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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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与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岩溶地区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为一级;

2 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均为乙级;

3 丙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4.1.2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4.1.3 岩溶地区红黏土的状态、结构、复浸水特性和均匀性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第A.0.4条的规定,石芽地基根据空间产状分类并应符合本标准第A.0.5条的规定。

4.1.4 岩溶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运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等,查明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与产状;

2 岩溶发育的特征及主要影响因素;岩溶类型、发育程度、形态、大小、分布、充填情况,发育成因;

3 岩溶顶板和覆盖层厚度、性质,岩面起伏、形态;

4 地下水赋存条件、类型,动态特征,水位变化,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覆盖层与岩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5 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6 溶沟(槽)地基、溶蚀漏斗地基、石芽地基、溶洞(隙)地基、土洞岩溶地区地基的治理经验。

4.1.5 岩溶地区勘察报告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岩溶地下水的赋存、动态、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覆盖层地下水与岩溶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

2 岩溶发育的成因类型、发育程度、形态和分布特征;溶洞充填程度与充填物;覆盖层厚度、性质;

3 溶洞(隙)、溶沟(槽)、溶蚀漏斗、石芽、土洞、岩面形态、岩溶顶板和覆盖层等岩溶地基的稳定性评价;

4 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5 对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的浅覆盖层岩溶地基,当基岩面上部存在软弱土、混合土和易产生潜蚀土层时,应评价地下水的渗流与土洞塌陷的形成、发育关系,分析评价地基土的稳定性;对稳定性不良地段,应提出工程治理措施;

6 溶洞(隙)地基、溶沟(槽)地基、溶蚀漏斗地基、石芽地基、土洞地基的处理措施和基础方案的建议,降水排水截渗方案的建议,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等;

7 岩溶治理设计所需岩土参数,建筑地基基础、地下水等监测要求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