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25-2018 煤焦化粗苯加工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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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布置

5.0.1 粗苯加工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

5.0.2 工业区内的粗苯加工工程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5.0.3 焦化厂内的粗苯加工区,不宜布置在厂区的中心地带,且粗苯加工生产装置的设备、储罐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0.4 粗苯加工工程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0.5 原料粗苯储罐与产品储罐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的一个罐组内,其汽车装卸设施宜靠近厂区货流出入口。

5.0.6 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罐组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台阶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5.0.7 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0.8 罐组泡沫站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5.0.9 制氢系统宜靠近其原料来源方向,并与加氢系统相邻布置。

5.0.10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宜独立成区,且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及罐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之间。

5.0.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靠近厂区人流出入口布置,且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0.12 厂内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5.0.13 当道路路面高出临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内,有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该段道路边缘应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0.14 厂内道路及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