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调试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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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调试应包括设备调试、分系统调试、联合调试三个阶段,设备调试不合格时不应进入分系统调试,分系统调试不合格时不应进入联合调试。

3.0.2 调试前应完成单位工程验收,设备应具备调试条件,且应已完成向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备。

3.0.3 调试前应制订调试大纲,调试作业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相关规定,调试完成后应出具调试报告。

3.0.4 调试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结构,掌握必要的机械、电气、检测、安全防护知识,能够正确使用调试工具和安全防护设备。

3.0.5 调试用仪器仪表应定期检查,符合调试要求,并在计量部门校准、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0.6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应通过工程启动验收和试运行、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检查验收。

3.0.7 工程启动验收和试运行应由工程启动验收和试运行委员会负责,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应由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各阶段验收结论应由验收组(委员会)审查通过。

3.0.8 验收资料应分为档案资料和备查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