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钢围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的设计原则,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0.2 钢围堰工程实施前应研究主体工程的设计和地形地质及水文勘察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和现场调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
3.0.3 钢围堰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围堰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堤岸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围堰内主体结构的施工方便与安全。
3.0.4 钢围堰工程应根据主体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并应根据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规定其设计使用年限。
3.0.5 钢围堰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1~表3.0.5-3的规定。
表3.0.5-1 钢板桩、钢管桩围堰安全等级划分
表3.0.5-2 钢套箱围堰安全等级划分
表3.0.5-3 钢吊箱围堰安全等级划分
注:1 钢围堰结构安全等级按主体工程安全等级、围堰规模、水文地质条件、使用年限及失事后果等所确定等级中的最高级别定级;
2 当二级、三级围堰有特殊要求而采用新型结构时,其结构设计级别可提高一级。
3.0.6 钢围堰设计时,水位、风、波浪重现期及设计波高累积频率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钢围堰风、波浪及水位重现期
注:水位、风、波浪重现期、设计波高累积频率可结合实际工程重要性、施工工期长短、施工具体季节、气象复杂程度、失事后果严重性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3.0.7 钢围堰原材料、构件、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0.8 钢围堰宜采用B 级以上钢材,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0.9 钢围堰施工时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制度。
3.0.10 钢围堰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监测。
3.0.11 钢围堰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及主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0.12 对气象、水文、航运等建设条件复杂的大型、深水钢围堰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采用模型试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