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废液处理及利用工程应与生产机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2 废液处理及利用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能力应与所服务机组的处理能力相匹配;
2 废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源头减量和循环回用;
3 设备和材料选用应满足工作条件和环境要求;
4 工艺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装备水平宜满足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
5 废液处理设施宜靠生产机组就近布置;
6 废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的有关规定;
7 废水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的有关规定。
3.0.3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技术规范》GB 51093的有关规定。
3.0.4 不锈钢冷轧退火酸洗机组采用中性盐预酸洗时,应设置硫酸钠再生装置。
3.0.5 酸洗机组采用混酸酸洗时宜设置混酸再生装置。
3.0.6 硅钢酸洗机组和高强钢酸洗机组宜设置硅泥去除装置。
3.0.7 钝化废液、耐指纹废液、磷化废液等特殊废液,应单独收集,宜设置废液处理设施或收集后委托专业机构集中处理。
3.0.8 碱性废水、酸性废水、含铬废水、含油废水、电镀废水等,应分质分类收集后排放至废水处理站处理。
3.0.9 管路布置宜遵循无腐蚀性介质管道在腐蚀性介质管道之上,气体管道在液体管道之上,金属管道在非金属管道之上,保温管道在非保温管道之上的原则。
3.0.10 废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检修电源。
3.0.11 酸液净化区域、碱液净化区域、钝化液处理区域、电镀液处理区域、酸储罐区、酸泵区、焙烧炉炉顶区域、药剂堆放区必须设置安全喷淋装置。
3.0.12 腐蚀性介质区域内的设备基础、地坑及地坪应做防腐。
3.0.13 设备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0.14 废液处理设施的设备和材料,应满足介质的耐腐蚀性、温度、强度和刚度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耐酸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酸砖》GB/T 8488的有关规定;
2 玻璃钢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HG/T 20696的有关规定;
3 改良性聚丙烯(PPH)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静置常压焊接热塑性塑料储罐(槽)》GB/T 25197和《塑料设备》HG 20640的有关规定;
4 钢衬胶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衬里化工设备设计规范》HG/T 20677的有关规定。
3.0.15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