钴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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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钴产品制备

6.5.1 四氧化三钴产品可分为电池级、陶瓷级及催化剂类。四氧化三钴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四氧化三钴》YS/T 633的有关规定。

6.5.2 四氧化三钴产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小粒径产品宜采用喷雾热解工艺、羟基钴或碳酸钴沉淀-热分解工艺;

2 中粒径及大粒径产品宜采用碳酸盐沉淀-热分解工艺。

6.5.3 碳酸钴制备宜采用碳酸氢铵沉淀工艺。

6.5.4 草酸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草酸钴》GB/T 26005的有关规定,草酸钴制备宜采用氯化钴加草酸铵沉淀工艺。

6.5.5 氢氧化钴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氢氧化钴》HG/T 4506的有关规定,氢氧化钴制备宜采用中和沉淀工艺。

6.5.6 硫酸钴制备宜采用硫酸钴溶液蒸发-结晶工艺,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制硫酸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精制硫酸钴》GB/T 2652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硫酸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硫酸钴》HG/T 4822的有关规定。

6.5.7 氯化钴制备宜采用氯化钴溶液蒸发-结晶工艺,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制氯化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精制氯化钴》GB/T 26525的有关规定;

2 工业氯化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氯化钴》HG/T 4821的有关规定;

3 饲料级氯化钴应符合表6.5.7的指标要求。

表6.5.7 饲料级氯化钴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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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电钴制备宜采用氯化钴液或硫酸钴液电积工艺,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钴》YS/T 255的有关规定。

6.5.9 钴粉制备宜采用还原煅烧工艺,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钴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还原钴粉》YS/T 673的有关规定;

2 超细钴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超细钴粉》GB/T 2628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