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47-201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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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

5.1 地震动分量及其组合

5.1.1 除渡槽外的水工建筑物可只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

5.1.2 设计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的渡槽和设计烈度为Ⅷ度、Ⅸ度的1级、2级下列水工建筑物:土石坝、重力坝等壅水建筑物,长悬臂、大跨度或高耸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竖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代表值可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2/3,在近场地震时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

5.1.3 严重不对称、空腹等特殊形式的拱坝,以及设计烈度为Ⅷ度、Ⅸ度的1级、2级双曲拱坝,宜对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做专门研究。

5.1.4 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在抗震设计中可只计入顺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两岸陡坡上的重力坝段宜计入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重要的土石坝宜专门研究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5.1.5 混凝土拱坝、水闸应同时考虑顺河流方向和垂直河流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5.1.6 进水塔、闸顶机架和其他两个主轴方向的侧移刚度接近的水工混凝土结构,应考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向地震作用。

5.1.7 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同时计算相互正交方向地震的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各相互正交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总和的方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