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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岩棉生产线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及以上的为大型;
2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以下、20000t及以上的为中型;
3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20000t以下的为小型。
3.0.2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用地规划和市政要求;
2 同意征用土地和选址的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文件;
4 厂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
6 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
7 地震设防烈度的相关资料;
8 同意供电的意见和初步供电方案;
9 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
10 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11 污水、雨水排放要求。
3.0.3 岩棉工厂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要求。
3.0.4 岩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及《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有关规定。
3.0.5 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