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 关于卡尔·伊坎其人
1987年美国电影《华尔街》里的主角哥顿·盖柯说过一句话:“我的使命不是创造,而是占有。”这反映了华尔街世界闻名背后的实质只是资本再次分配的一个场所。在那个时代中,活跃了大批当时乃至现在都十分有名的投资银行家和金融大鳄,比如布恩·皮肯斯、詹姆斯·戈德史密斯、索尔·斯坦伯格、迈克尔·米尔肯,当然也包括卡尔·伊坎,这些人还有另外一个名称——“企业掠夺者”(corporate raider)。这个时代以20世纪90年代米尔肯的坠落和为这些掠夺者们提供资金安排的投资银行德崇证券的关张开始而终结了“咆哮的80年代”,直到今天,只有卡尔·伊坎一人仍然活跃在资本收购和兼并市场上。
所谓“企业掠夺者”,他们之所以被这么称呼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购者,在于他们通常只是把收购作为获利的手段,而对企业经营本身并无太大兴趣(他们也不同于被动投资者,即持有一定股份而不介入经营),正因为此,他们也更容易被人认为是“空手套白狼”。他们在确定目标企业的时候往往带有价值投资者的眼光,一旦开始收购,他们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迫使被收购企业做出回应以获利。这些回应包括但不限于:以高价收购之前被掠夺者们以较低市场价格吸纳的股份,以阻止收购;寻求“白衣骑士”施以援助;收购其他“坏”资产以降低掠夺者的收购胃口;法律诉讼;等等。有些时候,即便企业把该做的都做了,依然无法抵御掠夺者的进攻。掠夺者在获取企业以后,通过分拆企业的优良资产高价出售也可以获利而脱身。我们可以看到,成为掠夺者目标的企业最终不是正常经营被搅乱,就是企业资产支离破碎甚至最后消失。可见掠夺者似乎是个市场的破坏者,可是掠夺者仍然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这是由于掠夺者有个十分响亮的口号,即“为投资者说话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美国企业治理机制上,“委托代理”一直是个问题,企业所有者依赖管理者的经验来为自己的财富增值,但企业的管理层很多时候却并不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尤其是当企业所有者是分散的投资者的时候,所有者对管理者的干预能力是相对薄弱的,毕竟所有者和管理者对企业的信息获取是不对称的。于是,分散的股东相对一个强大的内部人的管理者而言是乏力的,甚至是无能为力的。这个时候,掠夺者的出现恰恰符合了所有者的这一需要,掠夺者可以通过市场收购客观上抬高企业的股价;一旦收购成功可以更换整个管理层,精简企业运营成本;更重要的是,掠夺者的存在可以随时提醒企业管理层,一旦企业经营不善,缺乏效率,就很可能成为掠夺者的下一个目标!最后这点可以说是有一定意义的,因为这是以一个市场行为来约束和规范另一个市场行为,是值得监管者注意的。
当然,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基础不同,企业的运行机制也有差异,投资者的监管也存在差异,但是从普遍意义上看,20世纪80年代美国所发生的收购风暴在现在的中国也存在发生的土壤,这是因为:(1)中国经历了十年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急速增加,形成富余资本,这些富余资本为收购家提供了资金的保障;(2)中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没有国家背景的上市企业,这些企业在运行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容易成为收购方的目标;(3)涉及敌意收购(hostite takeover,又称恶意收购)的法律和执行实际案例不多,这就给如何解释和判定造成了不确定。
不可否认,在敌意收购中往往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副产品,因此对于政府或者监管者来说,如何对这样的收购加以鉴别,以鼓励真正的可以改善投资者地位的收购行为,限制打着“改善地位”的幌子而其实损害企业正常经营的收购行为,是个难题。平衡的监管可以促进长期的资本市场繁荣,吸引更多投资者,盘活资金;反之,则会破坏稳定的市场和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