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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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厂际管道  pipelines engineering between petrochemical projects

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相互间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敷设在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2.0.2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2.0.3 暗沟(渠)  ditch(canal)

无法直接观察的雨水、污水、电缆、热力管道等的通道,其特征是侵入可燃介质后可形成爆炸空间。

2.0.4 人员密集区  densely populated area

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建(构)筑物或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