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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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41-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及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宁夏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共八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宁夏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拆除、维修、改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四、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及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宁夏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

六、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以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表示。定额人工单价为:普工113元/工日、一般技工141元/工日、高级技工169元/工日,是按宁夏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结合定额人工消耗量水平测算取定。

3.本定额人工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2.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3.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现场拌和配合比执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9版),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5.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6.本定额的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采用《宁夏工程造价》(2019年第3期)发布的价格信息,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9版)确定。

7.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价格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机械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不列入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使用费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9版)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九、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距。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距。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楼地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自然地坪为基准面,操作高度综合取定为3.6m,超过部分按各章规定单独计算。

十、本定额已考虑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定额水平。

十一、旧材料保护性拆除及使用。

1.拆除工程:尽量保护可利用的旧材料,对旧材料回收率定额不作规定。保护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进行重复利用的拆除,拆除后的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2.整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拆除后的旧料。利用旧料制作构件时,可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9版)执行。除本定额相应章节另有规定外,建筑工程修缮按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01,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安装工程修缮按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2,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0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

十三、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

十四、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调整后的人工、机械参与取费。

十六、本定额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另有说明的除外。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八、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