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站址选择
6.0.1 站址选择应满足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接入系统、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6.0.2 站址选择应研究太阳能资源、水源、环境保护、电网结构、出线走廊、辅助能源供应、交通及大件设备运输、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用地与拆迁、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电站的影响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对站址进行论证和评价。
6.0.3 站址宜选择在法向直射资源丰富和稳定的区域。
6.0.4 站址应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宜选择在场地开阔、地势平坦的地区,满足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站地形,注重植被保护,不破坏原有水系,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6.0.5 站址选择应满足接入电力系统的出线走廊条件。
6.0.6 站址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
6.0.7 站址不应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
6.0.8 站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采空区影响范围。当局部区域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采空区影响范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建设站址适宜性的评价意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0.9 电站供水水源应落实、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江水、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取水口位置应选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2 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6.0.10 站址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海洋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和风景游览区;
2 站址宜避开鸟类栖息区和候鸟迁移路线。
6.0.11 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应避让军事设施;
2 站址应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3 站址应避开对飞机起落有影响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