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布置原则及结构选型
3.1 一般规定
3.1.1 筒仓工程应按下列基本原则进行设计:
1 圆形筒仓深、浅仓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或等于1.5时,应为圆形深仓;
2)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0.4且小于或等于1.0时,应为圆形浅仓。
2 矩形筒仓深、浅仓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大于或等于1.5时,应为矩形深仓;
2)矩形浅仓包括低壁浅仓、高壁浅仓及无竖壁的漏斗仓;
3)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小于0.4时,应为低壁矩形浅仓,等于0.4时,应为高壁矩形浅仓。
3 当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1.0且小于1.5、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大于0.4且小于1.5时,应根据有利于其可靠性的要求,分别按浅仓或深仓进行设计。
4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5 抗震设防类别无特殊要求时,应按丙类设计。
6 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7 当筒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不应降低其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8 筒仓设计应明确所储物料的特性及装、储、运使用条件的限制,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的筒仓,不应改变筒仓原设计的用途及使用条件。
注:筒仓使用行业有特殊要求时,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专业规定的要求。
3.1.2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3 筒仓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乙级。对严重影响生命线工程的筒仓,其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可提高一级。
3.1.4 贮存有粉尘、含有害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爆、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3.1.5 筒仓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防雷严禁利用筒仓的钢筋作为避雷引下线;
2 防雷应专设外引下线,其埋件严禁与筒仓的钢筋连接;
3 符合本标准第3.1.4条的筒仓,其防雷保护不应低于二类;
4 其他筒仓可按三类设计。
3.1.6 筒仓仓壁的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符合贮料、防腐、防混凝土碳化、耐久性要求的面层及涂层;
2 受冲击、磨损部位的面层应设置抗冲击、耐磨损的内衬面层;
3 不应做砂浆抹面的面层。
3.1.7 贮存谷物及其他粮食筒仓的混凝土仓壁、与储物直接接触的筒仓构件的混凝土中,严禁掺入对储物有污染的添加剂及壁面涂层。
3.1.8 筒仓仓上建筑物及仓下作业场所人工照明的最小照度不宜低于15勒克斯。
3.1.9 筒仓与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控制筒仓结构的变形。
3.1.10 筒仓基础不应布置在发震断层、古河道、易液化土层、不稳定的采空区及地下溶岩等对抗震不利的地基上。
3.1.11 筒仓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两侧应设置观测点;
2 除稳定的硬质岩地基外,每个不与其他筒仓连成整体的独立筒仓,其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不应少于4个;
3 群仓、排仓及仓群中的大型圆形浅仓,其观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5m,且观测点的设置不应少于4个。
3.1.12 筒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筒仓的耐久性要求;
2 筒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筒仓结构的预应力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4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控制配筋时,宜采用HRB400、HRB500钢筋;
5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控制配筋时,不宜采用HRB400、HRB500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