等。徽州商人借助义行而登入志书,尽管在由明至清日益多见,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商贾“可光竹帛”的空间仍属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财富与身份相结合,方可载入志书。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1]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间文献与明清徽州乡村治理研究”(18AZS011)之中期成果之一。

[2] 相关研究参见吴滔《明清时期苏淞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陈业新《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赵晓华《清代赈捐制度略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王宏斌《报效与捐输:清代芦商的急公好义》,《盐业史研究》2012年第3期;方志远《“冠带荣身”与明朝国家动员——以正统至天顺间赈灾助饷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在清代,日趋制度化的捐纳与荒政亦密切相关,然而捐输与捐纳之间颇有异同。关于清代捐纳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许大龄《清代的捐纳制度》,哈佛燕京社,1950;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其他相关论著参见韩祥《近百年来清代捐纳史研究述评》,《西华师大学报》2013年第4期。

[3] 本文基于考察明清徽州社会经济组织化与民间公益互助关系的角度,将豪富商民赈荒济贫,殷实之户乐输公益,有力之家献产入族以及乏嗣绝户输产入公等义善之举均纳入民间捐输考察范围。

[4] 考诸徽州志书,涉及捐输记载的主要体例有“义民、士习、民行、乡善、孝义、孝友、孝行、质行、忠义、尚义、义行”等目。

[5] 赵不悔修、罗愿纂,淳熙《新安志》卷8《义民》(点校本),黄山书社,2008,第258页。

[6] 明代前期,徽州今存志书凡3部:永乐《祁阊志》、弘治《徽州府志》、弘治《休宁县志》。

[7] (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中《劝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8] 永乐《祁阊志》卷7《士习》。

[9] 弘治《徽州府志》卷9《人物三·忠节》。

[10] 弘治《徽州府志》卷9《人物三·忠节》。

[11] 弘治《徽州府志》卷9《人物三·孝友》。

[12] 万历《歙志》卷7《良民》。

[13] 万历《歙志》卷10《货殖》。

[14] 万历《程典》卷19《宗法志》。

[15] 郑振满认为,明代中叶赋役与财政体制的改革,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三联书店,2009,第8页)。方志远认为,明代立国百年之后,国家动员在民众中的号召力,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开始下降。此后明代对社会赈济等事务,更多是走政府倡导、民间救助的道路(《“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16]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花山文艺出版社,2015,第218~219页。

[17]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234页。

[18] 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104页。

[19] 《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一《祠制·主丁凡例》,咸丰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0] 《乾隆元年起至三十年止王鼎盛户各位便查清册》,清写本1册,参见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3册,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21] 《清康熙徽州朱氏众派立收取祖墓诉讼案议费之合同》,载《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22] 《光绪七年休宁首村朱氏宗祠修葺捐助款登录册》,载《休宁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按:从材料看,正丁、幼丁每位捐钱分别为200文、100文。

[23] 《祁门二十二都红紫金氏文书》,载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357页。

[24] 《道光三年休宁孙世德祠簿抄白》,载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2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

[25] 《康熙47年徽州朱氏首村等派为祖墓诉讼案捐银名册》,载《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26] 《故纸堆》丙册,第30~31页。

[27] 《故纸堆》丙册,第37页。按:以上收单亦系刊印的格式文书,文中下划线内容系墨迹手填,中缝有“联单天子第三十一号收,堆金钱陆千四百三十八文”字样。

[28] 民国《歙县志》卷15《艺文志·惠济仓题疏》。

[29] 道光《徽州府志》卷3《营建志·学校》。

[30] 道光《徽州府志》卷3《营建志·学校》。

[31] 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义行》。

[32] 嘉庆《黟县志》卷3《风俗》。

[33] 按:“方殿谟,浙江人,进士,道光二十年署,二十一年去。”参见(清)周溶修、汪韵珊纂,同治《祁门县志》卷20《职官表》,《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55册,第202页。

[34] (清)周溶修、汪韵珊纂,同治《祁门县志》卷5《舆地志·风俗》,第59页。

[35] 《鼎元文会同志录·文会记》。

[36] 按:依据《乾隆元年起至三十年止王鼎盛户各位便查清册》中所载“田一百二十八亩六分六厘,计租一千四百零七秤”等类似数据,可以推算每亩计田租为10~11秤。由此可见,鼎元文会醵集田租1064秤有余,计田亩应在百亩左右。参见《乾隆元年起至三十年止王鼎盛户各位便查清册》,写本1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

[37] 《祁门修改城垣簿》,1册,乾隆三十六年刻本。

[38] 道光《祁门县志》卷30《人物志·义行》,《中国方志丛书》,第1096页。

[39] 道光《祁门县志》卷30《人物志·义行》,第1097页。

[40] 《祁门修改城垣簿》卷首《修改城垣始末》。

[41] 嘉庆《黟县志》卷首《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