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上、下)(中国断代史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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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后期的腐朽统治和严重的社会危机

一、剧烈的土地兼并和农民的沉重负担

1.蒙古贵族官僚以“赐田”形式抢占土地

元朝一代土地兼并剧烈,当蒙古贵族进占中原地区时,他们就大肆抢占土地作为牧场。到了元朝后期,蒙古贵族随着进占汉人农业地区时间的延长,从汉族地主那里学会了向农民征收地租的剥削手段,因此,对掠夺土地更为贪婪。他们获得土地的方法之一是由皇帝“赐田”。除了蒙古贵族以外,色目和汉人官僚也同样被赐予田地。这种赐田,在元世祖时,一般不过百顷,个别的有赐给千顷的,如忽必烈赐撒吉思益都田千顷。到元朝后期,赐给千顷土地就习以为常了,甚至有赐田万顷的,如伯颜在泰定(1324—1327年)以前已赐田五千顷,到元顺帝至元二年(1336年)又一次赐田五千顷。在江南膏腴地区赐田的情况也日趋严重,世祖时,赐郑温常州田三十顷,赐叶李平江田四十顷,最多时也只八十顷,但到武宗时,竟赐琱阿不剌平江田一千五百顷。文宗曾赐燕铁木儿平江官地五百顷(1)。这些蒙古贵族和官僚以赐田的形式获得土地,以租佃的方式向农民进行剥削。如武宗时,一个大臣占江南田一千二百三十顷,收租五十万石,每亩租粮高达四石。如此苛重的地租,真是对农民敲骨吸髓的剥削。元朝政府还拨给官僚职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在江西地区,三品官职田的佃户有五百至七百户,下至九品小官,还占有佃户三十至五十户(2)。这些官僚对佃户的剥削非常苛重,“闽宪职田,每亩岁输米三石,民率破产偿之”(3)

2.寺院和汉族地主对土地的兼并

元朝统治者竭力利用宗教来麻痹人民。元代全国寺观林立,僧道人数极多,元朝后期更是恶性发展。元顺帝至元三年(1337年)嘉兴路竟有僧道二千七百人(4)。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白云宗总摄沈明仁竟有僧徒十万人(5)。当然,这些所谓的僧徒,绝大部分是寺院大地主的佃农,由此可见当时寺院势力的猖獗。元朝政府将大量土地拨给寺院,其数字十分惊人,如元顺帝“拨山东地土十六万二千余顷属大承天护圣寺”(6)。除了由元朝政府拨给赐田以外,这些寺院大地主更是贪得无厌地强抢豪夺,如上所说的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即“强夺民田二万顷”(7)。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据当时中书省的统计,江南诸寺佃户达五十余万(8)

除了上面所说的蒙古贵族官僚以及寺院大肆兼并土地以外,一般汉族地主也不甘落后。“江南富户侵占民田,以致贫者流离转徙”(9)。“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10)。元统(1333—1335年)初“松江大姓,有岁漕米万石献京师者”(11)。这就形成了“大家收粟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12),“贫者愈贫,富者愈富”(13)的情景。

3.农民的沉重负担

在蒙古贵族、官僚、寺院和地主掀起的土地兼并狂潮中,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土地,分收籽粒,以充岁计”(14)。他们在元朝政府和地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剥削下,生活于竭蹶艰难之中,每遇青黄不接或水旱灾歉之际,就只好向地主、商人借高利贷,挨至秋成时,辛苦一年所得粮食,除田主分受外,“尽数偿之,还本利更有不敷”,甚至“抵挡人口,准折物件”,以致逃避在外,“土田荒废”(15)。农民除了向地主交纳地租以外,还要负担元朝政府的赋税徭役。当时的赋税“日增月益”,到天历(1328—1329年)年间,比至元(1280—1294年)、大德(1297—1307年)时,“盖增二十倍”(16)。有一种叫包银的捐税,竟规定每家纳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17)。地方官于征收时往往额外多收,如江西饶州路“州县征之加十倍”(18)。在江南,佃户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有的地区,地主可以把佃户随土地一起出卖,叫做“随田佃客”。元朝法律规定,“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19)。这就从法律上给予了地主可以随意杀死佃客而不必偿命的权力。

二、民族压迫政策

蒙古统治者为了巩固他们的政权,为了紧紧地控制人数上远比蒙古族为多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实行了严厉的民族分化和民族压迫政策。蒙古统治者严禁蒙古人汉化,禁止蒙古人与汉人通婚,以使蒙古族保持其特有的风俗习惯。并“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20),人为地造成蒙汉两族的民族隔阂。元朝统治者还把全国分成四等人: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维吾尔人和中亚及欧洲各族人民,也即是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第四等是南人,即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以及当地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元朝统治者对这四等人的待遇各不相同。蒙古人居上。其次为色目人,蒙古贵族利用他们来监视和协助统治汉人、南人。南人的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和压迫。名义上汉人的地位要稍高于南人,其实他们受歧视和压迫的情况,和南人也没有什么区别,蒙古统治者在实行民族压迫措施时,往往把汉人和南人并列在一起不加区分。这种“四等人”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元朝一代始终执行着,贯彻到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而且越到后来越为严厉。在元初忽必烈时,蒙古统治者为了笼络汉族地主,还有少数汉人担任中书省左右丞相的官职。元世祖以后,蒙古统治者以为天下已得,中央省、台、院的长官就没有汉人的份了。如至正六年(1346年)元顺帝任命贺惟一做御史大夫,但贺惟一因“故事,台端非国姓不以授”(21),辞不敢做。元顺帝赐他蒙古姓,又改名太平,这才做了。至于南人则一直被排斥在中央省、台、院的官僚机构之外,“自世祖以后,南人斥不用”。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二年,由于农民起义的不断发生,元朝统治者为了收拾人心,令“南士皆得居省、台”,遂擢升贡师泰、周伯琦两人为监察御史,但也不过是不起什么作用的七品小官(22)。地方行省平章等官,“承平之时,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23)。一般汉人官僚可以做行省以下路府州县的“总管”,但蒙古统治者也仍然要设法牵制,往往以色目人担任总管之下的同知。同时,元朝统治者又设了“达鲁花赤”的监临官,它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汉人是不能问津的。而总管和同知都要受达鲁花赤的指挥,成为实际上的最高长官。元朝的法律也充分反映了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内容,它对蒙、汉两族很不平等。汉人犯法由刑部审理,但蒙古、色目人犯法,刑部不得过问,由大宗正府审理。这就是说,蒙古人除了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庇护以外,还受到大宗正府这一特别法庭的保护。汉人、南人犯盗案要在臂上刺字,而蒙古、色目人则免刺。更为不平的是,刑法上竟有这样的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这就是用法律来捆住汉人的手脚,任凭蒙古贵族、地主宰割。甚至有蒙古人因争吵乘醉殴死汉人者,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24)了事。在科举和学校方面,元朝政府也根据“四等人”的标准,对汉人和南人实行严格的限制。如在科举考试中,对汉人的试题难、要求高、名额少。就人口总数讲,汉人和南人远远超过蒙古、色目人,但元朝统治者却规定会试时,“取中选者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学校录取学生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如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的京师蒙古国子学(收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台官员的子弟),“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25)。而科举中选或学校毕业授官时,又往往分配给汉人、南人以最低最劣的职位。蒙古贵族和上层色目人还可以通过“怯薛”出身出入官场。“怯薛”就是宫廷的禁军宿卫,蒙古贵族子弟往往通过宿卫宫廷爬上显赫的地位,“常加显擢”(26)。元末时人陈高,曾遇到一个不识一字却得到高官厚禄的蒙古少年,因而感叹一批汉人穷秀才皓首穷经,孜孜黄卷,但结果却是“年年去射策,临老犹儒冠”(27)。当时人王祎对汉族知识分子所处的穷困境地和艰于仕进的状况,也一再发出愤愤不平的慨叹,说:“士生今时,欲以所学自见,亦何其难也。”(28)“为士于今日者,宜其穷困颠踣视昔有加,其心甚劳,而力甚艰也。”(29)蒙古统治者为了防止汉族人民的反抗,不断地下令没收汉人、南人的军器,把坏的销毁,比较好的交给色目人用来监视汉人,精良的武器收放到武器库里,以备蒙古人使用,甚至规定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

蒙古统治者推行的民族歧视、压迫政策,主要还是针对广大汉族劳动人民的。至于一般汉族地主阶级,虽然在仕途上遭到了一些排挤和打击,但他们和蒙古贵族的基本阶级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元朝政府对汉族地主压迫和剥削农民的阶级利益则处处维护,丝毫不加抑制。所以,元朝时期,汉族地主仍能肆无忌惮地进行土地兼并。同时,元朝政府虽然竭力提高蒙古族的政治地位,在经济上也大力扶植,但这些政策的实际获益者,也只是蒙古贵族阶层和蒙古族中的上层分子,至于蒙古族中的广大贫苦人民,同样受到残酷的压迫和剥削。草原上的蒙古人民,在繁重的军役和蒙古贵族的压迫剥削下,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尤其在遇到旱灾和大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往往衣食无着,冻饿而死。文宗至顺二年(1331年),兴和路“蒙古民万一千一百余户,大雪,畜牧冻死”(30)。仁宗延祐七年(1320年),“和林民阎海瘗殍死者三千余人”(31)。所以,在草原上的蒙古人民往往大批逃到大都、上都和陕西等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大都“北来贫民八十六万八千户”。文宗至顺三年(1332年),蒙古军“流离至陕西者四百六十七户”。这些大批逃荒到内地的蒙古贫民,往往把自己的子女卖为奴仆,《元史》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屡见不鲜。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北来饥民,有鬻子者”。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帝谕省臣曰:比闻蒙古诸部贫乏,往往鬻子女于民家为婢仆”。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的一个上谕中也提到“蒙古子女鬻为回回、汉人奴”的情况。而元朝政府对待这些蒙古贫民同样采取镇压政策,要求他们“毋擅离所部,违者斩”(32)

三、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政治的腐朽

元朝从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元到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元顺帝被朱元璋赶出大都(北京),前后历时九十八年。忽必烈于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病死,一共做了三十四年皇帝,这是元朝的全盛时期。从忽必烈死后到元顺帝妥欢帖木儿即位(1333年),四十年间换了十个皇帝,平均每四年就要换一个皇帝。其中从致和元年(1328年)到元统元年(1333年)更是年年换皇帝,六年中换了五个皇帝。他们都是在皇室贵族间经过互相残杀而上台的,为了夺取皇位,演出了一场场父子、兄弟相争的丑剧。蒙古贵族的大臣们也都分成派别,投靠他们各自的主子,参加这一争斗。如武宗、仁宗、泰定帝及文宗,都是蒙古贵族大臣们拥立的。在纷争中得势的君臣们,根本不管社会生产和国家政事,惟知搜刮民脂民膏供他们挥霍,奢侈腐化成风。如成宗死后,武宗海山抢得皇帝宝座,于是就对拥护他的一些贵族、大臣滥予赏赐,弄得国库虚竭。他在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五月即位,到八月,只三个月时间,赏赐“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弄得“两都所储已虚”。当时“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33)。至大四年(1311年)武宗死,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他于即位的当月,“以诸王朝会,普赐金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两,银百八十四万九千五十两,钞二十二万三千二百七十九锭,币帛四十七万二千四百八十八匹”(34)。就这样,不到一年时间,用钞达二千万锭。当时的臣僚奏称:“每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35)财政费用成倍地增长,而其亏空也与日俱增,到元末至顺二年(1331年)元朝政府支出经费,“以(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以前较之,动增数十倍。至顺经费缺二百三十九万余锭”(36)

元朝末期,政治腐败,贪污贿赂之风盛行。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御史台臣言:“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贿免。”(37)政府卖官鬻爵,“高下有定价”。官吏搜刮钱财的花样更是名目繁多,“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赉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方,补得近职曰好窠窟”。甚至连职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的肃政廉访司的官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捡钞秤银,殆同市道”,真是“罔然不知廉耻为何物”!(38)元朝政府任用的一些蒙古官吏,很多是不学无术的家伙,有的甚至根本不识汉字,要题判署事,及写日子,七字钩不从右“七”转,而从左转,见者为笑(39)。蒙古军队到了元朝末期,也十分腐化,部队的将领多为蒙古贵族承袭,惟知贪图享受,沉溺酒色,“但以飞觞为飞炮,酒令为军令,肉阵为军阵,讴歌为凯歌”(40)。顺帝时的御史大夫张桢,当农民起义军毛贵部攻下山东时,他上疏陈十祸,其中讲到元朝政府及统军将帅之腐败情况时说:“臣伏见调兵六年,初无纪律之法,又无激劝之宜,将帅因败为功,指虚为实,大小相谩,上下相依,其性情不一,而邀功求赏则同。是以有覆军之将,残民之将,怯懦之将,贪婪之将,曾无惩戒,所经之处,鸡犬一空,货财俱尽。及其面谀游说,反以克复受赏。”(41)这样的政府,这样的将帅,自然不能统兵作战,而只能残害人民。

蒙古统治者为了麻痹人民,大肆宣传宗教迷信思想,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来修筑寺院和“作佛事”,元朝后期更是有增无已。英宗为了“建寿安山寺,给钞千万贯”,“役卒七千人”,“冶铜五十万斤,作寿安山寺佛像”(42)。谏造佛寺的御史观音保等人竟被杀死。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宣徽使统计,每年内廷作佛事,要用面四十三万九千五百斤,油七万九千斤,酥二万一千八百七十斤,蜜二万七千三百斤(43)。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各寺作佛事,日用羊九千四百四十”(44)

元朝后期统治者的骄奢淫逸,肆意挥霍浪费,造成国库虚竭,财政极度困难。于是元朝政府除了加重赋税以外,又用滥发纸币的办法来剥夺人民,使得币制混乱,形成恶性的通货膨胀,人民生活更为艰难。

由于统治者不关心生产,不组织防灾抗灾,致使水、旱、蝗灾以及疾疫不断发生,无灾成灾,小灾变大灾。从泰定帝(1324年)开始到1368年元亡,在这四十多年时间中,关于天灾的记载史不绝书。泰定元年(1324年)“两浙及江东诸郡水、旱,坏田六万四千三百余顷”(45)。陕西“自泰定二年至是岁(天历元年,1328年)不雨,大饥,民相食”(46)。天历二年(1329年)“陕西诸路饥民百二十三万四千余口,诸县流民又数十万”。当时大批流民因饥饿“自嵩、汝至淮南,死亡相藉”(47)。据河南廉访司言:“河南府路以兵、旱民饥,食人肉”,“饿死者千九百五十人”(48)。至顺元年(1330年)广德、太平、集庆等路饥民凡数百万户。“汴梁、怀庆、彰德、大名、兴和、卫辉、顺德、归德及高唐、泰安、徐、邳、曹、冠等州饥民六十七万六千户,一百一万二千余口”,“松江、平江、嘉兴、湖州等路水漂民庐,没田三万六千六百余顷,饥民四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余户”(49)。元统元年(1333年)“大霖雨,京畿水平地丈余,饥民四十余万”,“黄河大溢,河南水灾,两淮旱,民大饥”。元统二年,江浙大饥,饥民五十九万余户(50)。至正十二年(1352年)“大名路开、滑、濬三州,元城十一县,水旱虫蝗,饥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口”(51)。至正十四年曹州、汴梁、白茅堤、金堤等处三次决口,给河南、山东等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52)。同年,“江西、湖广大饥,民疫疠者甚众”(53)。至正十九年(1359年)“山东、河东、河南、关中等处蝗飞蔽天,人马不能行,所落沟堑尽平,民大饥”,“蝗自河北飞渡汴梁,食田禾一空”(54)


(1) 《元史》卷134《撒吉思传》,卷138《伯颜传》,卷154《郑温传》,卷173《叶李传》,卷184《王都中传》,卷118《琱阿不剌传》,卷32《文宗纪》。

(2) 《元典章》卷25《户部》11《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3) 苏天爵:《滋溪文稿》卷9《元故太史院赠翰林学士齐文懿公神道碑》。

(4) 《元史》卷190《赡思传》。

(5) 《元史》卷26《仁宗纪》。

(6) 《元史》卷41《顺帝纪》。

(7) 《元史》卷26《仁宗纪》。

(8) 《元史》卷20《成宗纪》。

(9) 《元史》卷20《成宗纪》。

(10) 《元史》卷23《武宗纪》。

(11) 《元史》卷184《王克敬传》。

(12) 余阙:《青阳集》卷3《宪使董公均役记》。

(13) 危素:《危太仆续集》卷9《书张成基传后》。

(14) 《元典章》卷19《户部》5。

(15) 《元典章》卷19《户部》5。

(16) 《元史》卷93《食货志》。

(17) 《元史》卷93《食货志》。

(18) 《元史》卷184《王都中传》。

(19) 《元史》卷105《刑法志》。

(20) 《元史》卷39《顺帝纪》。

(21) 《元史》卷140《太平传》。

(22) 《元史》卷187《贡师泰周伯琦传》。

(23) 《元史》卷186《成遵传》。

(24) 《元史》卷105《刑法志》。

(25) 《元史》卷81《选举志》。

(26) 《元史》卷82《选举志》。

(27) 陈高:《不系舟渔集》卷3《感兴诗》。

(28) 王祎:《王忠文公集》卷4《送朱仲桓序》、《赠熊君序》。

(29) 王祎:《王忠文公集》卷4《送朱仲桓序》、《赠熊君序》。

(30) 《元史》卷35《文宗纪》。

(31) 《元史》卷27《英宗纪》。

(32) 《元史》卷22《武宗纪》,卷26《仁宗纪》,卷34、36《文宗纪》,卷27《英宗纪》,卷29《泰定帝纪》。

(33) 《元史》卷22《武宗纪》。

(34) 《元史》卷24《仁宗纪》。

(35) 《元史》卷24《仁宗纪》。

(36) 《元史》卷184《陈思谦传》。

(37) 《元史》卷26《仁宗纪》。

(38) 叶子奇:《草木子》卷4《杂俎篇》。

(39) 叶子奇:《草木子》卷4《杂俎篇》。

(40) 叶子奇:《草木子》卷3《克谨篇》。

(41) 《元史》卷186《张桢传》。

(42) 《元史》卷27、28《英宗纪》。

(43) 《元史》卷202《释老传》。

(44) 《元史》卷24《仁宗纪》。

(45) 《元史》卷29《泰定帝纪》。

(46) 《元史》卷32、33《文宗纪》。

(47) 《元史》卷32、33《文宗纪》。

(48) 《元史》卷33、34《文宗纪》。

(49) 《元史》卷33、34《文宗纪》。

(50) 《元史》卷38、42、41、43《顺帝纪》。

(51) 《元史》卷38、42、41、43《顺帝纪》。

(52) 《元史》卷38、42、41、43《顺帝纪》。

(53) 《元史》卷38、42、41、43《顺帝纪》。

(54) 《元史》卷45《顺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