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47-201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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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表3.0.1确定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表3.0.1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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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要泄水建筑物指其失效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的泄水建筑物。

3.0.2 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水准应以经场地类别调整后的平坦地表设计烈度和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表征,并应按本标准第3.0.3条~第3.0.8条的规定确定。

3.0.3 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其设防水准的水工建筑物,一般工程应取该图中其场址所在地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分区值作为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将与之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相应增加1倍。

3.0.4 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1级非壅水建筑物应取5 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0 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10,但不应低于区划图相应的地震动水平加速度分区值。

3.0.5 对应作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除按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外,应对其在遭受场址最大可信地震时不发生库水失控下泄的灾变安全裕度进行专门论证,并提出其所依据的抗震安全性专题报告。其中:“最大可信地震”的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应根据场址地震地质条件,按确定性方法或100年内超越概率P 100为0.01的概率法的结果确定。

3.0.6 抗震安全性专题报告中,场地相关设计反应谱宜按与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应的设定地震确定,并据以生成人工模拟地震动加速度时程;对结构地震效应的强非线性分析,有条件时宜研究地震动的频率非平稳性的影响;当发震断层距离场址小于30km、倾角小于70o时,宜计入上盘效应的影响;当其离场址距离小于10km、震级大于7.0级时,宜研究近场大震中发震断层作为面源破裂的过程,直接生成场址的随机地震动加速度时程,并取用其中渐进谱峰值周期最接近结构基本周期的时程。

3.0.7 对因坝高原因壅水建筑物提高级别时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做专门研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3.0.8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

3.0.9 对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新建水库,应进行水库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有可能发生震级大于5.0级,或震中烈度大于Ⅶ度的水库地震时,应至少在水库蓄水前1年建成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并进行水库地震监测。

3.0.10 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 结合抗震要求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工程地段、场地和建筑物型式;

2 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

3 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

4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满足抗震安全要求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5 设置能尽快降低库水位的泄水设施;

6 对水闸、进水塔、升船机等水工建筑物中的非结构构件、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件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对有抗震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制订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

3.0.12 设计烈度为Ⅷ度及以上且高度超过150m 的甲类工程大坝,宜进行动力模型试验。

3.0.13 大坝结构反应台阵的强震监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486或《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4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