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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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黏性土

3.6.1 黏性土是指塑性指数Ip大于10的土。黏性土根据塑性指数可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当塑性指数Ip大于10,小于或等于17时,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当塑性指数Ip大于17时,应定名为黏土。

3.6.2 黏性土应描述名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及构造特征等。土的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和韧性可用目力鉴别,并进行描述。

3.6.3 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黏性土稠度状态及现场鉴别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 黏性土稠度状态现场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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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黏性土的包含物应描述其成分、分布特征及含量的百分比。

3.6.5 黏性土的结构和构造应描述其孔隙、龟裂、节理、层理或带状构造以及虫孔、土洞等特征。

3.6.6 土的干强度、韧性、光泽和摇振反应等可按本规程附录E进行现场鉴别。

3.6.7 黏土、粉质黏土与粉土的现场鉴别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

3.6.8 黏性土按地质年代与成因分类应符合表3.6.8的规定。

表3.6.8 黏性土按地质年代与成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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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新近沉积土的工程特征和现场鉴别应符合表3.6.9的规定。

表3.6.9 新近沉积土工程特征和现场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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