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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厂际管道应进行水力计算和瞬态水力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采取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措施。厂际管道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物性和运行工况进行热力计算。
5.1.2 厂际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及四级地区管道强度设计系数计算所得壁厚的1.2倍。
5.1.3 厂际管道可设置交接计量设施。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能够远程及就地操作的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5.1.4 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设施。
5.1.5 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运行需要,必要时厂际管道可在上下游界区内设置清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