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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承载能力分项系数极限状态抗震设计
5.7.1 各类水工建筑物在综合静、动态作用下最不利组合下的抗震强度和稳定应满足下式:
式中: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Ek——地震作用的代表值;
f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Gk——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k——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R(·)——结构的抗力函数;
S(·)——作用效应函数;
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ψ——设计状况系数,可取0.85;
γ0 ——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99的规定取值;
γ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结构系数;
γE——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可取1.0;
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γQ——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5.7.2 各类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应验算的极限状态及其相应的结构系数均应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采用。
5.7.3 与地震作用组合的各种静态作用的分项系数和标准值应按各类建筑物相应的设计规范规定采用。抗震计算中引入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时,分项系数应取为1.0。
5.7.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在按本标准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或《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 5057进行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当采用动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应取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为0.35。当采用拟静力法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时,应按在地震惯性力中计入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0.25的规定采用。
5.7.5 材料动态性能的分项系数值可取为其静态作用下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