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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抗震构造措施
6.7.1 仓下支承柱纵向配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表6.7.1 仓下支承柱纵向配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注:1 仓下支承柱纵向配筋的最小总配筋率除应符合本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2 圆形单仓的周边支承柱的最小总配筋率应符合角柱法的规定。
6.7.2 当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柱箍筋应全高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0mm;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6.7.3 仓下支承结构为筒壁时,筒壁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壁内、外侧应采用双向(竖向、水平)配筋,其最小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4%;
2 筒壁洞口扶壁柱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6%。
6.7.4 筒壁、柱支承筒仓的防震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柱支承的筒仓应按框架结构的要求设置防震缝;
2 防震缝还应符合结构地震动侧移变形的要求。
6.7.5 作用在岩石地基上的筒仓基础,当筒仓的竖向自振周期与岩石层竖向主震周期(0.05s~0.10s)发生共振作用时,应采取缓冲减振措施。
6.7.6 筒仓基础的地基液化层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液化的处理应按不同的抗震类别,采用消除地基液化的可靠措施;
2 液化层的厚度大于摩擦桩桩长的30%时,应增加桩的长度;
3 桩的承台应埋入地面下。