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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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0107)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二、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定额制作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三、设计刨光的屋架、檩条、屋面板在计算木料体积时,应加刨光损耗。方木一面刨光加3mm,两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板一面刨光加2mm,两面刨光加3.5mm。

四、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五、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六、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