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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数字化交付工作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0.2 交付信息应满足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的质量要求,其内容应与交工资料所对应的部分一致。
3.0.3 交付信息应设置交付级别,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交付级别
3.0.4 交付信息宜采用数字化交付平台组织与存储。
3.0.5 交付信息应作为整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3.0.6 接收方应提供数字化交付策略和交付基础,协调和管理工程数字化交付工作,验收交付方所移交的交付信息。
3.0.7 交付方应按照交付基础的要求收集、整合交付信息,并应按交付物规定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