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冷轧厂废液处理及利用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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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酸液处理系统

5.1 工艺参数与配置

Ⅰ 酸液净化系统

5.1.1 硅钢酸洗机组和高强钢酸洗机组硅泥去除装置宜包括废酸输送泵、沉淀罐、加药装置、泥浆泵、压滤装置、滤后酸液储存罐、酸液冷却换热器、酸液加热换热器、酸液回流泵、阀门等,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淀罐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沉淀时间不小于4h,表面负荷宜根据试验确定;

2 滤后酸液储存罐的有效容积应满足1h~2h的酸液过滤量;

3 压滤机的过滤面积应根据酸液中二氧化硅的含量计算后确定。

5.1.2 混酸酸液净化装置宜包括废酸输送泵、过滤系统、酸回收装置、酸储存罐等。

5.1.3 混酸酸液净化系统的设计能力宜按酸洗机组平均小时废酸产生量的1.10倍~1.15倍确定。

5.1.4 混酸酸液净化系统的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离HF回收率不应小于85%;

2 游离HNO3回收率不应小于85%。

Ⅱ 混酸再生系统

5.1.5 混酸再生站房内物料存储能力应满足酸洗机组和混酸再生装置连续运行的要求,再生酸、废酸及金属氧化物储存时间不应低于24h。

5.1.6 混酸再生装置的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F回收率不应小于97%;

2 HNO3回收率不应小于60%。

5.1.7 混酸再生装置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炉顶部压力宜为-0.15kPa~-0.45kPa;

2 焙烧炉顶部温度宜为280℃~320℃;

3 预浓缩器出口烟气温度应小于105℃。

5.1.8 混酸再生装置宜包括焙烧炉、预浓缩器、吸收塔、洗涤塔、冷却塔、废气风机、液滴分离器、氧化塔、脱硝装置、除尘器、酸储罐、酸泵组、燃烧系统、氧化物粉输送及储存等设施。

5.1.9 废酸储罐、再生酸储罐每种数量不宜少于2座。

5.1.10 过滤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酸进入预浓缩器前宜设置过滤器及备用过滤器,过滤精度不应大于1mm;

2 预浓缩器循环管路应设置分离器;

3 废酸进入酸枪前应设置浓缩废酸过滤器。

5.1.11 焙烧炉底部应设置反应耙和旋转阀。

5.1.12 混酸再生装置的酸枪数量、主烧嘴数量、底部烧嘴数量宜按表5.1.12的规定确定。每个主烧嘴应设置独立的全自动控制器和火焰检测装置。

表5.1.12 酸枪数量、主烧嘴数量、底部烧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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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燃气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数量不应少于2台,阀门关闭时间应小于1s,零泄漏。

5.1.14 焙烧炉供料泵、废气风机应具备调速功能。

5.1.15 每套混酸再生装置宜设置独立的金属氧化物粉输送和储存设施。除尘器形式可采用袋式或板式。

5.1.16 混酸再生站房内燃气总管快速切断阀区域、各烧嘴区域、脱硝装置区域、吸收塔区域、酸储罐区域必须设置固定式危险气体泄漏检测及报警装置。

5.1.17 下列工艺参数应设置检测设施并具备自动连锁功能:

1 焙烧炉顶部温度、中部温度和烟气压力;

2 预浓缩器出口烟气温度;

3 吸收塔出口烟气温度;

4 再生酸冷却后及废酸加热后温度。

5.1.18 混酸再生装置应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在下列模式之间切换:

1 酸操作模式;

2 水操作模式;

3 新水操作模式;

4 再生酸操作模式;

5 浓酸操作模式。

5.1.19 混酸再生装置电机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酸泵的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 旋转阀的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3;

3 仪表及执行机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