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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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描述

3.1 一般规定

3.1.1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应在初步调查岩土所处地质环境、地貌特征、成因类型及地质年代基础上进行。

3.1.2 对同一个勘察工程项目或勘察现场,描述人员对岩土性状应有统一的认识和描述标准。

3.1.3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应以目测、手触、嗅闻等方法为主,并辅以标准化、定量化的方法。

3.1.4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可采用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亦可辅以素描图、展示图和影像等记录方式。现场描述记录和探槽、探洞展开图样式可分别按本规程附录A、附录B采用。

3.1.5 各类岩、土的颜色应在天然湿度下进行描述,并应按照修饰色在前、主色在后的顺序进行。

3.1.6 岩土层厚度大于或等于0.5m时,应单独分层描述;岩土层厚度小于0.5m时,对工程有影响的关键层位也应单独分层描述。

3.1.7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时,宜定为“夹薄层”。对具有互层、夹层及透镜体特征的土,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特征。

3.1.8 岩土的地质年代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土的主要成因类型及其特征的鉴别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