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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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抗浮设计

5.4.1 当建筑物地下室底板位于抗浮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当存在地下水渗流时,应分析渗流作用及其对地下结构上浮的影响;当存在岩石裂隙时,尚应考虑裂隙水在基坑内积聚对抗浮设计水位的影响。

5.4.2 计算上浮力时,不宜考虑地下结构侧壁及底板与岩土接触面的摩擦力和黏滞作用。除有可靠的长期控制地下水措施外,不应对地下水浮力进行折减。

5.4.3 岩溶地区存在承压地下水时,应根据地下水勘察报告的实测数据,确定承压地下水的水头压力,并分析其对地下结构上浮的影响。

5.4.4 地下结构抗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下结构整体及其上建筑物自重与其他竖向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总和小于上浮力时,应对地下结构整体或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进行验算,满足整体抗浮要求;

2 当地下结构局部存在上浮作用时,应对该部分地下结构进行局部抗浮验算,除满足局部抗浮要求外,尚应满足与地下结构其他部分的变形协调;

3 有抗浮稳定要求的地下结构构件均应保证在地下水上浮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满足构件抗裂或裂缝宽度控制要求。

5.4.5 当抗浮验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配重法、底板增厚法、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法等抗浮结构措施。施工期间,可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或压载等临时抗浮技术措施。抗浮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